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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害治�工程监���资质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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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部令 第31�

  《地质�害治�工程监���资质管�办法》,已�2005年5月12日国土资�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孙文盛

二○○五年五月二�日

  地质�害治�工程监���资质管�办法

  章 总  则

  � 为��地质�害治�工程质�,控制治�工程工期,充分�挥治�工程投资效益,加强对治�工程监���的资质管�,根�《地质�害防治�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 在中�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害治�工程监���资质,实施对地质�害治�工程监���资质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 从事地质�害治�工程监�活动的��,应当在�得相应等级的资质�书�,在其资质�书许�的范围内从事地质�害治�工程监�活动。

  第四� 地质�害治�工程监���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国土资�部负责甲级地质�害治�工程监���资质的审批和管�。

  ��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管�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害治�工程监���资质的审批和管�。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 地质�害治�工程监���资质分级标准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二百万元以上;

  2.地质�害治�工程监�技术人员总数�少于三�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少于二�人;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害治�工程的监�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一百万元以上;

  2.地质�害治�工程监�技术人员总数�少于二�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少于�人;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型地质�害治�工程的监�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五�万元以上;

  2.地质�害治�工程监�技术人员总数�少于�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少于五人。

  第六� 除本办法第五�规定的资质�件外,申请地质�害治�工程监�资质的��,还应当�时具备以下�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全的安全和质�管�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生过�大安全�质�事故;

  (三)技术人员中外�人员的数��超过百分之�。

  第七� �一资质���能�时�有地质�害治�工程监�资质和地质�害治�工程施工资质。

  第八� 甲级地质�害治�工程监�资质��,�以承�大�中��型地质�害治�工程的监�业务。

  乙级地质�害治�工程监�资质��,�以承�中��型地质�害治�工程的监�业务。

  丙级地质�害治�工程监�资质��,�以承��型地质�害治�工程的监�业务。

  第三章 审批和管�

  第�� 地质�害治�工程监���资质的审批机关为国土资�部和��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管�部门。

  地质�害治�工程监���资质申请的具体��时间,由审批机关确定并公告。

  第�� 申请地质�害治�工程监�资质的��,应当在公告确定的��时�内�审批机关�出申请,并�交以下�料:

  (一)资质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明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明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任文件;

  (四)当年在�人员的统计表�中级�称以上工程技术和�济管�人员���身份�明��称�明;

  (五)承担过的主�地质�害治�工程监�项目有关�明�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工程管�部门验收��;

  (六)��主�监�设备清�;

  (七)质�管�体系的有关�料;

  (八)近五年内无质�事故�明。

  上述�料应当一�三份,并附电�文档一份。

  资质申请表�以从国土资�部门户网站上下载。

  第�一� 申请地质�害治�工程监�资质的��,应当如实�供有关�料,并对申请�料的真实性负责。

  资质��在申请资质时弄虚作�的,资质�书自始无效。

  第�二� 申请甲级地质�害治�工程监���资质的,�国土资�部申请。

  申请乙级和丙级地质�害治�工程监���资质的,���所在地的��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管�部门申请。

  第�三� 审批机关应当自��资质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完�审批工作。逾期�能完�的,�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以延长�日。

  第�四� 审批机关��资质申请�料�,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计算在审批时�内。

  对�过评审�拟批准的资质��,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审批,并��资质�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其申请�料予以�核。

  审批机关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管�部门审批的乙级和丙级资质,应当在批准�的六�日内报国土资�部备案。

  第�五� 地质�害治�工程监���资质�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等的法律效力。

  地质�害治�工程监���资质�书,由国土资�部统一监制。

  第�六� 地质�害治�工程监���资质�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业的,应当在资质�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内,�原审批机关�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延续的资质��的从业活动进行审核。符�原资质等级�件的,由审批机关��新的监�资质�书,有效期从��之日起计算。�审核,�符�原定资质�件的,�予办�延续手续。

  符�上一级资质等级�件的资质��,�以在获得资质�书两年�或者在申请延续的�时申请�级。符�本办法规定的资质�件的,审批机关应当�新审批,并��相应的资质�书。

  第�七� 资质���失资质�书的,在媒体上声明�,方�申请补领。

  第�八� 资质���生�并或者分立的,应当�时到原审批机关办�资质�书注销手续。需�继续从业的,�新申请。

  第��� 资质���称�地��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生�更的,应当在�更�三�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资质�书�更手续。

  第二�� 资质��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业执照注销手续��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资质�书注销手续。

  第四章 监�管�

  第二�一� 县级以上国土资�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害治�工程监�活动进行监�检查。被检查的��应当��,并如实�供相关�料。

  第二�二� 地质�害治�工程监�资质��,应当建立监�业务手册,如实记载其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问题。

  第二�三� 地质�害治�工程监�资质��,应当建立严格的技术�果和资质图章管�制度。资质�书的类别和等级编�,应当在地质�害治�工程的有关监�技术文件上注明。

  第二�四� 资质��的技术负责人或者其他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加地质�害治�工程监�业务培训。

  第二�五� 地质�害治�工程监�资质��,对承担的监�项目,应当在监���签订��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国土资�管�部门备案。

  监�项目跨行政区域的,�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的上一级国土资�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六� 资质���按照本办法第�八��第���和第二��的规定�时办�资质�书�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管�部门责令�期改正;逾期�改的,�以处五�元以下罚款。

  第二�七� 资质���按照本办法第二�五�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管�部门责令�期改正;逾期�改的,�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八� 县级以上国土资�管�部门在地质�害治�工程监���资质审批�管�过程中徇�舞弊�玩忽�守�滥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给予行政处分;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 本办法实施�已��得地质�害防治工程监�资质�书的��,应当于本办法实施�六个月内,�照本办法的规定到审批机关申请领�新的资质�书。逾期�申领的,原资质�书一律无效。

  第三�� 本办法中的地质�害治�工程�其分级标准,�照《地质�害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管�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一�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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