ä¸å�Žäººæ°‘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5�
  《城市�线管�办法》已于2005年11月28日�建设部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布,自2006年3月1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五年�二月二�日
城市�线管�办法
  æ�¡ã€€ä¸ºäº†åŠ å¼ºå¯¹åŸŽå¸‚æ°´ç³»çš„ä¿�护与管ç�†ï¼Œä¿�障城市供水ã€�防洪防æ¶�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æ€�环境,æ��å�‡åŸŽå¸‚功能,促进城市å�¥åº·ã€�å��调和å�¯æŒ�ç»å�‘å±•ï¼Œæ ¹æ�®ã€Šä¸å�Žäººæ°‘共和国城市规划法》ã€�《ä¸å�Žäººæ°‘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æ�¡ã€€æœ¬åŠžæ³•æ‰€ç§°åŸŽå¸‚è“�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ã€�æ²³ã€�æ¹–ã€�库ã€�æ¸ å’Œæ¹¿åœ°ç‰åŸŽå¸‚地表水体ä¿�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城市�线的划定和管�,应当�守本办法。
  第三�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线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线管�工作。
  第四� 任何��和个人都有�从城市�线管�的义务,有监�城市�线管��对��城市�线管�行为进行检举的�利。
  第五� 编制�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线。
  城市�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类城市规划时划定。
  城市�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ã€€ã€€ç¬¬å…æ�¡ã€€åˆ’定城市è“�线,应当é�µå¾ªä»¥ä¸‹åŽŸåˆ™ï¼š
  (一)统ç¹è€ƒè™‘城市水系的整体性ã€�å��调性ã€�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æ€�和人居环境,ä¿�障城市水系安全;
  (二)与�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一致;
  (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四)符å�ˆæ³•律ã€�æ³•è§„çš„è§„å®šå’Œå›½å®¶æœ‰å…³æŠ€æœ¯æ ‡å‡†ã€�规范的è¦�求。
  第七� 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护和控制的主�地表水体,划定城市�线,并明确城市�线�护和控制的�求。
  第八æ�¡ã€€åœ¨æŽ§åˆ¶æ€§è¯¦ç»†è§„划阶段,应当ä¾�æ�®åŸŽå¸‚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è“�线,规定城市è“�线范围内的ä¿�护è¦�æ±‚å’ŒæŽ§åˆ¶æŒ‡æ ‡ï¼Œå¹¶é™„æœ‰æ˜Žç¡®çš„åŸŽå¸‚è“�线å��æ ‡å’Œç›¸åº”çš„ç•Œå�€åœ°å½¢å›¾ã€‚
  第�� 城市�线一�批准,�得擅自调整。
ã€€ã€€å› åŸŽå¸‚å�‘展和城市布局结构å�˜åŒ–ç‰åŽŸå› ï¼Œç¡®å®žéœ€è¦�调整城市è“�线的,应当ä¾�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è“�线。调整å�Žçš„城市è“�线,应当éš�调整å�Žçš„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调整�的城市�线应当在报批�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得公开的除外。
  第å��æ�¡ã€€åœ¨åŸŽå¸‚è“�线内ç¦�æ¢è¿›è¡Œä¸‹åˆ—活动:
  (一)��城市�线�护和控制�求的建设活动;
  (二)擅自填埋ã€�å� 用城市è“�线内水域;
  (三)影å“�æ°´ç³»å®‰å…¨çš„çˆ†ç ´ã€�采石ã€�å�–土;
  (四)擅自建设�类排污设施;
  (五)其它对城市水系ä¿�护构æˆ�ç ´å��的活动。
  第�一� 在城市�线内进行�项建设,必须符��批准的城市规划。
  在城市è“�线内新建ã€�改建ã€�扩建å�„类建ç‘物ã€�æž„ç‘物ã€�é�“è·¯ã€�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ä¾�法å�‘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ç�†åŸŽå¸‚规划许å�¯ï¼Œå¹¶ä¾�照有关法律ã€�法规办ç�†ç›¸å…³æ‰‹ç»ã€‚
  第å��二æ�¡ã€€éœ€è¦�临时å� 用城市è“�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当报ç»�直辖市ã€�市ã€�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å�Œæ„�,并ä¾�法办ç�†ç›¸å…³å®¡æ‰¹æ‰‹ç»ï¼›ä¸´æ—¶å� 用å�Žï¼Œåº”当é™�期æ�¢å¤�。
  第�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线管�情况进行监�检查。
  第å��å››æ�¡ã€€è¿�å��本办法规定,在城市è“�线范围内进行å�„类建设活动的,按照《ä¸å�Žäººæ°‘å…±å’Œå›½åŸŽå¸‚è§„åˆ’æ³•ã€‹ç‰æœ‰å…³æ³•律ã€�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本办法规定,批准在城市�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法给予处分;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å��å…æ�¡ã€€æœ¬åŠžæ³•è‡ª2006å¹´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