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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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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展和改�委员会令 第21�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办法》业�国家�展和改�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布,并于�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展和改�委员会主任 马凯

二○○四年�月�日

  章 总  则

  � 根�《中�人民共和国行政许�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的决定》,为规范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适用于中�人民共和国境内�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新建�购并��股�增资��投资)项目的核准。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湾地区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有价�券�实物�知识产�或技术�股��债�等资产和�益或�供担�,获得境外所有����管���其他相关�益的活动。

  第二章 核准机关���

  第四� 国家对境外投资资�开�类和大�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

  资�开�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原油�矿山等资�的项目。此类项目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由国家�展改�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2亿美元�以上的,由国家�展改�委审核�报国务院核准。

  大�用汇类项目指在�款所列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此类项目由国家�展改�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5000万美元�以上的,由国家�展改�委审核�报国务院核准。

  第五�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开�类和中方投资用汇�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级�展改�部门核准,项目核准��得下放。为�时掌�核准项目信�,�级�展改�部门在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展改�委。

  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 中央管��业投资的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开�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展改�委备案。国家�展改�委在收到上述备案�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明。

  第七� �往�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分��,由国家�展改�委核准或�国家�展改�委审核�报国务院核准。

  第三章 核准程�

  第八� 按核准��属于国家�展改�委或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投资主体�注册所在地的�级�展改�部门�出项目申请报告,��级�展改�部门审核�报国家�展改�委。计划�列�业集团和中央管��业�直接�国家�展改�委�交项目申请报告。

  第�� 国家�展改�委核准�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湾地区投资的项目,以�核准�往未建交国家��感地区投资的项目�,应�求有关部门的��。有关部门在接到上述�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国家�展改�委�出书���。

  第�� 国家�展改�委在��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进行评估论�的�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国家�展改�委�出评估报告。

  第�一� 国家�展改�委在��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国务院�出审核��。如20个工作日�能作出核准决定或�出审核��,由国家�展改�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的�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款规定的核准期�,�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第�二� 国家�展改�委对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人出具书�核准文件;对�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法申请行政�议或者�起行政诉讼的�利。

  第�三� 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开展商务活动�,�国家�展改�委报�书�信�报告。国家�展改�委在收到书�信�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信�报告的主�内容包括:

  (一)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二)项目投资背景情况;

  (三)投资地点�方��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

  (四)工作时间计划表。

  第�四� 投资主体如需投入必�的项目�期费用涉�用汇数�的(�履约��金��函等),应�国家�展改�委申请核准。�核准的该项�期费用计入项目投资总�。

  第�五� 已�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国家�展改�委申请�更:

  (一)建设规模�主�建设内容�主�产��生�化;

  (二)建设地点�生�化;

  (三)投资方或股��生�化;

  (四)中方投资超过原核准的中方投资�20%�以上。

  �更核准的程�比照本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申请报告

  第�六� 报�国家�展改�委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称�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背景情况�投资环境情况;

  (三)项目建设规模�主�建设内容�产��目标市场,以�项目效益�风险情况;

  (四)项目总投资��方出资��出资方���资方案�用汇金�;

  (五)购并或�股项目,应说明拟购并或�股公�的具体情况。

  第�七� 报�国家�展改�委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公�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二)�明中方��作外方资产���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三)银行出具的�资��书;

  (四)以有价�券�实物�知识产�或技术�股��债�等资产�益出资的,按资产�益的评估价值或公�价值核定出资�。应�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明有关资产�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标�购并或�资�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书或框架�议等文件;

  (六)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按本办法第�三�规定报�信�报告,并附国家�展改�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

  第五章 核准�件�效力

  第�八� 国家�展改�委核准项目的�件为:

  (一)符�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害国家主��安全和公共利益,���国际法准则;

  (二)符��济和社会��续�展�求,有利于开�国民�济�展所需战略性资�;符�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设备出�和劳务输出,�收国外先进技术;

  (三)符�国家资本项目管�和外债管�规定;

  (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第��� 投资主体凭国家�展改�委的核准文件,�法办�外汇�海关�出入境管�和税收等相关手续。本办法第六�规定的中央管��业凭国家�展改�委出具的备案�明,办�上述有关手续。

  第二�� 投资主体就境外投资项目签署任何具有终法律约�力的相关文件�,须�得国家�展改�委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明。

  第二�一� 国家�展改�委出具的核准文件应规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投资主体办�本办法第���所列相关手续的��;有效期满�,投资主体办�上述相关手续时,应�时出示国家�展改�委出具的准予延续文件。

  第二�二� 对未�有�机构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管��海关�税务等部门�得办�相关手续。

  第二�三� 投资主体以�供虚��料等�正当手段,�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明的,国家�展改�委�以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或备案�明。

  第二�四� 国家�展改�委�以对投资主体执行项目情况和�级�展改�部门核准境外投资项目情况进行监�检查,并对查实问题�法进行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五� ��级�展改�部门��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核准管�办法。

  第二�六�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七� 本办法由国家�展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八�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9日起施行。此�有关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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