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进口商品退税(关)手续费
79、车辆超时占用验场费
80、验车费
(二十九)卫生部门
81、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三十)口岸管理部门(地方政府)
82、口岸管理(建设)费
(三十一)质量检验检疫部门
83、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证工本费
(三十二)知识产权部门
84、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办学经费
二、下列7项已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含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批准的行政审批收费,随国务院第三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应取消。
(一)公安(安全生产)部门
1、爆炸物品(含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2、爆炸物品(含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工本费
(二)财政部门
3、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报名考试费
(三)农业部门
4、兽药制剂许可证工本费
(四)商务部门
5、特定机电产品进口证明书工本费
6、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工本费
(五)海关总署
7、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费
三、下列12项行政审批等收费,属于有关部门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
(一)中国人民银行
1、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工本费
(二)交通部门
2、《水路运输许可证》工本费
3、建筑消防合格证工本费
4、消防施工许可证工本费
5、消防建审费
6、爆炸物品管理证件工本费
(三)旅游部门
7、旅游饭店星级报告书工本费
8、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9、旅行社申报技术报告书工本费
10、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工本费
11、出境旅游领队证工本费
12、导游员资格等级证书工本费
四、上述收费项目,除随国务院第三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应取消外,有关部门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应当立即纠正,其他收费一律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2005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如数解缴国库或财政专户。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五、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履行行政审批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确保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审批事务所需经费开支。
六、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以及发改价格[2004]1196号文件规定执行,认真贯彻落实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并于2005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落实取消收费项目情况、涉及金额等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来源: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责编:txl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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