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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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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部令 第26�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ç�†åŠžæ³•ã€‹ï¼Œå·²ç»�2004å¹´10月29日国土资æº�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å�Žç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ç�†åŠžæ³•ã€‹å…¬å¸ƒï¼Œè‡ª2004å¹´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孙文盛

二○○四年�一月一日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办法

  (1999年2月24日国土资�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

  � 为加强土地管�,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引导集约用地,切实�护耕地,���济社会的��续�展,根�《中�人民共和国土地管�法》�《中�人民共和国土地管�法实施�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严格土地管�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报批�执行和监�,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农用地转用��土地开�整�补充耕地�和耕地�有�的具体安排。

  第三�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应当�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护耕地;

  (二)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有效利用土地;

  (三)优先��国家�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四)�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五)城镇用地增加与农�建设用地�少相挂钩;

  (六)�护和改善生�环境,�障土地的��续利用。

  第四�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

  (一)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分为城镇�建设�用农用地指标和能��交通�水利等独立选�的�点建设项目�用农用地指标。

  (二)土地开�整�计划指标。分为土地开�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垦补充耕地指标。

  (三)耕地�有�计划指标。

  �地�以根�实际需�,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增设控制指标。

  第五�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国民�济和社会�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确定。

  土地开�整�计划指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整�规划�建设�用耕地等耕地�少情况确定。

  耕地�有�计划指标��国务院����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耕地�护责任考核目标确定。

  第六� 需国务院�国家�展和改�等部门审批�核准的�点建设项目拟在计划年度内使用土地,涉�农用地转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于上年�月二�五日�,按项目�国土资�部�出计划建议,�时抄�项目拟使用土地所在地的��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管�部门��展和改�部门。

  第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管�部门会�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出本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级人民政府审查�,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管�部门。

  ���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应当于�年�月�日�报国土资�部,�时抄报国家�展和改�委员会。计划�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在相关��自治区的计划建议中�列。

  第八� 国土资�部会�国家�展和改�委员会,在�地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出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的基础上,编制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案,纳入年度国民�济和社会�展计划�案。

  第�� 国土资�部会�国家�展和改�委员会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案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审定�,下达�地�照执行。待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国民�济和社会�展计划�案�,按全国人大批准的计划正�执行。

  第�� 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下达到��自治区�直辖市以�计划�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下达城镇�(包括独立工矿区)建设�用和由�审批农用地转用的建设项目�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国务院�国家�展和改�等部门批准�核准,并由国务院审批农用地转用的�点建设项目�用农用地计划指标�下达地方,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使用。

  第�一� 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管�部门�以将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解,��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级人民政府国土资�管�部门在分解下达计划时,应当将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独列出,并报国土资�部备案。

  第�二� 能��交通�水利等独立选�的�点建设项目�用农用地�以预留少�的机动指标,用于��预�的�点急需项目。

  第�三� 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得�破。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农用地转用计划中城镇�建设�用农用地指标和能��交通�水利等独立选�的�点建设项目�用农用地指标�得混用。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按�法批准用地追究责任。

  土地开�整�补充耕地应当符�土地开�整�计划确定的指标。

  耕地�有�计划指标用于耕地�护责任目标的检查和考核。考核年的耕地�有��得低于耕地�有�计划指标。

  第�四�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因��预�的�点建设项目确需追加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以�国土资�部�出申请。

  因特殊情况需增加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农用地转用计划的,按规定程�报国务院审定。

  第�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管�部门应当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登记�统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国土资�综�统计,定期上报。

  第�六� 上级国土资�管�部门对下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结�国土资�综�统计�建设用地审批备案�土地利用�更调查�土地利用报考监测等情况进行。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年一月一日至�二月三�一日为考核年度。

  第�七�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结果作为编制下一年度计划的��。

  未�批准超计划批地的,已实施�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和没有完�耕地�补平衡任务的,相应�少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第�八�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节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国土资�部核准�,�许在规划期内结转使用。

  第���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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