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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租�业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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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令[2005]第5�

  《外商投资租�业管�办法》已�2005年1月21日商务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3月5日起施行。

  部 长 薄熙�

二○○五年二月三日

  � 为促进外商投资租�业的�康�展,规范外商投资租�业的��行为,防范��风险,根�《中�人民共和国��法》�《中�人民共和国公�法》�《中�人民共和国外资�业法》�《中�人民共和国中外�资���业法》�《中�人民共和国中外�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 外国公���业和其他�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中外�资�中外�作以�外商独资的形�设立从事租�业务��资租�业务的外商投资�业,开展��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 外商投资租�业�以采�有�责任公�或股份有�公�的形�。

  从事租�业务的外商投资�业为外商投资租�公�;从事�资租�业务的外商投资�业为外商投资�资租�公�。

  第四� 外商投资租�公��外商投资�资租�公�应�守中�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其正当��活动��法�益�中国法律�护。

  商务部是外商投资租�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管�部门。

  第五� 本办法所称租�业务系指出租人将租�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并�承租人收�租金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资租�业务系指出租人根�承租人对出�人�租�物的选择,�出�人购买租�财产,�供给承租人使用,并�承租人收�租金的业务。

  外商投资�资租�公��以采�直接租��转租��回租����租��委托租����租�等��形�开展�资租�业务。

  第六� 本办法所称租�财产包括:

  (一)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类动产;

  (二)飞机�汽车�船舶等�类交通工具;

  (三)本�(一)�(二)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得超过租�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

  第七� 外商投资租�公�和外商投资�资租�公�的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得低于500万美元。

  第八� 外商投资租�公�应当符�下列�件:

  (一)注册资本符�《公�法》的有关规定;

  (二)符�外商投资�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的有关规定;

  (三)有�责任公�形�的外商投资租�公�的��期�一般�超过30年。

  第�� 外商投资�资租�公�应当符�下列�件:

  (一)注册资本�低于1000万美元;

  (二)有�责任公�形�的外商投资�资租�公�的��期�一般�超过30年。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少于三年的从业�验。

  第�� 设立外商投资租�公�和外商投资�资租�公�应�审批部门报�下列�料:

  (一)申请书;

  (二)投资�方签署的�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外资�业�报�章程);

  (四)投资�方的银行资信�明�注册登记�明(��件)�法定代表人身份�明(��件);

  (五)投资�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董事会�员���投资�方董事委派书;

  (七)高级管�人员的资历�明;

  (八)工商行政管�部门出具的�业�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立股份有�公�的,还应�交有关规定�求�交的其他�料。

  第�一� 设立外商投资租�公�和外商投资�资租�公�,应按照以下程�办�:

  (一)设立有�责任公�形�的外商投资租�公�,应由投资者�拟设立�业所在地的�级商务主管部门报�本办法第��规定的全部�料,�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出是�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业批准�书》,�予批准的,应书�说明原因。�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外商投资租�公�设立�7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报�商务部备案。股份有�公�形�的外商投资租�公�的设立按照有关规定办�。

  (二)设立外商投资�资租�公�,应由投资者�拟设立�业所在地的�级商务主管部门报�本办法第��规定的全部�料,�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的申请文件进行�审�,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文件和�审��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出是�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业批准�书》,�予批准的,应书�说明原因。

  (三)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业申请从事租�业务的,应当符�本办法规定的�件,并按照本�第(一)项规定的程�,�法�更相应的��范围。

  第�二� 外商投资租�公�和外商投资�资租�公�应当在收到《外商投资�业批准�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工商行政管�部门办�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 外商投资租�公��以��下列业务:

  (一)租�业务;

  (二)�国内外购买租�财产;

  (三)租�财产的残值处��维修;

  (四)�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四� 外商投资�资租�公��以��下列业务:

  (一)�资租�业务;

  (二)租�业务;

  (三)�国内外购买租�财产;

  (四)租�财产的残值处��维修;

  (五)租�交易咨询和担�;

  (六)�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五� 外商投资�资租�公�根�承租人的选择,进�租�财产涉����许��等专项政策管�的,应由承租人或�资租�公�按有关规定办�申领手续。

  外商投资租�公�进�租�财产,应按现行外商投资�业进�设备的有关规定办�。

  第�六� 为防范风险,�障��安全,外商投资�资租�公�的风险资产一般�得超过净资产总�的10�。风险资产按�业的总资产�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和委托租�资产�的剩余资产总�确定。

  第�七� 外商投资�资租�公�应在�年3月31日之��商务部报�上一年业务��情况报告和上一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八� 中国外商投资�业�会租�业委员会是对外商投资租�业实行�业自律管�的行业性组织。鼓励外商投资租�公�和外商投资�资租�公�加入该委员会。

  第��� 外商投资租�公��外商投资�资租�公�如有��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

  第二��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湾地区的公���业和其他�济组织在内地设立外商投资租�公�和外商投资�资租�公�,�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一� 本办法中所称�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第二�二�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三� 本办法自二○○五年三月五日起施行。原外�贸部2001年第3�令《外商投资租�公�审批管�暂行办法》�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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