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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胜区管�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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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39�

  《风景�胜区管�处罚规定》已于一��四年�一月一日�第�七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布,自一��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 侯 �

  一��四年�一月�四日

  � 为加强风景�胜区管�,�护风景�胜资�,维护游览秩�,根�《风景�胜区管�暂行�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 凡在风景�胜区内进行生产���工程建设和游览等活动的��和个人,必须�守本规定。

  第三�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风景�胜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风景�胜区工作。

  风景�胜区管�机构在地方人民政府授�范围内负责风景�胜区管�工作。

  第四�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风景�胜区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必须以事实为根�,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的原则,根��法行为的性质和�害程度,�照本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 擅自改�规划�其用地性质,侵�风景�胜区土地进行�章建设的,由风景�胜区管�机构责令其�期退出所�土地,拆除�章建筑,��原状,并处以�平方米三�元以下的罚款;�能��原状的,�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处以�平方米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第六� 对于破��被���林木����树�木�滥挖野生�物���野生动物,破�生�,导致特有景观��或者失去原有科学�观�价值的,由风景�胜区管�机构责令其�止破�活动,没收�法所得,�期��原状;�能��原状的,责令赔��济�失,并�处以一�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或者���树�木致死,���挖采国家�护�贵动�物的,�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处以三万元以上的罚款。

  第七� 风景�胜区管�机构��风景�胜区规划进行�章建设���景物和林木�被���野生动物或者污染�破�环境的,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对风景�胜区的破��果严�,致使其�符�原定风景�胜区级别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原审定该风景�胜区级别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给予�低级别或者撤销风景�胜区命�的处罚。

  第八�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胜区管�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止�法行为,并�处以五�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超过五万元的应当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情节严�的,由���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销有关�件:

  (一)设计�施工��无�或者超越规定的资质等级范围,在风景�胜区承担规划�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对风景�胜区�项设施维护管�或者对�项活动组织管��当,造��济�失或者伤亡事故的;

  (三)在风景�胜区内从事��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康��文明活动的。

  第�� 污染或者破�自然环境�妨�景观的,由风景�胜区管�机构责令其�止污染或者破�活动,�期��原状,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能��原状的,处以五�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超过五万元的应当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 ���生物自然景物�文物�迹的,由风景�胜区管�机构责令其�止��活动,�期��原状,赔��济�失,并�处以一�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 破�游览秩�和安全制度,乱设摊点,阻�交通,破�公共设施,���阻的,由风景�胜区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其赔��济�失,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 对��本规定,�时���国家有关森林�环境�护和文物�护等法规的,由风景�胜区管�机构会�有关部门,�照相关法规�并处罚;构�犯罪的,由�法机关�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风景�胜区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守�滥用���徇�舞弊的,由其所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犯罪的,由�法机关�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 作出罚没款处罚,必须开具财政部门�制或者核准�制的罚没款收�,写明处罚事项和处罚决定书编�,并加盖处罚���章,�时�有执行人签字或者加盖�章。罚没款按国家有关规定管�。

  第�五�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六� 本规定自一��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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