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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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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2�

  《城市房屋拆���管�规定》已于一��一年七月四日�第七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布,自一��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 侯 �

  一��一年七月八日

  城市房屋拆���管�规定

  �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的管�,根�《城市房屋拆�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 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拆���的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拆���的管�工作。

  第三� 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以下简称房屋拆���),是指�法�得房屋拆�资格�书,接�拆�人委托,对被拆�人进行拆�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安置�议,组织拆除房屋�其附属物的��。

  第四� 设立房屋拆���必须具备下列�件:

  (一)有上级主管部门��组建的批准文件;

  (二)有明确的�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与承担拆�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济�财务管�人员。

  第五� 房屋拆�主管部门应当�照《城市房屋拆�管��例》和本规定,对申请设立房屋拆���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格的����《房屋拆�资格�书》(以下简称《资格�书》),并对房屋拆���和自行拆���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和检查。未�批准�给《资格�书》的���得接�委托拆�。

  具体资格审查办法由��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主管部门制定。

  《资格�书》由��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主管部门统一�制。

  第六� 本规定�布�已设立的房屋拆���,须�房屋拆�主管部门进行�审;�审�格的,�以核实《资格�书》。对于�审��格的,责令�期整顿;整顿����格的,�得接�委托拆�。

  第七� 房屋拆����生分立��并的,必须�新申请办�资格审批手续。

  房屋拆����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更��日内,�原批准�给《资格�书》的房屋拆�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 房屋拆���接�委托拆�时,应当与拆�人签订委托��。委托��应当�房屋拆�主管部门鉴�。

  第�� 房屋拆���跨城市接�委托拆�的,须�原批准�给《资格�书》的房屋拆�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拆��明,�房屋拆�地的房屋拆�主管部门申请办�临时房屋拆�批准手续�,方�实施拆�。

  第�� 房屋拆�主管部门对于�得《资格�书》的房屋拆���实行年度考核。被考核的��必须按照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时�,如实�供有关�料。对于考核�格的,给予验�;考核��格的,由房屋拆�主管部门责令其�业整顿或者�销《资格�书》。

  第�一� 任何��和个人都�得伪造�涂改或者转让《资格�书》。《资格�书》�失的,必须公开登报声明作废�,方��原批准�给�书的房屋拆�主管部门申请补�。

  第�二� 自行拆�的��实施本��建设项目的房屋拆��,应当到当地人民政府房屋拆�主管部门办�核准手续。未�核准的,�得实施拆�。

  第�三� 房屋拆���和自行拆�的��应当建立拆�档案和拆�工作日志。

  第�四� 房屋拆�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房屋拆�业务的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五� 房屋拆���必须信守��,�法从事拆�活动。

  房屋拆�工作人员必须�纪守法,�准弄虚作��以�谋�。

  第�六� 凡��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屋拆�主管部门�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止拆���销�书�没收�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一)无�承担委托拆�的;

  (二)未�核准自行拆�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资格�书》的;

  (四)擅自或者�相转让拆�任务的;

  (五)未�批准跨越城市承担委托拆�的。

  第�七� 房屋拆�工作人员弄虚作��以�谋�的,由其所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 ��本规定造��济�失的,房屋拆���或者责任人应当承担赔�责任。��治安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照《中�人民共和国治安管�处罚�例》的规定处罚;构�犯罪的,由�法机关�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以�照《中�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议�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议或者�人民法院起诉。逾期�申请�议或者��人民法院起诉,��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主管部门�以根�本规定制订实施办法。

  第二�一� 本办法由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二� 本规定自一��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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