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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质�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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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令 2005年第4�

  《公路工程质�监�规定》已于2005年3月23日�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

二○○五年五月八日

  公路工程质�监�规定

  �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监�,��公路工程质�,�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中�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 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工程质�实施监�,应当�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以�养护大修等工程。

  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质�监�,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质�进行监�的行政行为。

  第三� 国家实行公路工程质�监�管�制度。

  公路工程质�监�应当�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 公路工程从业���法承担公路工程质�责任,接����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监�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检查,�得拒�或者阻�。

  �款所称从业��,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试验检测��以�相关设备��料的供应��。

  第五�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监�管�工作。

  第六� 公路工程质�监�主�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管�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从业��的质���体系�其�转情况;

  (三)勘察�设计质�情况,工程质�情况,使用的�料�设备质�情况;

  (四)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五)工程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法性情况;

  (六)从业��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行为。

  第七� 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监�的�责主�是:

  (一)监�检查从业��是�具有�法�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书,从业人员是�按照国家规定�考试�格,�得上岗资格;

  (二)监�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质���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行的有效性,以����质���体系之间的�调性和一致性;

  (三)监�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是�符�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求,设计文件是�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求;

  (四)监�检查施工�监�和设备��料供应��是�严格按照有关质�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和供应设备��料;

  (五)监�检查监���的质�管�和现场质�控制情况,以�对公路工程关键部�和�蔽工程的�站情况�对�施工工�的质�检查情况;

  (六)监�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格,试验方法是�规范,试验数�是�准确,试验检测频率是�符�有关规定;

  (七)监�检查�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情况,并公布抽查样�的质�检测结果,检查关键设备的性能情况;

  (八)对公路工程质�情况进行抽检,分�主�质�指标的�化情况,评估总体质�状况和存在的主�问题,�出加强质�管�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定期�布质�报考信�;

  (�)对完工项目进行质�检测和质�鉴定。

  第八� 交通部��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有�件的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质�监�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工程质�监�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未设置专�质监机构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有专�或者兼�质�监�人员,并接�上一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

  质监机构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实施公路工程质�监�工作。

  第�� 质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件:

  (一)从事质�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其数��少于�工总数的70%;

  (二)从事质�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务任�资格;

  (三)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公路专业工作�历和高级专业技术�务任�资格;

  (四)具备与质�监�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件;

  (五)有�全的质�监�和组织管�制度;

  (六)��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考核�格。

  第�� 建设��或者项目法人在完�开工��项准备工作之�,应当在办�施工许���三�日,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到质监机构办�公路工程施工质�监�手续。

  第�一� 建设��办�公路工程质�监�手续,应当�公路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质监机构�出申请,并�交以下�料:

  (一)公路工程质�监�申请书。包括公路工程项目�称�地点�建设����系方���出工程质�监�的申请等;

  (二)公路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三)公路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等��文件;

  (四)公路工程项目从业��的资质�明�料;

  (五)交通主管部门�求的其他相关�料。

  第�二� 多个农�公路工程项目�集中统一申请工程质�监�手续。

  第�三� 质监机构自收到质�监�申请资料之日起二�日内,对符�基本建设程�的公路工程项目,出具质�监�通知书;对�符�基本建设程�的项目,书�通知申请人�予��质�监�申请并告知原因,�时�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完善基本建设程�。

  公路工程项目符�基本建设程��,建设��应当�新�出工程质�监�申请。

  第�四� 勘察�设计��必须按照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负责。

  第�五� 交通主管部门�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履行监�检查�责时,有�采�下列措施:

  (一)�求被检查的���供有关工程质�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现有影�工程质�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六� 交通主管部门�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工程实体质�进行现场监�检查时,应当�点检查质�薄弱环节和涉�结构强度�稳定性的��指标。

  第�七� 交通主管部门�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检查中�现的问题,应当�时以书�方�通报有关��。对一般质�管�问题和一般质�缺陷,责令�期整改;对��格工程,责令�期返修;对�法的质�行为�法予以纠正。

  存在问题的��应当按�求进行整改�返修,并�交整改报告。

  第�八� 建设��应当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质��求进行交工验收,未�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格的工程�得交付使用。

  第���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质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

  第二��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质监机构对工程质�进行质�鉴定并出具质�鉴定报告。未�质�鉴定或质�鉴定��格的项目,�得组织竣工验收。

  质监机构对质�鉴定结果负责。

  第二�一� 质监机构�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委托具备资格的试验检测��对公路工程质�进行检测。

  对国家�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鉴定中的检测工作,交通部�以委托质监机构跨地区选择试验检测机构进行。

  试验检测��对所检测的数�负责。

  第二�二�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为质监机构�供必�的工作�件和�费。

  第二�三� 建设��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项目质�监�费。

  质�监�费应当由质监机构在公路工程所在地银行开设专户,�独立账,专款专用。任何��和个人�得挤�和挪用。

  第二�四� 质监机构因工作需�对工程实体进行�常规试验检测和交工�竣工验收检测�法�生的试验检测费用,由建设��承担。

  第二�五� 公路工程�生质�事故,有关��应当在二�四�时内�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报告。对�大质�事故,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特大质�事故的调查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

  第二�六� 质�监�人员应�尽�守�秉公办事�清正廉�。与被监�对象有利害关系的监�人员,应当回�。

  第二�七�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质监机构的监�管�。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管�。

  第二�八� 任何��和个人有�对公路工程的质�缺陷�质�事故以�质监机构�其人员的�法行为�交通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二��� 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质监机构在委托事项的��内对公路工程质��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 建设��未办�工程质�监�手续的,责令�期补办手续,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一� 建设��对未�工程质�检测或者质�检测��格的工程,按照�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第三�二� 勘察�设计��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三� 对��处以罚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罚款数�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以下的罚款。

  第三�四� �生�大公路工程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的,对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五� 质监机构��本规定,对��格的公路工程出具质��格文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六� 试验检测����本规定,对��格的公路工程出具�真实的试验检测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造��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责任。

  第三�七� 交通主管部门�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质�监�管�工作中玩忽�守�滥用���徇�舞弊,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犯罪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质监机构�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八� 质监机构�按照本规定履行公路工程质�监��责�承担质�监�责任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

  第三��� 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公路工程质�监�暂行规定》(交公路�[1992]443�)�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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