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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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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0�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ç�†åŠžæ³•ã€‹å·²ç»�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å¹´9月11日起施行。

  部 长 金人庆

二○○四年八月�一日

  章 总  则

  � 为了防止和纠正�法的或者�当的政府采购行为,�护�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法�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机制,根�《中�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 供应商�法�财政部门�起投诉,财政部门��投诉�作出处�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 县级以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法��和处�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 �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布媒体上公告��投诉的电��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 财政部门处�投诉,应当��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 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事实根�,�得进行虚����投诉。

  第二章 投诉�起与��

  第七�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交结果使自己的�法�益�到�害的,应当首先�法�采购人�采购代�机构�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机构的质疑答��满�,或者采购人�采购代�机构未在规定期�内作出答�的,供应商�以在答�期满�15个工作日内��级财政部门�起投诉。

  第八�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称�地��电�等;

  (二)具体的投诉事项�事实��;

  (三)质疑和质疑答�情况�相关�明�料;

  (四)�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 投诉人�以委托代�人办�投诉事务。代�人办�投诉事务时,除�交投诉书外,还应当��级财政部门�交投诉人的授�委托书,授�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的具体��和事项。

  第�� 投诉人�起投诉应当符�下列�件:

  (一)投诉人是�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起投诉�已�法进行质疑;

  (三)投诉书内容符�本办法的规定;

  (四)在投诉有效期�内�起投诉;

  (五)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六)�一投诉事项未�财政部门投诉处�;

  (七)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件。

  第�一�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投诉�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

  (一)投诉书内容�符�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新投诉;

  (二)投诉�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有管辖�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三)投诉�符�其他�件的,书�告知投诉人�予��,并应当说明�由。

  对符�投诉�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为��。

  第�二� 财政部门应当在��投诉�3个工作日内�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投诉书副本。

  第�三� 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形��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交相关�����和其他有关�料。

  第三章 投诉处�与决定

  第�四� 财政部门处�投诉事项原则上采�书�审查的办法。财政部门认为有必�时,�以进行调查��,也�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进行质�。

  第�五� 对财政部门�法进行调查的,投诉人�被投诉人以�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人员等应当如实�映情况,并�供财政部门所需�的相关�料。

  第�六� 投诉人拒���财政部门�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被投诉人��交相关�����和其他有关�料的,视�放弃说明�利,认�投诉事项。

  第�七� 财政部门�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决定: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

  (二)投诉缺�事实��的,驳回投诉;

  (三)投诉事项�查�属实的,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

  第�八� 财政部门�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法�益造�或者�能造��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

  (一)采购活动尚未完�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二)采购活动已�完�,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的,决定采购活动�法,责令�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活动已�完�,并且已�签订政府采购��的,决定采购活动�法,由被投诉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责任。

  第��� 财政部门�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或者�能影�中标��交结果的,或者中标��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

  (一)政府采购��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法,责令�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政府采购��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责令�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已�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责任。

  第二�� 财政部门应当自��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决定,并以书�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其他与投诉处�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二�一� 财政部门作出处�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决定书,并加盖�章。投诉处�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或者�称��所等;

  (二)委托代�人办�的,代�人的姓���业�����系方�等;

  (三)处�决定的具体内容�事实根�和法律��;

  (四)告知投诉人行政�议申请�和诉讼�利;

  (五)作出处�决定的日期。

  投诉处�决定书的�达,�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二� 财政部门在处�投诉事项期间,�以视具体情况书�通知被投诉人暂�采购活动,但暂�时间长�得超过30日。

  被投诉人收到通知�应当立�暂�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期�结��或者财政部门�出��采购活动通知�,�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第二�三� 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结果在�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四� 投诉人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决定��或者财政部门逾期未作处�的,�以�法申请行政�议或者�人民法院�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五� 财政部门在处�投诉过程中,�现被投诉人�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员�供应商有�法行为,本机关有�处��处罚的,应当�法予以处��处罚;本机关无�处�的,应当转�有�处�的机关�法处�。

  第二�六�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良行为记录��,并�法予以处罚:

  (一)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的;

  (二)�造事实或者�供虚�投诉�料的。

  第二�七� 被投诉人的�法行为给他人造��失的,应当�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八�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处�过程中滥用���玩忽�守�徇�舞弊的,�法给予行政处分;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返回目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 财政部门处�投诉�得�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任何费用。但因处�投诉�生的鉴定费用,应当按照“�过错�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担;�方都有过错的,由�方��分担。

  第三��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档案管�制度,并自觉接�有关部门�法进行的监�检查。

  第三�一� 对在投诉处�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财政部门�知情人应当负�密责任。

  第三�二�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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