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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建监察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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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55�

  现�布《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自�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侯 �

  一��六年�月二�二日

  建设部决定对《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20�)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生�园林绿化等的监��检查和管�,以�法律�法规授�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第四�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三�第五�修改为:“城市应当设置城建监察队�,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使城建监察�能,其组织形��编制等�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根�建设系统监察队�统一管��编制等�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根�建设系统监察队�统一管��综�执法的原则,按照当地城市建设系统管�体制和�法行政的�求确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内�以委托城建监察队�实施有关城建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授�的,从其规定。“

  四�第六�增加一项为:“(五)负责对�委托的城建监察队�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并对该行为的�果承担法律责任。�

  五�第七�修改为:“城建监察队�的基本�责:

  (一)实施城市规划方�的监察。��《中�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有关法规和规章,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行为进行监察;

  (二)实施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方�的监察。��《城市�路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用�挖掘城市�路���城市�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堤�等方��法��章行为进行监察。

  (三)实施城市公用事业方�的监察。��《城市供水�例》�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害���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设施的�法��章行为和对城市客�交通���供气安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的开��利用��护以�城市节约用水等方�的�法��章行为进行监察;

  (四)实施城市市容环境�生方�的监察。��《城市市容和环境�生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环境�生设施�影�城市市容环境�生等方�的�法��章行为进行监察;

  (五)实施城市园林绿化方�的监察,��《城市绿化�例》�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城市绿地�花��树木�园林绿化设施�乱�树木等方�的�法��章行为进行监察;

  (六)在�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义实施行政处罚。“

  六�第��修改为:“城建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件:

  (一)必须是国家正��工;

  (二)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过法律基础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考核�格;

  (三)作风正派��纪守法�廉�奉公。“

  七�第�一�修改为:“城建监察�和标志由建设部统一�制,���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组织并监�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城建监察工作规章制度,对城监察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业绩考核,实行奖惩制度。“

  八�第�二�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城建监察队�的�费和�备必�的装备。�

  ��规定中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布之日起施行。

  《城建监察规定》根�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新�布。

  城建监察规定

  (1992年6月3日�第�次部常务会议通过根�1996年9月22日建设部�布《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1996年9月22日�新�布)

  � 为加强城市的规划�建设�管�,��国家和地方城市规划�建设�管�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有关法津�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 本规定所称的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生�园林绿化等的监��检查和管�,以�法律�法规授�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四�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第五� 城市应当设置城建监察队�,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政城建监察�能,其组织形�,编制等�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根�建设系统监察队�统一管��综�执法的原则,按照当地城市建设系统管�体制和�法行政的�求确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内�以委托城建监察队�实施有关城建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授�的,从其规定。

  第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建监察工作中的�责:

  (一)负责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生等行业的城建监察的业务指导;

  (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城建监察规定和办法等;

  (三)按照城建监察的需�,制订��时期的工作目标和政策;

  (四)负责组织制定城建监察人员的考核标准,�出培训计划和内容,对城建监察人员进行培训,�高城建监察人员的执法水平;

  (五)负责对�委托的城建监察队�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并对该行为的�果承担法律责任;

  (六)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工作�调。

  第七� 城建监察队�的基本�责:

  (一)实施城市规划方�的监察。��《中�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有关法规和规章,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行为进行监察;

  (二)实施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方�的监察。��《城市�路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用�挖掘城市�路���城市�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堤�等方��法��章行为进行监察;

  (三)实施城市公用事业方�的监察。��《城市供水�例》�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害���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设施的�法��章行为和对城市客�交通���供气安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的开��利用��护以�城市节约用水等方�的�法��章行为进行监察;

  (四)实施城市市容环境�生方�的监察。��《城市市容和环境�生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环境�生设施�影�城市市容环境�生等方�的�法��章行为进行监察;

  (五)实施城市环境城市园林绿化方�的监察。��《城市绿化�例》�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城市绿地�花��树木�园林绿化设施�乱�树木等方�的�法��章行为进行监察;

  (六)在�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 任何��和个人�得妨�城建监察人员�法行使��。

  第�� 城建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件:

  (一)必须是国家正��工;

  (二)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过法律基础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考核�格;

  (三)作风正派��纪守法�廉�奉公。

  第�� 城建监察人员在实施城建监察时,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以事实为��,以法律为准绳和教育与处罚相结�的原则,秉公执法,�从组织纪律,�守国家秘密。在上岗时应当�城建监察��佩戴标志�自觉接�监察,�得滥用��,徇�舞弊。

  第�一� 城建监察�和标志由建设部统一�制,���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组织并监�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城建监察工作规章制度,对城建监察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业绩考核,实行奖惩制度。

  第�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城建监察队�的�费和�备必�的装备。

  第�三�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根�本规定,结�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五� 本规定自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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