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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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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安部令 第31�

  � 为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障城市交通安全和畅通,维护公共交通车�船乘�秩�,根�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 本规则所称城市公共交通车船是指在城市中供公众乘用的公共汽车(�中��型公共汽车)�电车�地�列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索�缆车以�城市水上客�船�。

  凡乘�城市公共交通车�船的乘客,必须�守本规则。

  第三� 乘�城市公共交通车�船的乘客应当�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从乘�人员的管�,共�维护乘�秩�。

  第四� 乘客必须�守下列乘�秩�:

  (一)乘�车�船,须在站���头或者指定的地点�次候乘,�准在车行�上候车或者招呼出租汽车,待车�船�稳�先下�上,�桨登乘,�准强行上下;

  (二)赤膊者�醉酒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无�年人带领的学龄�儿童,�准乘�车�船;

  (三)��幼�病�残�孕妇�怀抱婴儿者优先上车船,其他乘客应该主动给他们让座;

  (四)乘�车�船时,�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伸出车�船外;�准躺�����和蹬�座席;�准打闹�斗殴;�准自行开关车�船门;�准��车�船设备�或者进行其他妨�车�船行驶���和乘客安全的行为;

  (五)在车�船�行中,�准进入驾驶部�和其他有�安全的部�,�得与驾驶员闲谈;

  (六)在车�船内�止�烟,�准�车�船内外�痰�乱扔�物;

  (七)车�船因故�能继续�行时,应�从乘�人员的安排或者�乘其他车�船;

  (八)到达票�规定的站或者车�船终点站�,必须离开车�船,�准越站乘�或者�车�船返乘。

  第五� 乘客必须�守下列票务管�规定:

  (一)主动照章购票或者出示月票,并接�乘�人员的查验;

  (二)身高110厘米(�110厘米)以上的儿童必须购票,�一�乘客�以�费�带一�身高�足110厘米的儿童乘�车�船,超过一�的按超过人数购票。儿童集体乘�车�船,应当按实际人数购票;

  (三)车�船票�当次乘�有效,但由乘�人员安排�乘的,所�车�船票继续有效;

  (四)车�船票出售�,�予退票。

  第六� 乘客�带物�的���体积��费�收费办法,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 严��带易燃�易爆�有毒等�险�以�有�乘客安全和�康的物�乘�车�船。

  第八� 乘客对所�带的物�应当妥善�管,并�得妨�其他乘客。

  第�� ��本规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车�船的���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乘客给予补票或者数�补票处�。

  (一)无票乘�的;

  (二)越站乘�的;

  (三)使用废票或者过期月票乘�的。

  第�� ��本规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一)拒�乘�人员验票的;

  (二)使用伪造票�他人月票或者��月票照片的。

  第�一� ��本规则规定,造�城市公共交通设备�设施��或者乘客�乘�人员�财物�失�人身伤害的,由��城市公共交通车�船的��责令其�止�法行为,�期修��赔��济�失。

  第�二� ��本规则规定,构���治安管�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中�人民共和国治安管�处罚�例》予以处罚。构�犯罪的,由�法机关�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 乘客对乘�人员��工作�责和�法的行为有�检举和�出控告。

  第�四�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以��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 本规则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城乡建设环境�护部�公安部1984年公布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规则》�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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