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ä½�置:考试大 >> å»ºç­‘工程 >> å»ºç­‘政策法律法规 >> éƒ¨é—¨è§„ç«  >> æ–‡ç« å†…容

建筑安全生产监�管�规定

æ�¥æº�:考试大  2010å¹´1月11æ—¥   ã€�考试大:中国å�—欢迎的考试教育王国】

中�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3�

  《建筑安全生产监�管�规定》已于一��一年七月六日�第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布,自�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侯 �

  一��一年七月�日

  � 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管�,�护�工人身安全��康和国家财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 本规定所称建筑安全生产监�管�,是指�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授�的建筑安全生产监�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管�。

  第三� 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件生产活动的���个人,都必须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授�的建筑安全生产监�机构的行业监�管�,并�法接�国家安全监察。

  第四� 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应当根�“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科学管�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控制人身伤亡事故的�生。

  第五�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管�工作。其主��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方针�政策,起�或者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的法规�标准;

  (二)统一监�管�全国工程建设方�的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的组织��体系;

  (三)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与推广应用;

  (四)指导和监�检查��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管�工作,

  (五)统计全国建筑�工因工伤亡人数,掌�并�布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报考;

  (六)负责对申报资质等级一级�业和国家一�二级�业以�国家和部级先进建筑�业进行安全资格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决�;

  (七)组织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建筑安全生产管��验,井表彰先进;

  (八)检查和�促工程建设�大事故的调查处�,组织或者�与工程建设特别�大事故的调查。

  第六�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业的建筑安全生产管�工作,其�责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管�工作。其主��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起�或者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的实施细则或者实施办法;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与推广应用;

  (三)建立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管�体系,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制度,组织�实�级领导分工负责的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因工伤亡的统计和上报工作,掌�和�布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报考;

  (五)负责对申报晋��业资质等级��业�级和报评先进�业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决�;

  (六)组织或者�与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中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工作,并�照有关规定上报�大伤亡事故;

  (七)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建筑安全生产管��验,并表彰先进;

  (八)监�检查施工现场�构�件生产车间等安全管�和防护措施,纠正�章指挥和�章作业;

  (�)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业的生产管�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监�检查建筑�业对安全技术措施费的��和使用;

  (�)领导和管�建筑安全生产监�机构的工作。

  第八� 建筑安全生产监�机构根��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有关的法规�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实施监�管�。

  第�� 建筑�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建立�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组织��体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求组织施工或者构�件生产,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厂矿�业防尘防毒工作的规定��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工在施工或者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康。

  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下列方��出�绩或者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建筑安全生产中�得显著�绩的;

  (二)在建筑安全科学研究�劳动�护�安全技术等方�有�明�技术改造或者�出��化建议,并在生产或者工作中�得明显实效的;

  (三)防止�大事故�生或者在�大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第�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期改正��期�准承包工程或者�产整顿��低�业资质等级的处罚;构�犯罪的,由�法机关�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实或者�漳指挥��章作业的;

  (二)�按照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施工或者构�件生产,存在�严�事故�患或者�生伤亡事故的;

  (三)�按照规定��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安全技术措施��实,连续�生伤亡事故的;

  (四)连续�生�类伤亡事故或者伤亡事故连年超标,或者�生�大死亡事故的;

  (五)对�生�大伤亡事故抢救�力,致使伤亡人数增多的:

  (六)对于伤亡事故�匿�报或者故�拖延�报的。

  第�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以�照《中�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议�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议或者�人民法院起诉。逾期�申请�议或者��人民法院起诉,��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根�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井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 本规定自1991年7月9日起施行。

��: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

责编:txl çº é”™

 
网�跟贴

暂无跟贴,欢迎您�表��

 
 
跟贴共0�
笔 � :
网�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表明考试大��其观点或�实其�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