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19日建设部令第122�)
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ã€�澳门ç»�贸关系的å�‘展,鼓励香港æœ�务æ��供者和澳门æœ�务æ��供者在内地设立建设工程设计ä¼�ä¸šï¼Œæ ¹æ�®å›½åŠ¡é™¢æ‰¹å‡†çš„ã€Šå†…åœ°ä¸Žé¦™æ¸¯å…³äºŽå»ºç«‹æ›´ç´§å¯†ç»�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ç»�贸关系的安排》,现就《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ä¼�业管ç�†è§„定》(建设部ã€�对外贸易ç»�济å�ˆä½œéƒ¨ä»¤ç¬¬114å�·ï¼‰å�šå¦‚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许香港�务�供者和澳门�务�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业。
二�香港�务�供者和澳门�务�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业以�申请资质,按照《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业管�规定》以�有关的建设工程设计�业资质管�规定执行。
三ã€�本规定ä¸çš„香港æœ�务æ��供者和澳门æœ�务æ��供者应分别符å�ˆã€Šå†…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ç»�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ç»�贸关系的安排》ä¸å…³äºŽâ€œæœ�务æ��供者â€�定义å�Šç›¸å…³è§„定的è¦�求。
四�本补充规定由建设部和商务部按照�自�责负责解释。
五�本补充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