ä¸å�Žäººæ°‘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36å�·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于一��四年八月�一日�第�四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布,自一��四年�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 侯 �
  一��四年八月�五日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æ�¡ã€€ä¸ºæŽ¨åŠ¨åŸŽé•‡ä½“ç³»è§„åˆ’ç¼–åˆ¶å’Œå®¡æ‰¹å·¥ä½œï¼Œæ ¹æ�®ã€Šä¸å�Žäººæ°‘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所称城镇体系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在�济社会和空间�展上具有有机�系的城镇群体。
  第三æ�¡ã€€åŸŽé•‡ä½“系规划的任务是:综å�ˆè¯„价城镇å�‘展æ�¡ä»¶ï¼›åˆ¶è®¢åŒºåŸŸåŸŽé•‡å�‘展战略;预测区域人å�£å¢žé•¿å’ŒåŸŽå¸‚化水平;拟定å�„相关城镇的å�‘展方é�¢ä¸Žè§„模;å��调城镇å�‘展与产业é…�置的时空关系;统ç¹å®‰æŽ’区域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引导和控制区域城镇的å�ˆç�†å�‘展与布局;指导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四æ�¡ã€€åŸŽé•‡ä½“系规划一般分为全国城镇体系规划,çœ�域(或自治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包括直辖市ã€�市和有ä¸å¿ƒåŸŽå¸‚ä¾�托的地区ã€�自治州ã€�盟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包括县ã€�自治县ã€�旗域)城镇体系规划四个基本层次。
ã€€ã€€åŸŽé•‡ä½“ç³»è§„åˆ’åŒºåŸŸèŒƒå›´ä¸€èˆ¬æŒ‰è¡Œæ”¿åŒºåˆ’åˆ’å®šã€‚æ ¹æ�®å›½å®¶å’Œåœ°æ–¹å�‘展的需è¦�,å�¯ä»¥ç¼–制跨行政地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第五� 城镇体系规划应�相应区域的国民�济和社会�展长远计划�国土规划�区域规划�上一层次的城镇体系规划相�调。
ã€€ã€€ç¬¬å…æ�¡ã€€åŸŽé•‡ä½“系规划的期é™�一般为二å��年。
  第七�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域城镇体系规划,由�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自治州�盟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县或自治县�旗�自治旗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由有关地区的共�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八� 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应具备区域城镇的历��现状和�济社会�展基础资料以�必�的勘察测�资料。资料由承担编制任务的��负责收集,有关城市和部门�助�供。
  第ä¹�æ�¡ã€€æ‰¿æ‹…编制城镇体系规划任务的å�•ä½�,应当符å�ˆå›½å®¶æœ‰å…³è§„划设计å�•ä½�èµ„æ ¼çš„è§„å®šã€‚
  第�� 城镇体系规划上报审批�应进行技术�济论�,并�求有关��的��。
  第�一�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域城镇体系规划,由�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
  市域ã€�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纳入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ä¾�æ�®ã€Šä¸å�Žäººæ°‘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行分级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有关地区的共�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涉�的城镇应包括设市城市和��的县城。
  �域(或自治区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涉�的城镇应包括市�县城和其他��的建制镇�独立工矿区。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涉�的城镇应包括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涉�的城镇应包括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和集镇。
  第�三� 城镇体系规划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综�评价区域与城市的�展和开�建设�件;
  2ã€�预测区域人å�£å¢žé•¿ï¼Œç¡®å®šåŸŽå¸‚åŒ–ç›®æ ‡ï¼›
  3�确定本区域的城镇�展战略,划分城市�济区;
  4��出城镇体系的功能结构和城镇分工;
  5ã€�确定城镇体系的ç‰çº§å’Œè§„模结构;
  6�确定城镇体系的空间布局;
  7ã€�统ç¹å®‰æŽ’区域基础设施ã€�社会设施;
  8�确定�护区域生�环境�自然和人文景观以�历�文化�产的原则和措施;
  9�确定�时期�点�展的城镇,�出近期�点�展城镇的规划建议;
  10ã€�æ��出实施规划的政ç–和措施。
  第å��å››æ�¡ã€€è·¨è¡Œæ”¿åŒºåŸŸåŸŽé•‡ä½“系规划的内容和深度,由组织编制机关å�‚照本《办法》第å��二æ�¡ã€�第å��三æ�¡è§„å®šï¼Œæ ¹æ�®è§„划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 城镇体系规划的�果包括城镇体系规划文件和主�图纸。
  1�城镇体系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
ã€€ã€€è§„åˆ’æ–‡æœ¬æ˜¯å¯¹è§„åˆ’çš„ç›®æ ‡ã€�原则和内容æ��出规定性和指导性è¦�求的文件。
  附件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包括综�规划报告�专题规划报告和基础资料汇编。
  2�城镇体系规划主�图纸:
  (1)城镇现状建设和�展�件综�评价图;
  (2)城镇体系规划图;
  (3)区域社会�工程基础设施�置图;
  (4)�点地区城镇�展规划示�图。
  图纸比例:全国用1:250万,�域用1:100万~1:50万,市域�县域用1:50万~1:10万。�点地区城镇�展规划示�图用1:5万~1:1万。
  第å��å…æ�¡ã€€æœ¬åŠžæ³•ç”±å»ºè®¾éƒ¨è´Ÿè´£è§£é‡Šã€‚
  第�七� 本办法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注]本办法第�一�内容已�国务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