ä¸å�Žäººæ°‘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22å�·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出让转让规划管�办法》已于1992年11月6日�第17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侯 �
  一��二年�二月四日
  æ�¡ã€€ä¸ºäº†åŠ å¼ºåŸŽå¸‚å›½æœ‰åœŸåœ°ä½¿ç”¨æ�ƒå‡ºè®©ã€�转让的规划管ç�†ï¼Œä¿�è¯�城市规划实施,科å¦ã€�å�ˆç�†åˆ©ç”¨åŸŽå¸‚åœŸåœ°ï¼Œæ ¹æ�®ã€Šä¸å�Žäººæ°‘共和国城市规划法》ã€�《ä¸å�Žäººæ°‘共和国土地管ç�†æ³•》ã€�《ä¸å�Žäººæ°‘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æ�ƒå‡ºè®©å’Œè½¬è®©æš‚行æ�¡ä¾‹ã€‹å’Œã€Šå¤–商投资开å�‘ç»�è�¥æˆ�片土地暂行管ç�†åŠžæ³•ã€‹ç‰åˆ¶å®šæœ¬åŠžæ³•ã€‚
  第二� 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出让�转让必须符�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济社会的�展,并�守本办法。
  第三�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出让�转让规划管�的指导工作。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出让�转让规划管�的指导工作。
  直辖市�市和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出让�转让的规划管�工作。
  第四æ�¡ã€€åŸŽå¸‚国有土地使用æ�ƒå‡ºè®©çš„æŠ•放é‡�应当与城市土地资æº�ã€�ç»�济社会å�‘展和市场需求相适应。土地使用æ�ƒå‡ºè®©ã€�转让应当与建设项目相结å�ˆã€‚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è¦�æ ¹æ�®åŸŽå¸‚规划实施的æ¥éª¤å’Œè¦�求,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æ�ƒå‡ºè®©è§„划和计划,包括地å�—æ•°é‡�ã€�用地é�¢ç§¯ã€�地å�—ä½�ç½®ã€�出让æ¥éª¤ç‰ï¼Œä¿�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æ�ƒçš„出让有规划ã€�有æ¥éª¤ã€�有计划地进行。
  第五� 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
  出让的地�,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的规划设计�件�附图。
ã€€ã€€ç¬¬å…æ�¡ã€€è§„划设计æ�¡ä»¶åº”当包括:地å�—é�¢ç§¯ï¼ŒåœŸåœ°ä½¿ç”¨æ€§è´¨ï¼Œå®¹ç§¯çŽ‡ï¼Œå»ºç‘密度,建ç‘高度,å�œè½¦æ³Šä½�,主è¦�出入å�£ï¼Œç»¿åœ°æ¯”例,须é…�置的公共设施ã€�工程设施,建ç‘界线,开å�‘期é™�以å�Šå…¶ä»–è¦�求。
  附图应当包括:地å�—区ä½�和现状,地å�—åº§æ ‡ã€�æ ‡é«˜ï¼Œé�“è·¯çº¢çº¿åº§æ ‡ã€�æ ‡é«˜ï¼Œå‡ºå…¥å�£ä½�置,建ç‘界线以å�Šåœ°å�—周围地区环境与基础设施æ�¡ä»¶ã€‚
  第七�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出让�转让��必须附具规划设计�件�附图。
  规划设计æ�¡ä»¶å�Šé™„图,出让方和å�—让方ä¸�得擅自å�˜æ›´ã€‚在出让ã€�转让过程ä¸ç¡®éœ€å�˜æ›´çš„,必须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æ�¡ã€€åŸŽå¸‚用地分ç‰å®šçº§åº”å½“æ ¹æ�®åŸŽå¸‚å�„地段的现状和规划è¦�求ç‰å› ç´ ç¡®å®šã€‚åœŸåœ°å‡ºè®©é‡‘çš„æµ‹ç®—åº”å½“æŠŠå‡ºè®©åœ°å�—的规划设计æ�¡ä»¶ä½œä¸ºé‡�è¦�ä¾�æ�®ä¹‹ä¸€ã€‚在城市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和有关部门进行城市用地分ç‰å®šçº§å’ŒåœŸåœ°å‡ºè®©é‡‘的测算。
  第�� 已�得土地出让��的,�让方应当�出让���法�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在�得建设用地规划许���,方�办�土地使用�属�明。
  第å��æ�¡ã€€é€šè¿‡å‡ºè®©èŽ·å¾—çš„åœŸåœ°ä½¿ç”¨æ�ƒå†�转让时,å�—让方应当é�µå®ˆåŽŸå‡ºè®©å�ˆå�Œé™„具的规划设计æ�¡ä»¶ï¼Œå¹¶ç”±å�—让方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ç�†ç™»è®°æ‰‹ç»ã€‚
  �让方如需改�原规划设计�件,应当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一� �让方在符�规划设计�件外为公众�供公共使用空间或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给予适当�高容积率的补�。
  �让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更规划设计�件而获得的收益,应当按规定比例上交城市政府。
  第�二�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出让�转让过程是�符�城市规划进行监�检查。
  第�三� 凡�未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供规划设计�件�附图的出让�转让��,或擅自�更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办�建设用地规划许��。
  凡未å�–得或擅自å�˜æ›´å»ºè®¾ç”¨åœ°è§„划许å�¯è¯�而办ç�†åœŸåœ°ä½¿ç”¨æ�ƒå±žè¯�明的,土地æ�ƒå±žè¯�æ˜Žæ— æ•ˆã€‚
  第�四� �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出让�转让规划管�情况�项登记,定期汇总。
  第å��五æ�¡ã€€åŸŽå¸‚è§„åˆ’è¡Œæ”¿ä¸»ç®¡éƒ¨é—¨åº”å½“æ·±åŒ–åŸŽå¸‚åœŸåœ°åˆ©ç”¨è§„åˆ’ï¼ŒåŠ å¼ºè§„åˆ’ç®¡ç�†å·¥ä½œã€‚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æ��高办事效率,对申领规划设计æ�¡ä»¶å�Šé™„图ã€�建设用地规划许å�¯è¯�的,应当在规定的期é™�内完æˆ�。
  第å��å…æ�¡ã€€å�„çœ�ã€�自治区ã€�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å�¯ä»¥æ ¹æ�®æœ¬åŠžæ³•åˆ¶å®šå®žæ–½ç»†åˆ™ï¼ŒæŠ¥å½“åœ°äººæ°‘æ”¿åºœæ‰¹å‡†å�Žæ‰§è¡Œã€‚
  第�七�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八� 本办法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