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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线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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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5�

  《城市�线管�办法》已于2005年11月28日�建设部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布,自2006年3月1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五年�二月二�日

城市�线管�办法

  � 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的�护与管�,�障城市供水�防洪防�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环境,��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康��调和��续�展,根�《中�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所称城市�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城市�线的划定和管�,应当�守本办法。

  第三�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线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线管�工作。

  第四� 任何��和个人都有�从城市�线管�的义务,有监�城市�线管��对��城市�线管�行为进行检举的�利。

  第五� 编制�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线。

  城市�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类城市规划时划定。

  城市�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第六� 划定城市�线,应当�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和人居环境,�障城市水系安全;

  (二)与�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一致;

  (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四)符�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求。

  第七� 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护和控制的主�地表水体,划定城市�线,并明确城市�线�护和控制的�求。

  第八�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线,规定城市�线范围内的�护�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线�标和相应的界�地形图。

  第�� 城市�线一�批准,�得擅自调整。

  因城市�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化等原因,确实需�调整城市�线的,应当�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线。调整�的城市�线,应当�调整�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调整�的城市�线应当在报批�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得公开的除外。

  第�� 在城市�线内�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城市�线�护和控制�求的建设活动;

  (二)擅自填埋��用城市�线内水域;

  (三)影�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土;

  (四)擅自建设�类排污设施;

  (五)其它对城市水系�护构�破�的活动。

  第�一� 在城市�线内进行�项建设,必须符��批准的城市规划。

  在城市�线内新建�改建�扩建�类建筑物�构筑物��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法�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城市规划许�,并�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相关手续。

  第�二� 需�临时�用城市�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当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法办�相关审批手续;临时�用�,应当�期��。

  第�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线管�情况进行监�检查。

  第�四� ��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线范围内进行�类建设活动的,按照《中�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本办法规定,批准在城市�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法给予处分;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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