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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业�大法律纠纷案件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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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资产监�管�委员会令第11�

  《中央�业�大法律纠纷案件管�暂行办法》已�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委员会第2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监�管�委员会主任 ���

二○○五年一月二�日

  章 总  则

  � 为加强�业国有资产的监�管�,维护出资人和中央�业的�法�益,�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失,促进中央�业建立�全�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中央�业�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根�《�业国有资产监�管�暂行�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所称中央�业,是指根�国务院授�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法履行出资人�责的�业。

  第三� 本办法所称�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或者�能引起诉讼�仲�的案件:

  (一)涉案金�超过5000万元人民�的;

  (二)中央�业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的;

  (三)�能引�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四)其他涉�出资人和中央�业�大�益或者具有国内外�大影�的。

  第四� 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中央�业�好�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备案和�调工作。

  第五� 中央�业应当�法独立处�法律纠纷案件,加强对�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建立�全有关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

  第六� 中央�业之间�生法律纠纷案件,鼓励�方充分�商,妥善解决。

  第七� �业法律顾问应当�法履行�责,对�业��管�相关的法律风险�出防范��,��或者�少�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生。中央�业负责人应当�视�业法律顾问�出的有关防范法律风险的��,�时采�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

  第二章 处  �

  第八� 中央�业�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应当由�业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业总法律顾问或者分管有关业务的�业负责人分工组织,�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有关业务机构予以��。

  第�� 中央�业�生�大法律纠纷案件�请律师事务所�专利商标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法律中介机构)进行代�的,应当建立�全选�法律中介机构的管�制度,加强对法律中介机构选�工作的管�,履行必�的内部审核程�。

  第�� 中央�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负责选�法律中介机构,并对其工作进行监�和评价。

  第�一� 根��业选�的法律中介机构的工作业绩,统一建立中央�业选�法律中介机构的数�库,并对其信用�业绩进行评价,实行报考管�。

  第三章 备  案

  第�二� 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央�业对�大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管�制度。

  第�三� 中央�业�生�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时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涉�诉讼或者仲�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中央�业��业�生的�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报中央�业备案。中央�业应当�年将��业�生的�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的汇总情况,于次年2月底�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第�四� 中央�业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文件应当由�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负责人签�。

  第�五� 中央�业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当事人�方�涉案金��主�事实陈述�争议焦点等;

  (二)处�措施和效果;

  (三)案件结果分�预测;

  (四)�业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法律��书。

  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结案�,中央�业应当�时�国务院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 中央�业应当定期对本系统内�生的�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情况进行统计,并对其�案原因��案趋势�处�结果进行综�分�和评估,完善防范措施。

  第四章 �  调

  第�七� 中央�业�生�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中央�业�法自主处�。

  国务院国资委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大法律纠纷案件�予以�调:

  (一)法律未规定或者规定�明确的;

  (二)有关政策未规定或者规定�明确的;

  (三)�到�正当干预,严�影�中央�业和出资人�法�益的;

  (四)国务院国资委认为需��调的其他情形。

  第�八� 国务院国资委�调中央�业�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以下原则:

  (一)�法履行出资人代表�责;

  (二)�法维护出资人和中央�业�法�益,�障国有资产安全;

  (三)�守中央�业商业秘密;

  (四)�法办事,公平�公正。

  第��� 中央�业报�国资委�调的�大法律纠纷案件,事�应当�过�业主�负责人亲自组织�调。

  第二�� 中央�业报请国务院国资委�调�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文件,除包括本办法第�五�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生��业的处��备案情况;

  (二)案件对�业的影�分�;

  (三)案件代�人的工作情况;

  (四)案件涉�的主���和法律文书;

  (五)需�国务院国资委�调处�的�点问题。

  第二�一� 中央�业��业�生的�大法律纠纷案件需��调的,应当由中央�业负责�调;�调确有困难且符�本办法第�七�规定的,由中央�业报请国务院国资委�调。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二� 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央�业应当加强对�大法律纠纷案件处��备案情况的监�和检查。

  第二�三� 中央�业应当对作出�大贡献的�业法律事务机构��业法律顾问�有关业务机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四� 中央�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业法律顾问制度,对�大法律纠纷案件处��当或者未按照本办法备案的,由国务院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或者造��业国有资产�大�失的,由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业按照人事管�的分工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给予纪律处分,�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有犯罪嫌疑的,�法移��法机关处�。

  第二�五� �业法律顾问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处��大法律纠纷案件中玩忽�守�滥用���谋��利,给�业造�较大�失的,应当�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有犯罪嫌疑的,�法移��法机关处�。

  第二�六�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工作人员��本办法第�八�规定的,�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或者造��业国有资产�大�失的,�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有犯罪嫌疑的,�法移��法机关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七�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照本办法,并根�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八�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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