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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厕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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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9�

  《城市公厕管�办法》已于一��○年�二月二�日�第五��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布,自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 林汉雄

  一��○年�二月三�一日

  章 总  则

  � 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城市公厕管�,�高城市公厕�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的公厕管�。

  第三�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动人�共�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

  第四� 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五�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厕的监�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管�。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管�。

  第二章 城市公厕的规划

  第六� 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规划���布局�改建并���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七� 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生规划的组�部分,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

  第八� 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

  (一)广场和主�交通干�两侧;

  (二)车站��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 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的地段。新修建的公厕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调。

  第�� 任何��和个人�得擅自�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其性质。

  建设���批准�用的土地�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求修建公厕,并�社会开放使用。

  第三章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

  第�一�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生��和有关��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负责;

  (二)城市�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管���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宅�区的公厕由其管���负责;

  (四)风景�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管���负责;

  (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负责。

  本��款第二�三�四项中的��,�以与城市环境�生��商签�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

  第�二� 新建的公厕应当以水冲�厕所为主。对于原有�符��生标准的旱厕,应当�步进行改造。

  第�三� 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其�生设施�足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

  第�四� 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其�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第�五� 对于��严�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照本章第�一�的规定,分别由有关��负责改造或者�建,但在拆除�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公厕。

  第�六� 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加验收。凡验收��格的,�准交付使用。

  第�七� 城市公厕产���应当�照《城市建设档案管�暂行规定》,管�好公厕档案。��一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代为管�。

  第四章 城市公厕的��和使用管�

  第�八� 城市公厕的��工作,�照本办法第�一�的规定,分别由有关��负责或者与城市环境�生��商签�议,委托代管。

  第��� 城市公厕的��,应当�步�到规范化�标准化,��公厕的清���生和设备�设施完好。

  城市公厕的��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厕的�生�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对于�符�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一� 在旅游景点�车站���商业区等公共场所独立设置的较高档次公厕,�以适当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生行政主管部门�出方案,��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公厕的维修和管�。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二�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中�得显著�绩的��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三� 凡��本办法第���第�一��第�三��第�四��第�五��第�六�规定的��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生行政主管部门�以根�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期改正或者罚款。

  第二�四� 对于��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生行政主管部门�以责令其��原状�赔��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地�痰,乱涂乱画的;

  (二)破�公厕设施�设备的;

  (三)未�批准擅自�用或者改�公厕使用性质的。

  第二�五� 对于��本办法第二�一�的规定,擅自收费或者滥收费的,由当地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照《中�人民共和国价格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六� 对于��本办法,�时���《中�人民共和国治安管�处罚�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处罚;构�犯罪的,由�法机关�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七�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以�照《中�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议或者�人民法院起诉。逾期�申请�议或者��人民法院起诉,��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八�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公厕管�,�以�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生行政主管部门�以根�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级人民政府批准�布。

  第三��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一� 本办法自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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