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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业资质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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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令第2�

  章 总  则

  � 为了加强施工�业的资质管�,�障�业�法承包和��工程建设任务,维护建设市场的�济秩�,制定本规定。

  第二� 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活动的施工�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 本规定所称�业资质系指�业的人员素质�管�水平�资金数��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

  第四� 建设部归�管�全国施工�业的资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管�所属施工�业的资质,业务上接�归�管�部门的指导;��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施工�业的资质进行归�管�。

  第二章 资质管�

  第五� 下列施工�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

  一� 全民所有制�业;

  二� 集体所有制�业;

  三�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施工活动的中外�资���业�中外�作���业和外资�业;

  四� ���业;

  五� ���业;

  六�需�办�资质审查的其他�业。

  第六� 施工�业按资质�件分为等级�业和�等级�业。等级�业的资质标准由建设部审定�布,�等级�业的资质�件和��范围由��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 申请资质等级的�业应当�交下列�明文件:

  一��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业法人代表和�济�技术负责人的�称�件;

  三��业统计年报资料;

  四�其他有关文件��明。

  第八� 等级�业的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施工�业由建设部审批。二�三�四级施工�业,属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地方的,由��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资质审查�格的�业,由资质审批部门�给《资质等级�书》。

  第�� �等级�业的资质�件和�业范围,由��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的部门审定。�审查�格的�业,由资质审批部门�给《资质审查�书》。

  第�� 《资质等级�书》由建设部统一制定;《资质审查�书》由���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资质等级�书》和《资质审查�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等的法律效力。资质审批部门根��业开展工程承包活动的需�,�以核�《资质等级�书》或者《资质审查�书》副本若干份。

  第�一� 新开施工�业,应当在审定资质�,按照《中�人民共和国�业法人登记管��例》的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开业登记。

  新开办施工�业的资质等级为暂定等级,两年内承包工程的质�全部达到国家验收标准,未�生�大安全�质�事故的,由�业审报,�原资质审批部门核定�,转为正�等级。

  第�二� �业资质审定4年�,方��出晋��业资质等级的申请。在工程建设中�得显著�绩�资质�件有明显�高的�业,其申请晋�资质等级的年��以��本�的�制。

  第�三� �业�生分立��并,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30日内,�原资质审批部门办�资质等级注销手续,并�新申请�业资质等级。

  第�四� �业�更法人代表和�济�技术负责人,应当在�更�30日内,�原资质审批部门办��更手续。

  第�五� 实行�业资质年度检查制度,�业应当�资质审批部门�交�业资质�件的年度资料。�检查�业达�到原资质标准的,按实际达到的标准�新定级。

  第�六� 任何��和个人�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和��《资质等级�书》或者《资质审查�书》。

  第�七� �业�失《资质等级�书》或者《资质审查�书》的,必须在报纸上声明作废�,方�申请补领。

  第三章 工程承包管�

  第�八� 等级施工�业必须按照《资质等级�书》规定的工程承包范围进行承包活动,�得越级承包工程。等级�业的年承包工程�,�与�业的施工能力�管�水平相适应。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等级施工�业主�从事工程分包和�供劳务。

  第��� 施工�业承包工程,必须�照有关��法规的规定签订��,并严格履行。任何�业都�得采用行贿�回扣等�正当手段获�工程任务。

  第二�� 一�二�三级施工�业承包的工程根�需��以分包;四级施工�业承包的工程�得分包。

  第二�一� �止施工�业倒手转包工程。

  本�所称倒手转包系指工程承包者将工程转交其他��,�收�管�费,�对工程施工进行管�,�承担技术��济责任的行为。

  第二�二� 一�二级施工�业�以跨�独立承包工程;三�四级施工�业和�有《资质审查�书》的�业�以跨��总包�业分包工程或者�供劳务。

  第二�三� �济特区�边远地区和建设任务多而施工力��足的地区,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许外�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三�四级施工�业进入本地区独立承包工程。

  第二�四� 跨�承包�分包或者�供劳务的�业,应当�有��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明。

  第二�五� 建设���得将工程�包给�具备承包该项工程资质�件的施工�业。

  第二�六� 设立《�业管�手册》,记录施工�业的承包业绩���活动��纪行为等。

  《�业管�手册》的内容和管�办法由建设部统一制定。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七� 申请资质等级�瞒真实情况�弄虚作�的;�按规定办�资质等级注销手续或者年检的;�生�大安全事故或者�大质�事故,情节特别严�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外,由该�业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或者�低资质等级。

  �低资质等级的�业,一年�,�业管�工作有明显改善或者工程质�水平有明显�高的,�以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二�八� 擅自超越《资质等级�书》和《资质审查�书》规定范围承包工程的;无�业《资质等级�书》或者《资质审查�书》从事工程承包活动的;�按规定擅自跨�承包工程的;在承�工程任务或�加工程投标中有行贿等行为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外,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止施工�责令�期返回原地并�处以罚款。

  第二��� 倒手转包工程的;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或��《资质等级�书》或者《资质审查�书》的;由�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

  倒手转包工程的款项全部�法没收;因倒手转包造�工程质�事故的,由转包��负责处�质�事故并赔��害人的�济�失。

  第三�� 建设��将工程�包给�具备相应资质�件的施工�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令其�止施工并�处以罚款。

  第三�一� 罚款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二� 施工�业��本规定,对其主�负责人员或者法人代表,�以�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构�犯罪的由�法机关�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三� �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严�失��索贿��贿或者侵害�业�法�益的,由其所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构�犯罪的,由�法机关�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四� ��地方�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罚的,�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上一级机关申请�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五� 施工�业对外承包工程的资质管�办法�定。

  第三�六� ���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以根�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三�七�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八� 本规定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过去�布的有关管�规定中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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