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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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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36�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于一��四年八月�一日�第�四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布,自一��四年�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 侯 �

  一��四年八月�五日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 为推动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中�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所称城镇体系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在�济社会和空间�展上具有有机�系的城镇群体。

  第三� 城镇体系规划的任务是:综�评价城镇�展�件;制订区域城镇�展战略;预测区域人�增长和城市化水平;拟定�相关城镇的�展方�与规模;�调城镇�展与产业�置的时空关系;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引导和控制区域城镇的���展与布局;指导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四� 城镇体系规划一般分为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域(或自治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包括直辖市�市和有中心城市�托的地区�自治州�盟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包括县�自治县�旗域)城镇体系规划四个基本层次。

  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范围一般按行政区划划定。根�国家和地方�展的需�,�以编制跨行政地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第五� 城镇体系规划应�相应区域的国民�济和社会�展长远计划�国土规划�区域规划�上一层次的城镇体系规划相�调。

  第六� 城镇体系规划的期�一般为二�年。

  第七�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域城镇体系规划,由�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自治州�盟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县或自治县�旗�自治旗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由有关地区的共�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八� 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应具备区域城镇的历��现状和�济社会�展基础资料以�必�的勘察测�资料。资料由承担编制任务的��负责收集,有关城市和部门�助�供。

  第�� 承担编制城镇体系规划任务的��,应当符�国家有关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第�� 城镇体系规划上报审批�应进行技术�济论�,并�求有关��的��。

  第�一�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域城镇体系规划,由�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

  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纳入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中�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行分级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有关地区的共�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涉�的城镇应包括设市城市和��的县城。

  �域(或自治区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涉�的城镇应包括市�县城和其他��的建制镇�独立工矿区。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涉�的城镇应包括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涉�的城镇应包括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和集镇。

  第�三� 城镇体系规划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综�评价区域与城市的�展和开�建设�件;

  2�预测区域人�增长,确定城市化目标;

  3�确定本区域的城镇�展战略,划分城市�济区;

  4��出城镇体系的功能结构和城镇分工;

  5�确定城镇体系的等级和规模结构;

  6�确定城镇体系的空间布局;

  7�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社会设施;

  8�确定�护区域生�环境�自然和人文景观以�历�文化�产的原则和措施;

  9�确定�时期�点�展的城镇,�出近期�点�展城镇的规划建议;

  10��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第�四� 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和深度,由组织编制机关�照本《办法》第�二��第�三�规定,根�规划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 城镇体系规划的�果包括城镇体系规划文件和主�图纸。

  1�城镇体系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

  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目标�原则和内容�出规定性和指导性�求的文件。

  附件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包括综�规划报告�专题规划报告和基础资料汇编。

  2�城镇体系规划主�图纸:

  (1)城镇现状建设和�展�件综�评价图;

  (2)城镇体系规划图;

  (3)区域社会�工程基础设施�置图;

  (4)�点地区城镇�展规划示�图。

  图纸比例:全国用1:250万,�域用1:100万~1:50万,市域�县域用1:50万~1:10万。�点地区城镇�展规划示�图用1:5万~1:1万。

  第�六�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七� 本办法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注]本办法第�一�内容已�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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