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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许�监�检查�责任追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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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令 2004年第11�

       《交通行政许å�¯ç›‘ç�£æ£€æŸ¥å�Šè´£ä»»è¿½ç©¶è§„定》已于2004å¹´11月5æ—¥ç»�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å¹´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

二○○四年�一月二�二日

  � 为加强交通行政许�实施工作的监�检查,�时纠正和查处交通行政许�实施过程中的�法��纪行为,��交通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行政许�的法定�责,根�《中�人民共和国行政许�法》(以下简称《行政许�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 交通行政许�监�检查�其责任追究,应当�守《行政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

  第三� 实施交通行政许�监�检查�责任追究,应当�守�法�公正�公平��时的原则,��有错必纠��法必究,�障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行政许�监�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交通行政许�监�。

  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的监�检查,�时纠正交通行政许�实施中的�法�纪行为。

  第五�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法规授�的交通行政许�实施组织实施交通行政许�的监�检查,�促其�时纠正交通行政许�实施中的�法�纪行为。

  第六� 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的,委托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的行为的监�检查,并对�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的�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 交通行政许�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全内部监�制度,加强对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工作人员的内部监�。

  第八� 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行政许�实施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按照�责分工具体负责行政许�监�检查责任追究工作。

  第�� 交通行政许�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应当自觉接�社会和公民的监�。

  任何��和个人都有�对交通行政许�实施机关�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行政许�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在实施交通行政许�中的�法�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 交通行政许�实施机关应当建立交通行政许�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通信地�或者电�邮件信箱。

  交通行政许�实施机关收到举报�,应当���责�时查处。

  第�一� 实施交通行政许�监�检查的主�内容包括:

  (一) 交通行政许�申请的��情况;

  (二) 交通行政许�申请的审查和决定的情况;

  (三) 交通行政许�实施机关�法履行对被许�人的监�检查�责的情况;

  (四) 实施交通行政许�过程中的其他相关行为。

  第�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交通行政许�决定的交通行政许�实施机关或者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根�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以撤销交通行政许�:

  (一)交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玩忽�守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决定的;

  (三)��法定程�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决定的;

  (四)对�具备申请资格或者�符�法定�件的申请人准予交通行政许�的;

  (五)�法�以撤销交通行政许�的其他情形。

  第�三� 交通行政许�实施机关�其工作人员��《行政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许�实施机关或者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法定�件的交通行政许�申请�予��的;

  (二)��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料的;

  (三)在���审查�决定交通行政许�过程中,未�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交的申请�料��全��符�法定形�,�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法说明���交通行政许�申请或者�予交通行政许�的�由的;

  (六)�法应当举行��而�举行��的。

  第�四� 交通行政许�实施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给予行政处分;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法定�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或者超越法定��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决定的;

  (二)对符�法定�件的申请人�予交通行政许�或者�在法定期�内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决定的;

  (三)�法应当根�招标���结果或者考试�绩择优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决定,未�招标���或者考试,或者�根�招标���结果或者考试�绩择优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决定的。

  第�五� 交通行政许�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许�的过程中,擅自收费或者超出法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退还�法收�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 交通行政许�实施机关�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的过程中,截留�挪用��分或者�相�分�法收�的费用的,由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予以追缴,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犯罪的应当移交�法机关,�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 交通行政许�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办�行政许��实施监�检查,索�或者收�他人钱物�谋��正当利益的,应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犯罪的应当移交�法机关,�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 交通主管部门��法履行对被许�人的监��责或者监��力,造�严��果的,由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给予行政处分;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交通行政许�的实施机关�其工作人员�法实施行政许�,给当事人的�法�益造��害的,应当按照《国家赔�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并责令有故�或者�大过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赔�费用。

  第二�� 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行政许�实施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对本机关负责实施行政许�的内设机构,下级交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的交通行政许�实施组织,�委托实施交通行政许�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进行执法监�。

  法制工作机构�现交通行政许�实施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法,应当�法制工作机构所在机关�出��,�机关负责人���,按下列规定作出决定:

  (一) �法应当撤销行政许�的,决定撤销;

  (二) �法应当责令改正的,决定责令改正。

  收到责令改正决定的机关应当在10日内以书�形��作出责令改正决定的机关报告纠正情况。

  第二�一� 监察机关�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交通行政许�实施机关�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作出处�决定。

  第二�二� 交通行政许�实施机关�其工作人员拒�接�交通行政许�监�检查,或者拒�执行交通行政许�监�检查决定,由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三�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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