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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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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令 2005年第2�

  《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已于2005年3月21日�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

二○○五年四月�二日

  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 为规范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港�工程质�,�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中�人民共和国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港�工程竣工验收活动。

  本办法所称港�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工程完工��投入使用�,对港�工程质��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检查验收,以�对港�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等工作的综�评价。

  第三� 港�工程竣工�,�验收�格方�投入使用。

  第四� 港�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循公开�公正�真实�科学的原则。

  第五� 港�工程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等��应当接����竣工验收工作,�供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六� 港�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分级负责制度。

  交通部统一管�全国港�竣工验收工作。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交通部审批的港�工程竣工验收,由交通部负责。

  �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工程竣工验收,由�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本�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以外的港�工程由港�所在地港�行政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以上负责港�工程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第七� 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件:

  (一) 港�工程有关��约定的�项内容已基本完�,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得影�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根�实际测算投资�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施工��对工程质�自检�格,监�工程师对工程质�评定�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工程质�监�等��进行的交工验收�格;

  (二)主�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件;

  (三)一般港�工程�过3个月试�行;设有系统装�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头等港�工程,�过6个月试�行,符�设计�求;

  (四)环境�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求与主体工程�时建�,并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航标设施以�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法》的规定,与港��时建设,并��按期投入使用;

  (五)竣工档案资料�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六)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并通过审计;

  (七)廉政建设��已履行。

  第八� 港�工程试�行�,项目法人应当�港�所在地港�行政管�部门办�港�工程试�行备案手续。试�行期满�应当�时办�港�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港�工程试�行期自港�工程试�行备案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 港�工程符�竣工验收�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港�所在地港�行政管�部门�出竣工验收申请。

  对于一次设计�分期建�的港�工程,项目法人�以对已建�并符�竣工验收�件的部分港�工程�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

  第�� 交通部和�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港�工程,由该港�所在地港�行政管�部门组织�步验收。�步验收�格�,由港�行政管�部门��级交通主管部门�出竣工验收申请,其中交通部负责竣工验收的,由�级交通主管部门�交通部转报竣工验收的申请�料。

  第�一� 港�工程竣工验收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料进行审查,对于�符�竣工验收�件的,应当�时退回并告知�由;对于符�竣工验收�件的,应当��竣工验收申请。

  港�工程竣工验收或者�步验收应当自��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20个工作日内�能完�的,�竣工验收部门负责人批准,�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二� 港�工程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部门组织质�监�机构�当地海事管�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专家组�竣工验收委员会实施。

  港�工程项目法人�设计���监����施工��等应当�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 港�工程竣工验收的主���是: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具备的港�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二)�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更设计�概算调整等文件;

  (三)招标文件���文本;

  (四)主�设备技术规格或说明书等;

  (五)国家和交通部�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第�四� 港�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是:

  (一)审查港�工程是�具备国家规定的审批文件�相关手续;

  (二)检查港�工程实体质�;

  (三)检查港�工程��履约情况,审查有关竣工档案资料;

  (四)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五)核定�头�泊等级���能力以�进出港�的航�等级;

  (六)检查环境�护�劳动安全�生�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情况;

  (七)检查对港�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情况;

  (八)检查廉政建设��执行情况;

  (�)确定工程质�等级;

  (�)对存在问题和尾留工程�出处���;

  (�一) 形��通过并签署《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五� 对竣工验收�格的,港�工程竣工验收部门应当自《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港�工程竣工验收�书》。

  第�六� 竣工验收��格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出的处���进行�期整改。

  整改期满�,项目法人应当�新�出港�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第�七� 港�工程竣工验收完��,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办�固定资产移交等相关手续。

  第�八� 由�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所在地港�行政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在竣工验收完��,�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所在地港�行政管�部门应当将竣工验收的有关情况�交通部备案。

  第��� 港�工程未�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格的,�得投入使用,港�行政管�部门�予办�港���许��。

  第二�� 项目法人��本办法规定,未�备案进行试�行的,由港�所在地港�行政管�部门责令�止试�行。

  第二�一� 港�工程未�验收�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所在地港�行政管�部门责令�止使用,�期改正,�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二� 竣工验收部门工作人员在竣工验收中滥用���徇�舞弊�索贿�贿的,�法给予行政处分;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三� 竣工验收委员会�员在竣工验收中玩忽�守�徇�舞弊造��大�失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四� 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银行等国际金�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助资金的港�工程,贷款方�资金�供方对工程竣工验收�有规定的,�以适用其规定,但�得�背中�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五� 《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和《港�工程竣工验收�书》应当按照交通部规定的统一格��制。

  第二�六�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港�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基�[1995]155�)�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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