ä¸å�Žäººæ°‘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4�
  《城市黄线管�办法》已于2005年11月8日�建设产第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五年�二月二�日
城市黄线管�办法
  æ�¡ã€€ä¸ºäº†åŠ å¼ºåŸŽå¸‚åŸºç¡€è®¾æ–½ç”¨åœ°ç®¡ç�†ï¼Œä¿�障城市基础设施的æ£å¸¸ã€�高效è¿�转,ä¿�è¯�城市ç»�济ã€�社会å�¥åº·å�‘å±•ï¼Œæ ¹æ�®ã€ŠåŸŽå¸‚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 城市黄线的划定和规划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å�‘展全局有影å“�çš„ã€�城市规划ä¸ç¡®å®šçš„ã€�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包括:
  (一)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ã€�出租汽车å�œè½¦åœºã€�大型公共å�œè½¦åœºï¼›åŸŽå¸‚轨é�“交通线ã€�ç«™ã€�场ã€�车辆段ã€�ä¿�养维修基地;城市水è¿�ç �头;机场;城市交通综å�ˆæ�¢ä¹˜æž¢çº½ï¼›åŸŽå¸‚交通广场ç‰åŸŽå¸‚公共交通设施。
  (二)å�–水工程设施(å�–水点ã€�å�–æ°´æž„ç‘物å�Šä¸€çº§æ³µç«™ï¼‰å’Œæ°´å¤„ç�†å·¥ç¨‹è®¾æ–½ç‰åŸŽå¸‚供水设施。
  (三)排水设施;污水处ç�†è®¾æ–½ï¼›åžƒåœ¾è½¬è¿�ç«™ã€�垃圾ç �头ã€�åžƒåœ¾å †è‚¥åŽ‚ã€�垃圾焚烧厂ã€�å�«ç”Ÿå¡«åŸ‹åœºï¼ˆåŽ‚ï¼‰ï¼›çŽ¯å¢ƒå�«ç”Ÿè½¦è¾†å�œè½¦åœºå’Œä¿®é€ 厂;环境质é‡�监测站ç‰åŸŽå¸‚环境å�«ç”Ÿè®¾æ–½ã€‚
  (四)城市气æº�和燃气储é…�ç«™ç‰åŸŽå¸‚供燃气设施。
ã€€ã€€ï¼ˆäº”ï¼‰åŸŽå¸‚çƒæº�ã€�区域性çƒåŠ›ç«™ã€�çƒåŠ›çº¿èµ°å»Šç‰åŸŽå¸‚ä¾›çƒè®¾æ–½ã€‚
  (å…)城市å�‘电厂ã€�区域å�˜ç”µæ‰€ï¼ˆç«™ï¼‰ã€�市区å�˜ç”µæ‰€ï¼ˆç«™ï¼‰ã€�高压线走廊ç‰åŸŽå¸‚供电设施。
  (七)邮政局ã€�邮政通信枢纽ã€�邮政支局;电信局ã€�电信支局;å�«æ˜ŸæŽ¥æ”¶ç«™ã€�微波站;广æ’电å�°ã€�电视å�°ç‰åŸŽå¸‚通信设施。
  (八)消防指挥调度ä¸å¿ƒã€�消防站ç‰åŸŽå¸‚消防设施。
  (ä¹�ï¼‰é˜²æ´ªå ¤å¢™ã€�排洪沟与截洪沟ã€�防洪闸ç‰åŸŽå¸‚防洪设施。
  (å��)é�¿éœ‡ç–�散场地ã€�气象预è¦ä¸å¿ƒç‰åŸŽå¸‚抗震防ç�¾è®¾æ–½ã€‚
  (�一)其他对城市�展全局有影�的城市基础设施。
  第三�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黄线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黄线的规划管�工作。
  第四� 任何��和个人都有�护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从城市黄线管�的义务,有监�城市黄线管��对��城市黄线管�的行为进行检举的�利。
  第五� 城市黄线应当在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划定。
  直辖市ã€�市ã€�åŽ¿äººæ°‘æ”¿åºœå»ºè®¾ä¸»ç®¡éƒ¨é—¨ï¼ˆåŸŽä¹¡è§„åˆ’ä¸»ç®¡éƒ¨é—¨ï¼‰åº”å½“æ ¹æ�®ä¸�å�Œè§„划阶段的规划深度è¦�求,负责组织划定城市黄线的具体工作。
ã€€ã€€ç¬¬å…æ�¡ã€€åŸŽå¸‚黄线的划定,应当é�µå¾ªä»¥ä¸‹åŽŸåˆ™ï¼š
  (一)与�阶段城市规划内容�深度��一致;
  (二)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三)符å�ˆå›½å®¶æœ‰å…³æŠ€æœ¯æ ‡å‡†ã€�规范。
  第七æ�¡ã€€ç¼–åˆ¶åŸŽå¸‚æ€»ä½“è§„åˆ’ï¼Œåº”å½“æ ¹æ�®è§„划内容和深度è¦�求,å�ˆç�†å¸ƒç½®åŸŽå¸‚基础设施,确定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ä½�置和范围,划定其用地控制界线。
  第八æ�¡ã€€ç¼–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ä¾�æ�®åŸŽå¸‚总体规划,è�½å®žåŸŽå¸‚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ä½�置和é�¢ç§¯ï¼Œåˆ’å®šåŸŽå¸‚åŸºç¡€è®¾æ–½ç”¨åœ°ç•Œçº¿ï¼Œè§„å®šåŸŽå¸‚é»„çº¿èŒƒå›´å†…çš„æŽ§åˆ¶æŒ‡æ ‡å’Œè¦�求,并明确城市黄线的地ç�†å��æ ‡ã€‚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ä¾�æ�®æŽ§åˆ¶æ€§è¯¦ç»†è§„划,按ä¸�å�Œé¡¹ç›®å…·ä½“è�½å®žåŸŽå¸‚基础设施用地界线,æ��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é…�ç½®åŽŸåˆ™æˆ–è€…æ–¹æ¡ˆï¼Œå¹¶æ ‡æ˜ŽåŸŽå¸‚é»„çº¿çš„åœ°ç�†å��æ ‡å’Œç›¸åº”çš„ç•Œå�€åœ°å½¢å›¾ã€‚
  第�� 城市黄线应当作为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城市黄线上报审批�,应当进行技术�济论�,并�求有关部门��。
  第�� 城市黄线�批准�,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得公开的除外。
  第�一� 城市黄线一�批准,�得擅自调整。
ã€€ã€€å› åŸŽå¸‚å�‘展和城市功能ã€�布局å�˜åŒ–ç‰ï¼Œéœ€è¦�调整城市黄线的,应当组织专家论è¯�,ä¾�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黄线。调整å�Žçš„城市黄线,应当éš�调整å�Žçš„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调整�的城市黄线应当在报批�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得公开的除外。
  第å��二æ�¡ã€€åœ¨åŸŽå¸‚黄线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贯彻安全ã€�高效ã€�ç»�济的方针,处ç�†å¥½è¿‘è¿œæœŸå…³ç³»ï¼Œæ ¹æ�®åŸŽå¸‚å�‘展的实际需è¦�,分期有åº�实施。
  第å��三æ�¡ã€€åœ¨åŸŽå¸‚黄线范围内ç¦�æ¢è¿›è¡Œä¸‹åˆ—活动:
  (一)è¿�å��城市规划è¦�求,进行建ç‘物ã€�æž„ç‘物å�Šå…¶ä»–设施的建设;
  (二)è¿�å��å›½å®¶æœ‰å…³æŠ€æœ¯æ ‡å‡†å’Œè§„èŒƒè¿›è¡Œå»ºè®¾ï¼›
  (三)未�批准,改装��移或拆�原有城市基础设施;
  (四)其他æ�Ÿå��城市基础设施或影å“�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æ£å¸¸è¿�转的行为。
  第�四� 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应当符��批准的城市规划。
  在城市黄线内新建ã€�改建ã€�扩建å�„类建ç‘物ã€�æž„ç‘物ã€�é�“è·¯ã€�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ä¾�法å�‘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ç�†åŸŽå¸‚规划许å�¯ï¼Œå¹¶ä¾�æ�®æœ‰å…³æ³•律ã€�法规办ç�†ç›¸å…³æ‰‹ç»ã€‚
  è¿�ç§»ã€�拆除城市黄线内城市基础设施的,应当ä¾�æ�®æœ‰å…³æ³•律ã€�法规办ç�†ç›¸å…³æ‰‹ç»ã€‚
  第å��五æ�¡ã€€å› 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è¦�临时å� 用城市黄线内土地的,必须ä¾�法办ç�†ç›¸å…³å®¡æ‰¹æ‰‹ç»ã€‚
  第å��å…æ�¡ã€€åŽ¿çº§ä»¥ä¸Šåœ°æ–¹äººæ°‘æ”¿åºœå»ºè®¾ä¸»ç®¡éƒ¨é—¨ï¼ˆåŸŽä¹¡è§„åˆ’ä¸»ç®¡éƒ¨é—¨ï¼‰åº”å½“å®šæœŸå¯¹åŸŽå¸‚é»„çº¿ç®¡ç�†æƒ…况进行监ç�£æ£€æŸ¥ã€‚
  第å��七æ�¡ è¿�å��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ä¾�æ�®ã€ŠåŸŽå¸‚è§„åˆ’æ³•ã€‹ç‰æ³•律ã€�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黄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二)擅自改�城市黄线内土地用途的;
  (三)未按规划许�的�求进行建设的。
  第�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本办法规定,批准在城市黄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法给予处分;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