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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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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部令 第27�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ç�†åŠžæ³•ã€‹ï¼Œå·²ç»�2004å¹´10月29日国土资æº�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å�Žç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ç�†åŠžæ³•ã€‹å…¬å¸ƒï¼Œè‡ª2004å¹´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孙文盛

二○○四年�一月一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办法

  (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

  � 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挥土地供应的�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根�《中�人民共和国土地管�法》�《中�人民共和国土地管�法实施�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严格土地管�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法对建设项目涉�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 预审应当�循下列原则:

  (一)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和集约利用土地;

  (四)符�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的人民政府�展和改�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管�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级的国土资�管�部门预审。

  第五�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在申请核准�备案�,由建设用地���出预审申请。

  第六� �照本办法第四�规定应当由国土资�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级国土资�管�部门��,但建设项目�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管�部门��。���,�出�审��,转报国土资�部。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直接�国土资�部�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国土资�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通讯基站等��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级国土资�管�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部备案。

  第七� 建设用地��申请预审,应当�交下列�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步方案;

  (三)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供项目建议书批�文件和项目�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与项目�行性研究报告�一的,��供项目�行性研究报告。

  本�款规定的预审申请表,由国土资�部统一规定。

  第八� �国土资�部委托负责�审的国土资�管�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供下列�料:

  (一)�审��,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用地是�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符�国家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符�有关规定�补充耕地�步方案是��行等;

  (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相关图件;

  (三)属于《土地管�法》第二�六�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相关部门和专家论�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会纪�。

  第�� 符�本办法第七�规定的预审申请和第八�规定的�审转报件,国土资�管�部门应当��和接收。�符�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书�通知申请人和转报人,逾期�通知的,视为��和接收。

  �国土资�部委托负责�审的国土资�管�部门应当自��之日起二�日内完��审工作,并转报国土资�部。

  第�� 预审的主�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选�是�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符�土地管�法律�法规规定的�件;

  (二)建设项目是�符�国家供地政策;

  (三)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符�有关规定;

  (四)�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步方案是��行,资金是�有�障;

  (五)属《土地管�法》第二�六�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评估报告等是�符�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一� 国土资�管�部门应当自��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料之日起二�日内,完�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二�日内�能出具预审��的,�负责预审的国土资�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以延长�日。

  第�二� 预审��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规定内容的结论性��和对建设用地��的具体�求。

  第�三� 预审��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的必备文件,预审���出的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等方�的�求,建设项目�步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

  建设用地��应当认真�实预审��,并在�法申请使用土地时出具�实预审��的书��料。

  第�四�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等进行�大调整的,应当�新申请预审。

  第�五� 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应当�照本办法规定完�预审,未�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收,�得办�供地手续。

  第�六�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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