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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公告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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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

      《政府采购信æ�¯å…¬å‘Šç®¡ç�†åŠžæ³•ã€‹å·²ç»�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å¹´9月11日起施行。

  部长 金人庆

二○○四年八月�一日

  章 总  则

  �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公告行为,�高政府采购活动�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中�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 政府采购信�,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和资料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布媒体上�社会公开�布。

  第三� 采购人�采购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

  �款所称采购代�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法�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机构。

  第四� 政府采购信�公告应当�循信��布�时�内容规范统一�渠�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第五� 县级以上�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公告活动进行监��检查和管�。但是,下列�责由�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

  (一)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的范围和内容;

  (二)指定并监�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的媒体。

  第六� 财政部负责确定政府采购信�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布媒体。�级(�计划�列市,下�)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公告的范围和内容,�以指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布媒体。

  除财政部和�级财政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和个人�得指定政府采购信�的�布媒体。

  第七� 政府采购信�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布媒体上公告。

  地方的政府采购信��以�时在其�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章 政府采购信�公告范围与内容

  第八� 除涉�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密的政府采购信�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必须公告: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标准和公开招标数�标准;

  (三)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机构�录;

  (四)招标投标信�,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交结果�其更正事项等;

  (五)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投诉的�系方��投诉处�决定;

  (六)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七)采购代�机构�供应商�良行为记录��;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

  第�� 除本办法第八�规定内容外,�级以上财政部门�以根�管�需�,增加需�公告的政府采购信�内容。

  第��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机构的�称�地�和�系方�;

  (二)招标项目的�称�用途�数��简�技术�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求;

  (四)获�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地点;

  (六)采购项目�系人姓�和电�。

  第�一� 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机构的�称�地�和�系方�;

  (二)招标项目的�称�用途�数��简�技术�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求;

  (四)�交资格申请��明�料的截止时间�资格审查日期;

  (五)采购项目�系人姓�和电�。

  第�二� 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机构的�称�地�和�系方�;

  (二)采购项目�称�用途�数��简�技术�求���履行日期;

  (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

  (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五)中标供应商�称�地�和中标金�;

  (六)评标委员会�员��;

  (七)采购项目�系人姓�和电�。

  第�三� 采购信�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机构�称�地�和�系方�;

  (二)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称�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正事项�内容�日期;

  (四)采购项目�系人和电�。

  第�四� 采购代�机构�供应商�良行为记录��公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称�事由�处�机关和处�结果等内容。

  第�五� 投诉处�决定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机构�称;

  (二)采购项目�称�采购日期;

  (三)投诉人�称�投诉事项;

  (四)投诉处�机关�称;

  (五)处�决定的主�内容。

  第三章 政府采购信�公告管�

  第�六� 公告政府采购信�必须�到内容真实�准确��,�得有虚�和误导性陈述,�得���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第�七� 在�政府采购信�指定�布媒体上分别公告�一政府采购信�的,内容必须��一致。内容�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布媒体上公告的信�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 在�政府采购信�指定�布媒体上公告�一政府采购信�的时间�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布媒体上早公告信�的时间为公告时间和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有关事项应当知�的时间。

  第���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标准,公开招标��标准等信�,由�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指定�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 招标投标信�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机构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指定�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一�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采购代�机构�供应商�良行为记录��等信�,由�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二�二� 本办法第����第二��和第二�一�规定以外的其他信�,属于政府采购监�管�方�的,由�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公告;属于采购业务方�的,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机构进行公告。

  第二�三� 采购人�采购代�机构需�公告政府采购信�的,应当以传真�电�邮件等快�方�将信��供给政府采购信�指定�布媒体,也���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供给政府采购信�指定�布媒体。

  第四章 政府采购信�指定媒体管�

  第二�四� 政府采购信�指定�布媒体负责承办本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信��布的具体事宜。

  政府采购信�指定�布媒体�布政府采购信�,应当体现公益性原则。

  第二�五� 政府采购信�指定�布媒体应当按照信��供者�供的信�内容�布信�。但是,对信�篇幅过大的,政府采购信�指定�布媒体�以按照统一的技术�求进行适当的压缩和调整;进行压缩和调整的,�得改��供信�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六� 政府采购信�指定�布媒体�现信��供者�供的信���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时建议信��供者修改;信��供者拒�修改的,应当�信��供者�级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七� 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布媒体中的网络媒体,应当在收到公告信�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上网�布;指定的报纸,应当在收到公告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布;指定的�志,应当�时刊登有关公告信�。

  第二�八� 政府采购信�指定�布媒体应当对其�布的政府采购信�进行分类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按期报��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二��� 政府采购信�指定�布媒体应当�社会公告本媒体的�称和�系方�。�称和�系方��生�更的,应当�时�社会公告,并�负责指定其�布政府采购信�的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而未公告的;

  (二)�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布媒体上公告信�,或者�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布媒体上公告信�的;

  (三)政府采购信�内容明显��本办法规定的;

  (四)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指定�布媒体上公告�一信�的实质内容明显�一致的;

  (五)未按规定期�公告信�的。

  第三�一�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代�机构责任且情节严�的,�法�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

  (一)招标投标信�中以����件�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二)公告的信��真实,有虚�或者欺诈内容的。

  第三�二� 政府采购信�指定�布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的,�法�消其政府采购信�指定�布媒体资格;造��济�失的,�法承担相应的赔�责任:

  (一)��事先约定收�或者�相收�信��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由拒��布信��供者�供信�的;

  (三)无正当�由延误政府采购信��布时间的;

  (四)�布政府采购信�改�信��供者�供信�实质性内容的;

  (五)其他��政府采购信�管�的行为。

  第三�三� 任何��和个人�法干预政府采购信�公告活动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期改正,给予警告;拒�改正的,转�有关机关�法处�。

  第三�四� 任何��或者个人�现政府采购信��布活动�符�本办法规定的,有���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控告和检举,有关财政部门应当�法予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五� �级财政部门�以根�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六�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0年9月11日�布实施的《政府采购信�公告管�办法》(财库[2000]7�)�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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