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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展改�委�建设部��关于建立煤热价格�动机制的指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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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价格[2005]2200�

���自治区�直辖市�展改�委�物价局,建设厅:

  为了�顺煤炭�热力价格关系,特制定了《关于建立煤热价格�动机制的指导��》。�报请国务院��,现��你们,请结�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妥善处�好执行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热力�业正常生产��和城乡居民冬季供热采暖。

  附件:《关于建立煤热价格�动机制的指导��》

  中�人民共和国国家�展和改�委员会

中�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月二�五日

  附件:

  关于建立煤热价格�动机制的指导��

  一�为�步�顺煤热价格关系,促进煤炭�热力行业�调�展,�国务院��,决定建立煤热价格�动机制。

  二�热价分为热力出厂价格�管网输�价格和销售价格。其中,热力出厂价格是指热�生产�业�热力输��业销售热力的价格;管网输�价格是指热力输��业输�热力的价格;热力销售价格是指热力输��业�终端用户销售热力的价格。

  三�兼�生产业务和输�业务的热力输��业应将热力生产业务和管�输�业务在财务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

  四�独立的热�生产�业热力出厂价格由�级价格主管部门或�授�的市�县人民政府根�热�生产�业�济寿命周期,按照��补��本���确定收益,并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核定。其中,热�生产�业的�本为�类热�生产�业(分为热电�产和供热锅炉两类)的平��本。热电�产�业应按照电热比对生产�本进行��分摊。

  五�热力输��业所属热�生产��的生产�本应通过热力输��业对用户的销售价格回收。

  六�热力管网输�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收支平衡�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管网输�价格��社会公开�布,并��相对稳定。

  七�热力出厂价格与煤炭价格�动。当煤炭到厂价格�化超过10%�,相应调整热力出厂价格。为促进热��业�低�本��高效率,热�生产�业�消化10-30%的煤价上涨因素,具体消化比例由��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本地区具体情况确定;当煤价下�时,按热�生产�业消化上涨因素的�等比例核�热价下调幅度。

  尚未实行内部独立核算的热�生产��的热力生产�本,也应按照以上原则与煤炭价格实行�动。

  八�销售价格与出厂价格�动。热力出厂价格调整�,按照热力管网输�价格��相对稳定的原则,相应调整热力输��业对用户的热力销售价格。其中,上调居民采暖用热价格应�法�开��会,并对低收入居民采暖采�适当的�障措施。

  ��确定热价�动周期。煤热价格�动以�少于一年为一个�动周期。若周期内煤价�化达到或超过10%�,相应调整热价;如本周期内煤价�动未达到10%,则下一周期累计计算,直到累计�化幅度达到或超过10%,进行热价调整。

  ��建立供热煤炭价格监测系统。�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地区建立供热用煤价格统计指标体系,确定采价点�报�制度�统计方法等,并在此基础上计算平�煤价��化幅度,定期对外�布,作为煤热价格�动的计算��。�热力�业应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时�如实�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一�鼓励煤�热�方直接签订长期购销��,直接�煤炭�业购买煤炭。

  �二�热�生产�业�积�推进技术进步,凡具备�件的,应改造锅炉供热,实行热电�产。

  �三�实施煤热价格�动�,�地政府对热力�业原有的补贴�度原则上�得�少。

  �四���(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建设部门根�本指导��,结�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展和改�委员会和建设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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