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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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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35�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已于一��四年三月二�四日�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布,自�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侯 �

  一��四年四月五日

  � 为客观地�科学地评价我国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的办学水平,��和�断�高建筑类专业教育的质�,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的教育评估工作,适应国际间相互承认学历的需�,根�《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 本规定适用于建筑学�城市规划�建筑工程�给水排水工程�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城市燃气工程�房地产��管�等专业教育的评估工作。

  第三�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必须��社会主义办学方�,认真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德智体全��展的方针;��与国际公认的有关专业教育标准相衔接,在��质�的基础上,办出�校的特色;��社会对学校教育的�与和监�。

  第四�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对学校的教学质��教学�件�教学过程和社会对毕业生质�的评价等方�进行客观�全�的评价。

  第五� 建设部授�全国建筑教育标准认定委员会负责指导��调�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的工作。

  第六�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工作由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组织实施。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法独立行使��。

  第七� 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由该专业的全国教育界�工程技术界�用人部门和管�部门的专家学者15~17人组�。其中教育专家6~7人;工程技术专家6~7人;建设部指派3人。

  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委员由建设部�任,�届任期为四年;连任�得超过两届。

  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设主任1�,副主任2~3�,秘书长1�。委员会办事机构为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 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的主�任务是:

  (一)审查并��评估申请;

  (二)制订�修订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

  (三)制定有关专业评估工作规程和细则;

  (四)制定评估工作计划;

  (五)选派赴评估院校的专家视察�组,并指导专家视察�组工作;

  (六)审议评估院校的自评报告和专家�组视察报告,作出评估结论;

  (七)��评估院校对评估结论的申述,并报全国建筑教育标准认定委员会进行�决;

  (八)按年度�布评估�格专业的院校��;

  (�)对全国有关建筑类专业院系与评估工作有关的事项�供咨询;

  (�)总结专业教育评估工作�验,对专业评估与专业建设�出��和建议。

  第�� 高等学校申请专业教育评估,必须具有以下�件:

  (一)学校应是国家教育委员会正�批准设置的;

  (二)申请评估的专业应是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或在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的;并应具有国务院学�委员会批准的学士学�授予资格;

  (三)符�建设部制定的该专业教育评估标准的�求。

  第�� 专业教育评估的主�程�是:

  (一)学校�出评估申请;

  (二)评估委员会审核评估申请;

  (三)学校自评��出自评报告;

  (四)评估委员会审查自评报告;

  (五)对评估委员会审查通过自评报告的,评估委员会选派专学视察�组;

  (六)专家视察�组到学校实地视察,�交视察报告,�出评估结论建议;

  (七)评估委员会审核视察报告,作出评估结论;

  (八)公布评估�格结论,对�格专业���书。

  第�一� 为全�了解毕业生的质�,学校应建立对毕业生跟踪调查和与社会用人部门�常�系的制度。

  第�二� 学校自评应严格按照评估标准�项进行。学校自评报告应在规定期�内报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自评所��的原始资料应按�求分项�列�册,其中��资料应作为附件列入自评报告,附件�时报评估委员会。

  第�三� 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对学校自评报告进行审查,�审查��格的予以退还。被退还的学校在规定的期�内�得�次�出评估申请。

  第�四� 专家视察工作由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派出的视察�组进行。视察�组是临时性工作组织,其任务是:根�评估标准�程�与方法�评估工作有关细则�评估委员会的�求,视察申请学校(院�系)办学情况,写出视察报告,�出评估结论的建议,交评估委员会审议。

  第�五� 专业教育评估�格�书的有效期为4—6年,有关专业的有效期应在�格�书上明确。在有效期�内,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以对该专业进行检查。

  学校必须在评估�格有效期满�一年�新申请评估,逾期未申请评估的学校,该专业��列入年度�布的评估�格专业的院校��。

  第�六� 申请院校如对评估结论有����,�在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规定的期�内�出申诉,并由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请全国建筑教育标准认定委员会进行�决。

  第�七�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费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申请教育评估的学校共�承担,�时鼓励社会资助。

  第�八�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 本规定自�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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