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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水开�利用�护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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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0�

  � 为加强城市地下水的开��利用和�护的管�,��城市供水,控制地�下沉,�障城市�济和社会�展,根�《中�人民共和国水法》�《中�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节约用水管�规定》和《�水许�制度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 本规定所称城市地下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水资�。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效区以�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展需�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从事城市地下水开��利用和�护的��和个人,必须�守本规定。

  第三� 城市地下水的管�应当实行全�规划���开��科学利用�严格�护的方针,并��采补平衡的原则。

  第四�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全国城市地下水的开��利用的�护工作。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水的开��利用和�护工作。

  第五�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地下水管�工作中作出显著�绩的��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有关部门组织好城市地下水水质�水�的勘察和评价,建立城市地下水管�系统和监测网络,掌�地下水水��水质的�化情况,为城市地下水的开��利用和�护�供��。

  第七�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域或者区域水资�综�规划编制城市地下水的开��利用和�护规划。

  第八�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水开��利用计划和年度用水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并与�级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水的长期供求计划�调一致。

  ��水��的年度用水计划,应当纳入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并按照《城市节约用水管�规定》执行。

  第�� 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年度计划�采总��井点布局和�水层�的确定必须符�城市规划�求和当地的水文地质�件,并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有关部门共�确定。

  城市地下水超采区,�得�新增水�井,应当有计划地调整和淘汰原有部分水井,�步实现��布局。城市地下水未超采地区,应当严格控制水井间�,防止采补失调,影�生�环境。

  �用�污染的浅层地下水作为�饮用水的��和个人,必须采��护深层地下水措施,并与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护�议书。

  第�� 城市地下水超采区和�止�水区涉�城市规划区和城市供水水�地的,应当由�级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有关部门共�划定,报�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用城市地下水的,建设��在报�建设项目计划的任务书�,�水许�预申请必须�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建设��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水许�预申请审核��时,应当�交下列文件:

  (一)�用城市地下水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

  (三)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套建设��;

  (四)�水区域的1/500地形图和相关的水文地质图;

  (五)其他涉�用水或者�水的有关资料。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五日内�出审核��。

  第�二� 申请�用城市地下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般�予审核��;

  (一)城市供水管网到达的地区;

  (二)工业用水��利用率达�到40%的;

  (三)地下水已严�超采,地�已明显出现沉�的地区;

  (四)地下水已�到严�污染的地区;

  (五)城市商业区和旧城的居民密集地区;

  (六)影�建筑物安全的地区;

  (七)城市集中供水水�地的防护区和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供水水��展区;

  (八)其他�宜�水的地区。

  第�三� 建设项目批准�,需��用城市地下水的,必须先�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方�申请�水许�。

  建设��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水许�申请审核时,应当�交下列文件:

  (一)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许�预申请的审核��;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水许�预申请的书���;

  (三)有关主管部门对新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批准文件;

  (四)�水许�申请应当�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用城市地下水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出审核��;对急需�水的,应当在�五日内�出审核��。

  �水审核申请引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应当书�通知申请人,待争议或者诉讼终止�,�新�出�水审核申请。

  城市地下水的�水许�申请�审批���等,按�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五� 水井施工完��,�用城市地下水的��和个人,在领��水许���,应当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凿井工程的验收,验收�格�方�投入使用。水井验收时应当�交下列资料:

  (一)�井地区的平�布置图;

  (二)�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剖�图;

  (三)�井的测试水�和水质化验报告;

  (四)�水设备性能和计�装置情况;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 《�水许�制度实施办法》�布�,已�用城市地下水的��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节约用水管�规定》�新核定用水�并补办�水登记和�水许��。

  第�七� �用城市地下水的��和个人,需�调整�水�时,必须按原审批程�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新审核。

  第�八� 在城市规划区内,连续�止�水满一年���水时,必须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新核定�水�。淘汰报废的水井必须在�止�水六�日内,�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注销。

  第��� 在城市规划区内兴建地下工程和进行勘察钻探的��,应当采�有效防护措施,�好���水层的止水�隔工作,防止破�和污染城市地下水。

  第二��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当地的水文地质�件,会�有关部门采�多�措施,�护和管�好地下水资�;并采�天然补给和人工回�等措施,补充地下水。采�人工回�的水质�符�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一� �用城市地下水的��和个人,在国务院有关水资�费�收管�办法�布�,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水资�费。

  第二�二� ��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期纠正,并��期或者核�其�水�,逾期�纠正的,�城市人民政府批准�以�止其�水。

  (一)未�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用城市地下水的;

  (二)在《�水许�制度实施办法》�布�,已�用城市地下水,《�水许�制度实施办法》�布�未按规定�新核定�水�的;

  (三)凿井工程未�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超计划�水的;

  (五)�按规定�套建设节水设施的;

  (六)未按规定交纳城市水资�费的;

  (七)��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以�照《中�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议�例》的规定申请�议或者�起诉讼。当事人逾期�申请�议或者��人民法院起诉,��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四�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守,滥用��,徇�舞弊的,由其所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犯罪的,由�法机关�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五� ��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根�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六�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七� 本规定自一��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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