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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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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25�

  一��二年�二月三�日

  � 为加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根�《中�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在全国�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求,�以制定行业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求;

  (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生和环境�护的技术�求;

  (三)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代���与��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技术�求;

  (六)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求。

  第三� 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性标准和��的行业专用的质�标准;

  (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生和环境�护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代���与��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的行业专用的信�技术标准;

  (六)行业需�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性标准。

  第四�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中�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标准管�范围,履行行业标准的管��责。

  第五� 行业标准的计划根�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下达,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与两个以上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行业标准,其主编部门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商确定或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确定,其计划由被确定的主编部门下达。

  第六� 行业标准�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当�调�统一�����。

  第七� 制订�修订行业标准的工作程�,�以按准备��求����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

  第八� 行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的统一规定。

  第��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和�布。

  其中,两个以上部门共�制订的行业标准,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布,并由其主编部门负责编�。

  第�� 行业标准的�些规定与国家标准�一致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和�由,并�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应当�时修订或废止。

  第�一� 行业标准实施�,该标准的批准部门应当根�科学技术的�展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适时进行�审,确认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一般五年�审一次,�审结果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 行业标准的编�由行业标准的代�。标准�布的顺��和批准标准的年�组�,并应当符�下列统一格�。

  (一)强制性行业标准的编�:

  XX  **** ─**

  XX:强制性行业标准的编�

  ****:�布标准的顺��

  ─**:�布标准的年�

  (二)推�性行业标准的编�:

  XX/T **** ── **

  XX/T:推�性行业的标准的代�

  ****:�布标准的顺��

  ── **:�布标准的年�

  第�三� 行业标准�布�,应当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 行业标准由标准的批准部门负责组织出版,并应当符�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刷的统一规定。

  第�五� 行业标准属于科技�果。对技术水平高,�得显著�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行业标准,应当纳入�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并予以奖励。

  第�六�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根�《中�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例》和本办法制定本行业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细则。

  第�七� 本办法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 本办法自�布之日起实施。原《工程建设专业标准规范管�暂行办法》�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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