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ä½�置:考试大 >> å»ºç­‘工程 >> å»ºç­‘政策法律法规 >> éƒ¨é—¨è§„ç«  >> æ–‡ç« å†…容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办法

æ�¥æº�:考试大  2009å¹´12月28æ—¥   ã€�考试大:轻æ�¾è€ƒè¯•,快ä¹�生活ï¼�】
国家�展和改�委员会令 第33�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办法》已�国家�展和改�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布,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展和改�委员会主任 马凯

二○○五年六月二�四日

  � 为加强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管�,规范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行为,�障和监�价格评估人员�法执业,根�《中�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人民共和国行政许�法》和《国务院对确需�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 从事��涉�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务项目估价业务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与管�,适用本办法。�注册的价格鉴�师�需认定。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由国家�展改�委和���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在国家有关部门�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认定由���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国家�展改�委审批;在���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认定,由���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国家�展改�委备案。

  第四�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应当具备下列�件:

  (一)�得以下一�专业资格�书:

  1.�国家人事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并�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业资格�书;

  2.�得国家�展改�委或���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业资格�书;

  3.�得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业资格�书;

  4.�得国家或�级行业�会��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业资格�书,并�国家�展改�委或���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考核�格。

  (二)所在��考核��。

  第五� 凡�符�本办法第四�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件,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一)�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资格认定之日止�满五年的;

  (二)在价格评估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行政处罚或撤�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资格认定之日止�满两年的;

  (三)�供虚�申请�料的;

  (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执业资格认定的其它情况。

  第六� 价格评估人员申请执业资格认定时,应当�交以下�料:

  (一)《中�人民共和国国家�展和改�委员会行政许�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

  (二)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资格�书;

  (三)所在��考核���明;

  (四)个人身份�或护照��件。

  第七�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人�供的申请�料�全,符�本办法规定�求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审机关自收到申请�料之日起�为��。申请�料��全或者�符�规定�求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审机关应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料之日起�为��。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审机关���执业资格认定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凭�。

  第八�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审机关应当自其��申请人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审完毕。

  第��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审机关�审��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予认定的决定。二�个工作日内�能作出决定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审批机关领导批准,�以延长�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的�由告知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人。

  第��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资格认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个工作日内�申请人����达相应的《中�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书》;�法作出�予资格认定书�决定的,应当说明�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法申请行政�议或�起行政诉讼的�利。

  第�一� 《中�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书》由国家�展改�委统一�制。

  第�二�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三�天,价格评估人员应按规定到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机关�新申请办�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手续。

  第�三�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内容�更的,须�时到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机关办��更手续。

  第�四� 国家�展改�委和���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件�程��期�以�需��交的全部�料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准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应在国家�展改�委和���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网站等媒体公布。

  第�五�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法对价格评估人员执业情况进行监�检查,并将监�检查的情况和处�结果予以记录。公众有�查阅有关记录。

  第�六�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法对价格评估人员进行监�检查时,�以查阅或者�求价格评估人员如实�供有关情况和�料。

  第�七�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监�检查时,�得妨�价格评估人员正常执业活动,�得索�或者收�价格评估人员的财物,�得谋�其他利益。

  第�八� 个人和组织�现价格评估人员有�法活动的,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审批机关应�时核实�处�。

  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审批机关应当�法撤销准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决定,收回《中�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书》,并在国家�展改�委和��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网站等媒体公布:

  (一)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审批机关工作人员,对�符�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件的申请人,�出准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决定的;

  (二)价格评估人员以欺骗�贿赂等�正当手段,�得准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决定的;

  (三)�法应当撤销准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审批机关应当�法办�有关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注销手续:

  (一)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书有效期�届满但未按规定�新认定的;

  (二)价格评估人员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准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决定被�法撤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二�一�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机关�其工作人员��《行政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给予行政处分;构�犯罪的�照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法定�件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予��或者对�在法定期�内作出准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决定的;

  (二)�在办公场所公示�法应当公示的�料的;

  (三)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过程中,未�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出的申请�料��全��符�法定形�,�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法说明���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或者�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由的;

  (六)超越法定��作出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决定的;

  (七)进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监�检查时,索�或者收�他人财物或者谋�其他利益的。

  第二�二�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审批机关实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法收�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三�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机关��法履行监��责或者监��力,造�严��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给予行政处分;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四�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人�瞒有关情况,或者�供虚��料申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机关�予��或者�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并给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人警告。

  第二�五� �得《中�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书》的价格评估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机关应当�法给予行政处罚;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出租�出借��法转让《中�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书》的;

  (二)超越认定的执业范围执业的;

  (三)�负责监�检查的行政机关�瞒有关情况��供虚��料或者拒��供�映其执业情况真实�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法行为。

  第二�六� 未�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审批机关认定,擅自从事估价业务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法采�措施予以制止,并�法给予行政处罚;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七�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与管�所需�费,按规定��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八� 本办法由国家�展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计委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

责编:txl çº é”™

 
网�跟贴

暂无跟贴,欢迎您�表��

 
 
跟贴共0�
笔 � :
网�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表明考试大��其观点或�实其�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