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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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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令[2004]第16�

      《关于境外投资开办ä¼�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已于2004å¹´9月23æ—¥ç»�中å�Žäººæ°‘共和国商务部第1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薄熙�

二○○四年�月一日

  � 为促进境外投资�展,根�《中�人民共和国行政许�法》�《国务院对确需�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的决定》�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 国家支�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所有制�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业。

  第三� 境外投资开办�业,是指我国�业通过新设(独资��资��作等)�收购�兼并��股�注资�股�置�等方�在境外设立�业或�得既有�业所有�或管��等�益的行为。

  第四� 商务部核准国内�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业(金�类�业除外)。商务部委托���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列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中央�业之外的其他�业在附件所列国家投资开办�业。

  商务部将根�情况对附件所列国别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五� 对于国内�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业,商务部和�级商务主管部门从以下方�进行审查�核准:

  (一)国别(地区)投资环境;

  (二)国别(地区)安全状况;

  (三)投资所在国(地区)与我国的政治�济关系;

  (四)境外投资导�政策;

  (五)国别(地区)��布局;

  (六)履行有关国际�定的义务;

  (七)�障�业�法�益。

  国内�业境外投资开办�业在�济�技术上是��行,由�业自行负责。

  第六� 国内�业境外投资涉�下列情形的,�予核准:

  �害国家主��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能导致中国政府��所缔结的国际�定的;涉�我国�止出�的技术和货物的;东�国政局动�和存在�大安全问题的;与东�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或风俗相悖的;从事跨国犯罪活动的。

  第七� 核准程�

  (一)中央�业径�商务部�出申请;其他�业��级商务主管部门�出申请。

  (二)商务部和�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料�,对于申请�料��全或者�符�法定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料之日起�为��。对于申请�料�全�符�法定形�,或者申请人按照�求补正申请�料的,应当予以��。

  (三)�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求我驻外使(领)馆�济商务�赞处(室)的��。中央�业径�我驻外�济商务�赞处(室)�求��。我驻外�济商务�赞处(室)自收到�求��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

  (四)�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委托核准的��,自��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是�予以核准的决定;需报商务部核准的,自��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上报商务部。

  (五)商务部自��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是�予以核准的决定。

  (六)商务部和�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予以核准的,应出具书�核准决定;�予核准的,出具�予核准决定书。

  第八� 申请�料

  (一)�业�交的申请�料包括:

  1�申请书(主�内容包括开办�业的�称�注册资本�投资金����范围���期��组织形��股�结构等);

  2�境外�业章程�相关�议或��;

  3�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审查��(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我驻外�济商务�赞处(室)的��(仅对中央�业);

  4�国内�业�业执照以�法律法规�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明;

  5�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求的其他文件。

  (二)�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交的�料包括:

  1�本部门�步审查��;

  2�我驻外�济商务�赞处(室)��;

  3��业�交的全部申请�料。

  第�� 中央�业的申请获得核准�,由商务部��《中�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其他�业,由�级商务主管部门代�《批准�书》。

  国内�业凭《批准�书》办�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事宜。

  第�� 获得批准的国内�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统计资料��加境外投资��年检和境外投资综�绩效评价;�批准开办的境外�业,在当地注册�,应将注册文件报商务部备案,并�我驻外�济商务�赞处(室)报到登记。

  第�一� 本规定第八�第(一)款申请书中所列事项�生�更,须报原核准机关核准。

  第�二� 外商投资�业境外投资开办�业须�守有关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业须��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业由商务部核准,其他外商投资�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业由�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有关具体�求,商务部�文下�。

  第�三� 商务部�用电�政务手段实行网上申报和批准�书�放的有关办法,将�行制定下�。

  第�四� �级商务主管部门�得�下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委托境外投资开办�业的核准事宜�增加核准环节�申报�料和核准内容。

  第�五� 内地�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业,按有关规定办�核准。

  第�六� 此�管�办法与本规定�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 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八� 本规定自�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商务部委托地方�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境外投资开办�业的国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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