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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国有产�无�划转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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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资�产�[2005]239�

�中央�业,���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为规范�业国有产�无�划转行为,�障�业国有产�有��动,防止国有资产�失,我们制定了《�业国有产�无�划转管�暂行办法》,现��给你们,请�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时�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委员会

二○○五年八月二��日

  �业国有产�无�划转管�暂行办法

  章 总  则

  � 为规范�业国有产�无�划转行为,�障�业国有产�有��动,防止国有资产�失,根�《�业国有资产监�管�暂行�例》(国务院令第378�)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所称�业国有产�无�划转,是指�业国有产�在政府机构�事业���国有独资�业�国有独资公�之间的无�转移。

  国有独资公�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中�人民共和国公�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 �级人民政府授�其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责的�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业)�其�级��业国有产�无�划转适用本办法。

  股份有�公�国有股无�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 �业国有产�无�划转应当�循以下原则:

  (一)符�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符�国有�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

  (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高�业核心竞争力;

  (四)划转�方�商一致。

  第五� 被划转�业国有产�的�属应当清晰。�属关系�明确或存在�属纠纷的�业国有产��得进行无�划转。被设置为担�物�的�业国有产�无�划转,应当符�《中�人民共和国担�法》的有关规定。有�责任公�国有股�的划转,还应当�循《中�人民共和国公�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业国有产�无�划转的程�

  第六� �业国有产�无�划转应当�好�行性研究。无�划转�行性论�报告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划转�业所处行业情况�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

  (二)被划转�业主业情况�与划入�划出方�业主业和�展规划的关系;

  (三)被划转�业的财务状况�或有负债情况;

  (四)被划转�业的人员情况;

  (五)划入方对被划转�业的�组方案,包括投入计划�资金���效益预测�风险对策等;

  (六)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七� 划转�方应当在�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进行审议,并形�书�决议。

  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业的,应当由总��办公会议审议;已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公�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办公会议审议。所涉�的�工分�安置事项,应当�被划转�业�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 划出方应当就无�划转事项通知本�业(��)债�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

  第�� 划转�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业国有产�无�划转的��。

  第�� 划转�方�商一致�,应当签订�业国有产�无�划转�议。划转�议应当包括下列主�内容:

  (一)划入划出�方的�称与�所;

  (二)被划转�业的基本情况;

  (三)被划转�业国有产�数��划转基准日;

  (四)被划转�业涉�的�工分�安置方案;

  (五)被划转�业涉�的债��债务(包括拖欠�工债务)以�或有负债的处�方案;

  (六)划转�方的�约责任;

  (七)纠纷的解决方�;

  (八)�议生效�件;

  (�)划转�方认为必�的其他�款。

  无�划转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程�批准�,划转�议生效。划转�议生效以�,划转�方�得履行或者部分履行。

  第�一� 划转�方应当��相关批�文件�划转�议,进行账务调整,按规定办�产�登记等手续。

  第三章 �业国有产�无�划转的批准

  第�二� �业国有产�在�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业之间无�划转的,由所出资�业共�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业国有产�在��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业之间无�划转的,��划转�方的产�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业分别报�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第�三� 实施政�分开的�业,其国有产�无�划转所出资�业或其��业�有的,由�级国资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分别批准。

  第�四� 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业国有产�无�划转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业或其��业�有的,由下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分别批准。

  第�五� �业国有产�在所出资�业内部无�划转的,由所出资�业批准并抄报�级国资监管机构。

  第�六� 批准�业国有产�无�划转事项,应当审查下列书��料:

  (一)无�划转的申请文件;

  (二)总��办公会议或董事会有关无�划转的决议;

  (三)划转�方�被划转�业的产�登记�;

  (四)无�划转的�行性论�报告;

  (五)划转�方签订的无�划转�议;

  (六)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业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级国资监管机构清产核资结果批�文件;

  (七)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

  (八)被划转�业�代会通过的�工分�安置方案;

  (�)其他有关文件。

  第�七� �业国有产�无�划转事项�批准�,划出方和划入方调整产�划转比例或者划转�议有�大�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新报批。

  第�八�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得实施无�划转:

  (一)被划转�业主业�符�划入方主业��展规划的;

  (二)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定���无法表示��或�留��的审计报告的;

  (三)无�划转涉�的�工分�安置事项未�被划转�业的�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四)被划转�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的;

  (五)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

  第��� 下列无�划转事项,��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业上一年度(或近一次)的审计报告或�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直接进行账务调整,并按规定办�产�登记等手续。

  (一)由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业国有产�无�划转本级国资监管机构其他所出资�业的;

  (二)由上级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业国有产�在上�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之间的无�划转;

  (三)由划入�划出方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业国有产�在互�隶属的政府的国资监管机构之间的无�划转;

  (四)由政府决定的实施政�分开的�业,其国有产�无�划转国资监管机构�有的;

  (五)其他由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根�国有�济布局�结构调整和�组需�决定的无�划转事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 �业国有产�无��境外划转�境外�业国有产�无�划转办法�行制定。

  第二�一� �业实物资产等无�划转�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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