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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设计�更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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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令 2005年第5�

  《公路工程设计�更管�办法》已于2005年4月6日�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

二○○五年五月�日

  公路工程设计�更管�办法

  � 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规范公路工程设计�更行为,��公路工程质�,�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中�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 对交通部批准�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更,应当�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更,是指自公路工程�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 �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更活动的监�管�。

  第四� 公路工程设计�更应当符�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求,符�公路工程质�和使用功能的�求,符�环境�护的�求。

  第五� 公路工程设计�更分为�大设计�更�较大设计�更和一般设计�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大设计�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或结构型��生�化的;

  (三)特长隧�的数�或通风方案�生�化的;

  (四)互通�立交的数��生�化的;

  (五)收费方��站点�置�规模�生�化的;

  (六)超过�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生�化的;

  (三)特殊�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生�化的;

  (四)路�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生�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或结构型��生�化的;

  (六)隧�的数�或方案�生�化的;

  (七)互通�立交的�置或方案�生�化的;

  (八)分离�立交的数��生�化的;

  (�)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生�化的;

  (�)管��养护和�务设施的数�和规模�生�化的;

  (�一)其他�项工程费用�化超过500万元的;

  (�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更是指除�大设计�更和较大设计�更以外的其它设计�更。

  第六� 公路工程�大�较大设计�更实行审批制。

  公路工程�大�较大设计�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进行审批。未�审查批准的设计�更�得实施。

  任何��或者个人�得��本办法规定擅自�更已�批准的公路工程�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得肢解设计�更规�审批。

  �批准的设计�更一般�得�次�更。

  第七� �大设计�更由交通部负责审批。较大设计�更由�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八� 项目法人负责对一般设计�更进行审查,并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更实施的管�。

  第��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等���以�项目法人�出公路工程设计�更的建议。

  设计�更的建议应当以书�形��出,并应当注明�更�由。

  项目法人也�以直接�出公路工程设计�更的建议。

  第�� 项目法人对设计�更的建议��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必�时,项目法人�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等���有关专家对设计�更建议进行�济�技术论�。

  第�一� 对一般设计�更建议,由项目法人根�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结果决定是�开展设计�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对较大设计�更和�大设计�更建议,项目法人�审查论�确认�,��级交通主管部门�出公路工程设计�更的申请,并�交以下�料:

  (一)设计�更申请书。包括拟�更设计的公路工程�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设计�更的类别��更的主�内容��更的主��由等;

  (二)对设计�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性论�情况;

  (三)�级交通主管部门�求�交的其他相关�料。

  �级交通主管部门自��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开展设计�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通知申请人。

  第�二� 设计�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设计��承担。�原勘察设计��书���,项目法人也�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承担。设计�更勘察设计��应当�时完�勘察设计,形�设计�更文件,并对设计�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 设计�更文件完��,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对设计�更文件进行审查。

  一般设计�更文件由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决定是�实施。项目法人应当在15日内完�审查确认工作。

  �大�较大设计�更文件�项目法人审查确认�报�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其中,�大设计�更文件由�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报交通部批准;较大设计�更文件由�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若设计�更与�行性研究报告批�内容�一致,应�得原�行性研究报告批�部门的��。

  第�四� 项目法人在报审设计�更文件时,应当�交以下�料:

  (一)设计�更说明;

  (二)设计�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投资�化对照清�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第�五� 设计�更文件的审批应当在20日内完�。无正当�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更文件的审查予以答�的,视为��。

  需�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计算在上述期�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告知申请人。

  第�六� 对需�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更,项目法人�先进行紧急抢险处�,�时按照规定的程�办�设计�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七� 公路工程设计�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承担。原施工���具备承担设计�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

  第�八�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更管���,定期对设计�更情况进行汇总,并应当��年将汇总情况报�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级交通主管部门�以对管����时进行检查。

  第��� 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更文件时,工程费用按《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核定。

  第二�� 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更并造��失的,有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更�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费等费用的�化,按照有关��约定执行。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更�生的工程建设��管�费��地拆�费等费用的�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一� 按照本办法规定�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更,其费用�化纳入决算。未�批准的设计�更,其费用�化�得进入决算。

  第二�二� 设计�更审批部门��本办法规定,�按照规定����件和程�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更文件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造�严��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给予行政处分;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大设计�更审批部门��本办法规定,情节严�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以暂�项目执行。

  第二�三� 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设计�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玩忽�守�谋��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四� 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项目执行。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按照规定����件和程�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更文件的;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更肢解规�审批的;

  (三)未�审查批准或者审查��格,擅自实施设计�更的。

  第二�五� 施工���按照批准的设计�更文件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建设工程质��符�规定的质�标准的,负责返工�修�,并赔�因此造�的�失;情节严�的,责令�业整顿,�低资质等级或者�销资质�书。

  第二�六� 交通部批准�步设计以外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更,�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七�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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