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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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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委员会令

  第15�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暂行办法》已�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委员会第3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7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委员会主任 
���二○○六年四月七日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暂行办法

  � 为规范和加强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进行,根�《�业国有资产监�管�暂行�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 国务院国资委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照本办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

  第三� �级政府国资委�地市级政府国资委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

  第四� 指导和监�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应当�循下列原则:

  (一)��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维护国家整体利益;

  (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责,尊�地方国资委的出资人代表�益,鼓励地方国资委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的有效形�;

  (三)��政府的社会公共管��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能分开,�法履行指导和监��能,完善指导和监�方�;

  (四)��国有资产管�体制改�和国有�业改�的正确方�,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失,实现国有资产�值增值。

  第五� 国务院国资委�法对下列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

  (一)国有资产管�体制改�;

  (二)国有�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三)履行资产收益��与�大决策和选择管�者等出资人�责;

  (四)规范国有�业改���业国有产�转让以�上市公�国有股�管�;

  (五)�业国有资产产�界定�产�登记�资产评估监��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评价等基础管�;

  (六)国有�业财务�审计��工民主监�等内部制度建设;

  (七)�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建设;

  (八)其他需�指导和监�的事项。

  第六� 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指导和规范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地方国资委应当根�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结�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七� 国务院国资委应当加强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调查研究,适时组织工作交�和培训,总结推广国有资产监管�验,建立与地方国资委交��系的信�网络,解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的问题,�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建议。

  第八� �级政府国资委制定的国有资产监管�国有�业改��国有�济布局结构调整等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级政府国资委法制工作机构统一抄报国务院国资委法制工作机构。

  第�� 国务院国资委对地方贯彻实施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具体情况进行监�检查,�时�查纠正国有资产监管中的�法�规行为。

  第�� 国务院国资委对举报地方国有�业�规进行改制�国有产�转让等致使国有资产�失的案件,应当�促�级政府国资委调查处�。

  �级政府国资委对国务院国资委�促查处的�法�纪案件,应当认真调查处�,或者责�下级政府国资委调查处�,并将处�结果�时�馈国务院国资委。

  第�一� �级政府国资委应当以报告或者统计报表等形�将履行出资人�责的�业���本地区�业汇总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所出资�业汇总月度�年度财务报告以�其他�大事项�时报告国务院国资委。

  第�二� 国务院国资委指导和监�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应当严格�照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有关工作程�进行。

  第�三� 国务院国资委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应当充分�求地方国资委的��和建议,�得干预地方国资委�法履行�责。

  地方国资委应当严格�守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法接�并��国务院国资委的指导和监�。

  第�四� 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责任人员��本办法规定的,国务院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的,�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 地方国资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规定的,国务院国资委应当�法责令其改正;情节严�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地方政府通报有关情况,�法�出处�建议。

  第�六� 地方国资委�以�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实施办法。

  第�七� 本办法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八� 本办法自2006年5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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