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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新建�宅�区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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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33�

  《城市新建�宅�区管�办法》已于一��四年三月�一日�第五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布,自一��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 侯 �

  一��四年三月二�三日

  � 为了加强城市新建�宅�区的管�,�高城市新建�宅�区的整体管�水平,为居民创造整��文明�安全�生活方便的居�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办法所称新建�宅�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套比较�全的新建�宅�区(�居��区��宅组团,以下简称�宅�区)。

  本办法所称�宅�区管�(以下简称�区管�),是指对�宅�区内的房屋建筑�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项目进行维护�修缮与整治。

  第三�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管�的归�管�工作;市政�绿化��生�交通�治安�供水�供气�供热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宅�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按�责分工,负责�区管�中有关工作的监�与指导。

  第四� �宅�区应当�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模�。由物业管�公�统一实施专业化管�。

  第五� 房地产开��业在出售�宅�区房屋�,应当选�物业管�公�承担�宅�区的管�,并与其签订物业管���。

  �宅�区在物业管�公�负责管��,由房地产开��业负责管�。

  第六� �宅�区应当�立�宅�区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是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宅�区内房地产产�人和使用人选举的代表组�,代表和维护�宅�区内房地产产�人和使用人的�法�益。

  第七� 管委会的�利:

  (一)制定管委会章程,代表�宅�区内的产�人�使用人,维护房地产产�人和使用人的�法�利;

  (二)决定选�或续�物业管�公�;

  (三)审议物业管�公�制订的年度管�计划和�区管��务的�大措施;

  (四)检查�监��项管�工作的实施�规章制度的执行。

  管委会的义务:

  (一)根�房地产产�人和使用人的��和�求,对物业管�公�的管�工作进行检查和监�;

  (二)�助物业管�公��实�项管�工作;

  (三)接��宅�区内房地产产�人和使用人的监�;

  (四)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宅�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指导。

  第八� 物业管�公�的�利:

  (一)物业管�公�应当根�有关法规,结�实际情况,制定�区管�办法;

  (二)�照物业管���和管�办法对�宅�区实施管�;

  (三)�照物业管���和有关规定收�管�费用;

  (四)有�制止��规章制度的行为;

  (五)有��求管委会�助管�;

  (六)有�选�专�公�(如清�公���安公�等)承担专项管�业务;

  (七)�以实行多���,以其收益补充�区管��费。

  物业管�公�的义务:

  (一)履行物业管���,�法��;

  (二)接�管委会和�宅�区内居民的监�;

  (三)�大的管�措施应当�交管委会审议,并�管委会认�;

  (四)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宅�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指导。

  物业管�公�需�工商行政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业执照�,方�开业。

  第�� 物业管�公��享�国家对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 物业管���应当明确:

  (一)管�项目;

  (二)管�内容;

  (三)管�费用;

  (四)�方�利和义务;

  (五)��期�;

  (六)�约责任;

  (七)其他。

  第�一� 物业管���和�区管�办法,应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 房地产开��业在办�售房手续时,应在买���中对房地产产�人有承诺�守�区管�办法的约定。房地产产�人与使用人分离时,应在租���中对使用人有承诺�守�区管�办法的约定。

  第�三� �宅�区内的房地产产�人和使用人,应当�守�区管�办法,按规定交纳管�费用,�得妨��阻挠管�人员履行�责,并有��与监��宅�区的管�。

  第�四� 房地产产�人和使用人��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管�公�予以制止�批评教育�责令��原状�赔��失;

  (一)擅自改��区内土地用途的;

  (二)擅自改�房屋��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设施�设备,��房屋安全的;

  (三)��乱建,乱�乱放车辆,在房屋共用部�乱堆乱放,���用�破�绿化�污染环境�影��宅�区景观,噪声扰民的;

  (四)�照章交纳��费用的。

  第�五� 物业管�公���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产�人和使用人有�投诉;管委会有�制止,并�求其�期改正;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予以警告�责令�期改正�赔��失,并�处以罚款:

  (一)房屋�公用设施�设备修缮��时的;

  (二)管�制度��全,管�混乱的;

  (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高收费标准的;

  (四)��乱建,改�房地产和公用设施用途的;

  (五)�履行物业管����管�办法规定义务的。

  第�六� 本办法生效�,未按本办法实施管�的�宅�区��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 本办法自一��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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