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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黄线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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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4�

  《城市黄线管�办法》已于2005年11月8日�建设产第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五年�二月二�日

城市黄线管�办法

  � 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管�,�障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高效�转,��城市�济�社会�康�展,根�《城市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 城市黄线的划定和规划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展全局有影�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包括:

  (一)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车场�大型公共�车场;城市轨�交通线�站�场�车辆段��养维修基地;城市水��头;机场;城市交通综��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二)�水工程设施(�水点��水构筑物�一级泵站)和水处�工程设施等城市供水设施。

  (三)排水设施;污水处�设施;垃圾转�站�垃圾�头�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生填埋场(厂);环境�生车辆�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监测站等城市环境�生设施。

  (四)城市气�和燃气储�站等城市供燃气设施。

  (五)城市热��区域性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

  (六)城市�电厂�区域�电所(站)�市区�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

  (七)邮政局�邮政通信枢纽�邮政支局;电信局�电信支局;�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电视�等城市通信设施。

  (八)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设施。

  (�)防洪堤墙�排洪沟与截洪沟�防洪闸等城市防洪设施。

  (�)�震�散场地�气象预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设施。

  (�一)其他对城市�展全局有影�的城市基础设施。

  第三�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黄线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黄线的规划管�工作。

  第四� 任何��和个人都有�护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从城市黄线管�的义务,有监�城市黄线管��对��城市黄线管�的行为进行检举的�利。

  第五� 城市黄线应当在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划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规划阶段的规划深度�求,负责组织划定城市黄线的具体工作。

  第六� 城市黄线的划定,应当�循以下原则:

  (一)与�阶段城市规划内容�深度��一致;

  (二)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三)符�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七�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规划内容和深度�求,��布置城市基础设施,确定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置和范围,划定其用地控制界线。

  第八�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城市总体规划,�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置和�积,划定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规定城市黄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求,并明确城市黄线的地��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按��项目具体�实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置原则或者方案,并标明城市黄线的地��标和相应的界�地形图。

  第�� 城市黄线应当作为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城市黄线上报审批�,应当进行技术�济论�,并�求有关部门��。

  第�� 城市黄线�批准�,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得公开的除外。

  第�一� 城市黄线一�批准,�得擅自调整。

  因城市�展和城市功能�布局�化等,需�调整城市黄线的,应当组织专家论�,�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黄线。调整�的城市黄线,应当�调整�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调整�的城市黄线应当在报批�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得公开的除外。

  第�二� 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贯彻安全�高效��济的方针,处�好近远期关系,根�城市�展的实际需�,分期有�实施。

  第�三� 在城市黄线范围内�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城市规划�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的建设;

  (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三)未�批准,改装��移或拆�原有城市基础设施;

  (四)其他��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转的行为。

  第�四� 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应当符��批准的城市规划。

  在城市黄线内新建�改建�扩建�类建筑物�构筑物��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法�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城市规划许�,并��有关法律�法规办�相关手续。

  �移�拆除城市黄线内城市基础设施的,应当��有关法律�法规办�相关手续。

  第�五�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临时�用城市黄线内土地的,必须�法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黄线管�情况进行监�检查。

  第å��七æ�¡  è¿�å��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ä¾�æ�®ã€ŠåŸŽå¸‚规划法》等法律ã€�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黄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二)擅自改�城市黄线内土地用途的;

  (三)未按规划许�的�求进行建设的。

  第å��å…«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è¿�å��本办法规定,批准在城市黄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ä¾�法给予处分;构æˆ�犯罪的,ä¾�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å��ä¹�æ�¡  本办法自2006å¹´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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