ä¸å�Žäººæ°‘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0å�·
  æ�¡ã€€ä¸ºåŠ å¼ºåŸŽå¸‚åœ°ä¸‹æ°´çš„å¼€å�‘ã€�利用和ä¿�护的管ç�†ï¼Œä¿�è¯�城市供水,控制地é�¢ä¸‹æ²‰ï¼Œä¿�障城市ç»�济和社会å�‘å±•ï¼Œæ ¹æ�®ã€Šä¸å�Žäººæ°‘共和国水法》ã€�《ä¸å�Žäººæ°‘共和国城市规划法》ã€�《城市节约用水管ç�†è§„定》和《å�–水许å�¯åˆ¶åº¦å®žæ–½åŠžæ³•ã€‹ï¼Œåˆ¶å®šæœ¬è§„å®šã€‚
  第二� 本规定所称城市地下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水资�。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ã€�近效区以å�ŠåŸŽå¸‚è¡Œæ”¿åŒºåŸŸå†…å› åŸŽå¸‚å»ºè®¾å’Œå�‘展需è¦�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从事城市地下水开��利用和�护的��和个人,必须�守本规定。
  第三æ�¡ã€€åŸŽå¸‚地下水的管ç�†åº”当实行全é�¢è§„划ã€�å�ˆç�†å¼€å�‘ã€�ç§‘å¦åˆ©ç”¨ã€�ä¸¥æ ¼ä¿�护的方针,并å�šæŒ�采补平衡的原则。
  第四�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全国城市地下水的开��利用的�护工作。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水的开��利用和�护工作。
  第五æ�¡ã€€å»ºè®¾è¡Œæ”¿ä¸»ç®¡éƒ¨é—¨å¯¹åœ¨åŸŽå¸‚地下水管ç�†å·¥ä½œä¸ä½œå‡ºæ˜¾è‘—æˆ�绩的å�•ä½�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ã€€ã€€ç¬¬å…æ�¡ã€€åŸŽ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å�Œæœ‰å…³éƒ¨é—¨ç»„织好城市地下水水质ã€�æ°´é‡�的勘察和评价,建立城市地下水管ç�†ç³»ç»Ÿå’Œç›‘测网络,掌æ�¡åœ°ä¸‹æ°´æ°´ä½�ã€�水质的å�˜åŒ–情况,为城市地下水的开å�‘ã€�利用和ä¿�护æ��ä¾›ä¾�æ�®ã€‚
  第七æ�¡ã€€åŸŽå¸‚å»ºè®¾è¡Œæ”¿ä¸»ç®¡éƒ¨é—¨åº”å½“æ ¹æ�®æµ�域或者区域水资æº�综å�ˆè§„划编制城市地下水的开å�‘ã€�利用和ä¿�护规划。
  第八�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水开��利用计划和年度用水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并与�级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水的长期供求计划�调一致。
  ��水��的年度用水计划,应当纳入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并按照《城市节约用水管�规定》执行。
  第�� 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年度计划�采总��井点布局和�水层�的确定必须符�城市规划�求和当地的水文地质�件,并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有关部门共�确定。
  城市地下水超采区,ä¸�å¾—å†�新增水æº�井,应当有计划地调整和淘汰原有部分水井,é€�æ¥å®žçްå�ˆç�†å¸ƒå±€ã€‚åŸŽå¸‚åœ°ä¸‹æ°´æœªè¶…é‡‡åœ°åŒºï¼Œåº”å½“ä¸¥æ ¼æŽ§åˆ¶æ°´äº•é—´è·�,防æ¢é‡‡è¡¥å¤±è°ƒï¼Œå½±å“�生æ€�环境。
  å�–用å�—污染的浅层地下水作为é�žé¥®ç”¨æ°´çš„å�•ä½�和个人,必须采å�–ä¿�护深层地下水措施,并与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ç¾è®¢ä¿�护å��议书。
  第å��æ�¡ã€€åŸŽå¸‚地下水超采区和ç¦�æ¢å�–水区涉å�ŠåŸŽå¸‚规划区和城市供水水æº�地的,应当由çœ�级人å�Œæ”¿åºœå»ºè®¾è¡Œæ”¿ä¸»ç®¡éƒ¨é—¨ä¼šå�Œæœ‰å…³éƒ¨é—¨å…±å�Œåˆ’定,报å�Œçº§äººæ°‘政府批准。
  第å��一æ�¡ã€€æ–°å»ºã€�改建ã€�扩建的建设项目,需è¦�å�–用城市地下水的,建设å�•ä½�在报é€�建设项目计划的任务书å‰�,å�–水许å�¯é¢„申请必须ç»�åŸŽå¸‚å»ºè®¾è¡Œæ”¿ä¸»ç®¡éƒ¨é—¨å®¡æ ¸å�Œæ„�å¹¶ç¾ç½²æ„�è§�å�Žæ–¹å�¯å�‘水行政主管部门æ��出。建设å�•ä½�在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ç�†å�–水许å�¯é¢„ç”³è¯·å®¡æ ¸æ„�è§�时,应当æ��交下列文件:
  (一)�用城市地下水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å�¯è¡Œæ€§ç ”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
  (三)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套建设��;
  (四)�水区域的1/500地形图和相关的水文地质图;
  (五)其他涉�用水或者�水的有关资料。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å��五日内æ��å‡ºå®¡æ ¸æ„�è§�。
  第å��二æ�¡ã€€ç”³è¯·å�–用城市地下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般ä¸�äºˆå®¡æ ¸å�Œæ„�ï¼›
  (一)城市供水管网到达的地区;
  (二)工业用水��利用率达�到40%的;
  (三)地下水已严�超采,地�已明显出现沉�的地区;
  (四)地下水已�到严�污染的地区;
  (五)城市商业区和旧城的居民密集地区;
  (å…)影å“�建ç‘物安全的地区;
  (七)城市集ä¸ä¾›æ°´æ°´æº�地的防护区和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供水水æº�å�‘展区;
  (八)其他�宜�水的地区。
  第å��三æ�¡ã€€å»ºè®¾é¡¹ç›®æ‰¹å‡†å�Žï¼Œéœ€è¦�å�–用城市地下水的,必须先ç»�åŸŽå¸‚å»ºè®¾è¡Œæ”¿ä¸»ç®¡éƒ¨é—¨å®¡æ ¸å�Œæ„�å¹¶ç¾ç½²æ„�è§�å�Žï¼Œæ–¹å�¯ç”³è¯·å�–水许å�¯ã€‚
  建设å�•ä½�在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ç�†å�–水许å�¯ç”³è¯·å®¡æ ¸æ—¶ï¼Œåº”当æ��交下列文件:
  (一)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å�–水许å�¯é¢„ç”³è¯·çš„å®¡æ ¸æ„�è§�ï¼›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水许�预申请的书���;
  (三)有关主管部门对新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批准文件;
  (四)�水许�申请应当�交的其他文件。
  第å��å››æ�¡ã€€åŸŽ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å�–用城市地下水申请之日起三å��日内æ��å‡ºå®¡æ ¸æ„�è§�;对急需å�–水的,应当在å��五日内æ��å‡ºå®¡æ ¸æ„�è§�。
  å�–æ°´å®¡æ ¸ç”³è¯·å¼•è¯·å¼•èµ·äº‰è®®æˆ–è€…è¯‰è®¼ï¼Œåº”å½“ä¹¦é�¢é€šçŸ¥ç”³è¯·äººï¼Œå¾…争议或者诉讼终æ¢å�Žï¼Œé‡�æ–°æ��出å�–æ°´å®¡æ ¸ç”³è¯·ã€‚
  城市地下水的å�–水许å�¯ç”³è¯·ã€�审批ã€�å�‘è¯�ç‰ï¼ŒæŒ‰çœ�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å��五æ�¡ã€€æ°´äº•施工完æˆ�å�Žï¼Œå�–用城市地下水的å�•ä½�和个人,在领å�–å�–水许å�¯è¯�å‰�,应当接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凿井工程的验收,验收å�ˆæ ¼å�Žæ–¹å�¯æŠ•入使用。水井验收时应当æ��交下列资料:
  (一)�井地区的平�布置图;
  (二)�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剖�图;
  (三)�井的测试水�和水质化验报告;
  (四)�水设备性能和计�装置情况;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å��å…æ�¡ã€€ã€Šå�–水许å�¯åˆ¶åº¦å®žæ–½åŠžæ³•ã€‹é¢�布å‰�,已å�–用城市地下水的å�•ä½�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节约用水管ç�†è§„定》é‡�æ–°æ ¸å®šç”¨æ°´é‡�并补办å�–水登记和å�–水许å�¯è¯�。
  第å��七æ�¡ã€€å�–用城市地下水的å�•ä½�和个人,需è¦�调整å�–æ°´é‡�时,必须按原审批程åº�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é‡�æ–°å®¡æ ¸ã€‚
  第å��å…«æ�¡ã€€åœ¨åŸŽå¸‚规划区内,连ç»å�œæ¢å�–水满一年å�Žå†�å�–水时,必须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é‡�æ–°æ ¸å®šå�–æ°´é‡�。淘汰报废的水井必须在å�œæ¢å�–æ°´å…å��日内,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注销。
  第å��ä¹�æ�¡ã€€åœ¨åŸŽå¸‚规划区内兴建地下工程和进行勘察钻探的å�•ä½�,应当采å�–有效防护措施,æ�žå¥½ä¸�å�Œå�«æ°´å±‚çš„æ¢æ°´å°�隔工作,防æ¢ç ´å��和污染城市地下水。
  第二å��æ�¡ã€€åŸŽå¸‚å»ºè®¾è¡Œæ”¿ä¸»ç®¡éƒ¨é—¨åº”å½“æ ¹æ�®å½“地的水文地质æ�¡ä»¶ï¼Œä¼šå�Œæœ‰å…³éƒ¨é—¨é‡‡å�–多ç§�措施,ä¿�护和管ç�†å¥½åœ°ä¸‹æ°´èµ„æº�;并采å�–天然补给和人工回ç�Œç‰æŽªæ–½ï¼Œè¡¥å……地下水。采å�–人工回ç�Œçš„æ°´è´¨è¦�符å�ˆå›½å®¶æœ‰å…³æ ‡å‡†çš„规定。
  第二�一� �用城市地下水的��和个人,在国务院有关水资�费�收管�办法�布�,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水资�费。
  第二å��二æ�¡ã€€è¿�å��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é™�æœŸçº æ£ï¼Œå¹¶å�¯é™�æœŸæˆ–è€…æ ¸å‡�å…¶å�–æ°´é‡�,逾期ä¸�çº æ£çš„,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å�¯ä»¥å�œæ¢å…¶å�–水。
  (一)未ç»�åŸŽå¸‚å»ºè®¾è¡Œæ”¿ä¸»ç®¡éƒ¨é—¨å®¡æ ¸ç¾ç½²æ„�è§�å�–用城市地下水的;
  (二)在《å�–水许å�¯åˆ¶åº¦å®žæ–½åŠžæ³•ã€‹é¢�布å‰�,已å�–用城市地下水,《å�–水许å�¯åˆ¶åº¦å®žæ–½åŠžæ³•ã€‹é¢�布å�ŽæœªæŒ‰è§„定é‡�æ–°æ ¸å®šå�–æ°´é‡�的;
  (三)凿井工程未�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超计划�水的;
  (五)�按规定�套建设节水设施的;
  (å…)未按规定交纳城市水资æº�费的;
  (七)��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å��三æ�¡ã€€å½“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ä¸�æœ�的,å�¯ä»¥ä¾�照《ä¸å�Žäººæ°‘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å¤�è®®æ�¡ä¾‹ã€‹çš„规定申请å¤�议或者æ��起诉讼。当事人逾期ä¸�申请å¤�议或者ä¸�å�‘人民法院起诉,å�ˆä¸�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四�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守,滥用��,徇�舞弊的,由其所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犯罪的,由�法机关�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å��五æ�¡ã€€çœ�ã€�自治区ã€�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å�¯ä»¥æ ¹æ�®æœ¬è§„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å��å…æ�¡ã€€æœ¬è§„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七� 本规定自一��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