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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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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7�

  一��三年八月�日

  �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生,根�《城市市容和环境�生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为生活�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 国家鼓励�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步实行分类收集��输和处�,�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的无害化�资�化和��化,�好综�利用。

  第四�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工作。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管�工作。

  第五� 城市市容环境�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本地区�展规划,会�规划�计划�环���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 城市生活垃圾处�场的规划�建设和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 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性清扫�收集��输�处��务的��和个人,必须�城市市容环境�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方�从事��。

  第八� 城市应当根�《城市环境�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转�站等设施。��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由���负责。城市市容环境�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检查。

  第�� 城市居民必须按当地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求,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当按当地规定的分类�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得��投放。

  城市中的所有��和居民都应当维护环境�生,�守当地有关规定,�得乱倒�乱丢垃圾。

  第�� ��处�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城市市容环境�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批准指定的地点存放�处�,�得任�倾倒。无力�输�处�的,�以委托城市市容环境�生管����输�处�。

  ��和个人�得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一� 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性收集��输�务的��和个人,必须将生活垃圾�往城市市容环境�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转�站�处�场,�得任�倾倒。

  第�二� 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容器必须��完好,外观和周围环境应当整�。未�城市市容环境�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和个人�得任��动�拆除��闭和��。

  第�三� 生活垃圾�输车辆必须�到密闭化,�常清洗,��整���生和完好状�。城市生活垃圾在�输途中,�得扬�撒���。

  第�四� 国家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输和处�的�务实行收费制度。城市市容环境�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委托其清扫�收集��输和处�生活垃圾的��和个人收��务费,并�步�居民�收生活垃圾管�费用。城市生活垃圾的�务收费管�办法由��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所收专款,专门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设施的维修和建设。

  第�五� �级城市市容环境�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劳动�护的�求,会�有关部门,改善环��工的工作�件和�轻劳动强度,采�措施��步�高环��工的工资和�利待�,对环��工�好�生��工作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六� 任何��和个人都有义务�守城市生活垃圾管�办法,并有�对��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 城市市容环境�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治�城市生活垃圾工作中�出显著�绩的��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 ��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市容环境�生管���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其�期改正�赔��济�失,并处以罚款。

  (一)未�城市市容环境�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性清扫�收集��输�处�等�务的;

  (二)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的;

  (三)�按当地规定地点�时间和其他�求任�倾倒垃圾的;

  (四)影�存放垃圾的设施�容器周围环境整�的;

  (五)��拆除���垃圾收集容器�处�设施的;

  (六)垃圾�输车辆�加�闭,沿途扬�撒���的;

  (七)��本办法其他行为的。

  第��� ��本办法,�时��治安管�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照《中�人民共和国治安管�处罚�件》的规定处罚;构�犯罪的,由�法机关�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以�照《中�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人民共和国行政�议�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议或者�起诉讼。当事人逾期�申请�议或者��人民法院起诉��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法强制执行。

  第二�一� 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工矿居民区,�以�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二� 在城市生活垃圾管�工作中,涉�环境�护和�生方�的工作,�照有关环境�护和�生管�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三�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根�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四�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五� 本办法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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