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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物业管�纠纷案件的��(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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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24日 京高法�[2003]389�

  为正确审�物业管�纠纷案件,�照《中�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人民共和国��法》�《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并�照国务院《物业管��例》的有关规定,结�审判实践,就当�我市法院审�物业管�纠纷案件中的相关问题,�出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1�本��所称物业管�纠纷是指居�物业管�区域内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业之间因物业管�行为�生的民事纠纷。

  现有居�物业管�区域内的公房使用人与物业管��业之间形�物业�务��关系的,该公房使用人的�利义务等�于�款中的业主。

  2��具有物业管�资质的��(如�委会�自行管�公房的��等)因�供物业�务与业主�生的纠纷,�适用本��。如果争议的�方系平等主体的,按照一般的民事纠纷处�。

  3�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房地产开��业之间的民事纠纷,�适用本��。

  4�业主与业主团体(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之间因内部管�行为�生纠纷的,当事人应当�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

  5�商业物业管�区域或特�物业管�区域内因物业管�行为�生的民事纠纷��照适用本��,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关于管辖

  6�当事人一方��物业�务��约定造��一方�害,�生�约与侵�竞�的,�一方�以选择�起�约之诉或者侵�之诉,由法院根�诉讼性质�法确定管辖。

  三�关于诉讼主体

  7�业主委员会于下列情形下�作为原告�加诉讼,以其主�负责人(主任或副主任)作为代表人:

  (1)物业管��业����约定�害业主公共�益的;

  (2)业主大会决定��解除物业�务��,物业管��业拒�退出的;

  (3)物业�务��终止时,物业管��业拒�将物业管�用房和《物业管��例》第二���款规定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

  (4)其它�害全体业主公共�益的情形。

  业主委员会的�立应当符�法定程�。没有�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全体业主行使�起诉讼的�利。

  8�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起诉讼,业主�求作为共�原告�加诉讼的,�予准许。

  业主委员会起诉且法院已����,业主�以相�的事实和�由起诉的,�予��。

  9�物业管��业侵害的�益仅涉��个业主或部分业主的,应当由�个业主或部分业主作为原告�起诉讼。

  10�物业管��业因业主��物业�务��的约定而起诉业主委员会或�求将业主委员会列为共�被告的,�予准许。

  11�物业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作为诉讼当事人:

  (1)物业使用人与物业管��业直接签订物业�务��的;

  (2)物业使用人接�物业�务,已�与物业管��业形�事实上的物业�务关系的;

  (3)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务费用的;

  (4)物业使用人��《物业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的。

  在上述(3)�(4)情形下,业主�以列为共�被告。

  12�因�期物业�务�生纠纷的,业主应以物业管��业为被告。没有选�物业管��业的,应以实际�供物业�务的��为被告。

  四�关于物业�务��的效力

  13�物业管��业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具备国家规定的物业管�资质的,�以确认其所签物业�务��的效力。

  14�物业管��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务���,�规将物业�务全部转托给其他物业管��业的,如果该转托行为已�公告且业主接�了物业�务的,应�公平原则确定业主�实际�供物业�务的物业管��业支付适当的物业�务费用。

  15�物业�务��期�内,当事人一方擅自解除��的,�一方�以�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物业�务��到期�,�方没有解除��并继续履行��的,视为��自动延续。

  16�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管��业签订物业�务���,�个业主或部分业主�求解除物业�务��的,�予支�。

  五�关于管��纠纷

  17�物业管��业��物业�务��行使管��。业主��规定妨害物业管�秩�的,物业管��业�予以制止,并�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18�物业管��业�约或�规利用物业共用部��共用设施设备�利,�害业主公共�益的,业主委员会�以�求物业管��业��原状,赔��失,并返还收益。

  19�业主在物业共用部��建自用设施,妨害物业管�秩�的,物业管��业�以�求业主排除妨�,��原状,并赔�相应�失。

  20�业主在�区内饲养动物,构�妨害物业管�秩�的,物业管��业�以�求业主承担�止侵害�消除�险等民事责任。

  21�业主��物业�务��或业主公约的规定装修�装饰房屋,�害公用部��公用设施设备或构�妨害物业管�秩�的,物业管��业�以�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六�关于管�费纠纷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以�求�收物业�务费用或�求返还多交的物业�务费用:

  (1)物业管��业�供的�务项目和质�与��约定标准差�明显的;

  (2)物业管��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高收费标准���收费的。

  23�业主因自身原因未居�房屋并以此为由�求��物业�务费用的,一般�予支�。

  24�物业管��业与业主委员会虽未签订书�的物业�务��,但业主事实上接�了物业�务的,物业管��业�以�求业主交纳相应的物业�务费用。

  �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物业�务收费标准的,法院��照政府规定收费标准或�类物业�务项目收费标准确定应交纳的物业�务费用。

  25�业主拖欠物业�务费用,物业管��业��约定请求一并支付滞纳金的,应予支�。滞纳金数�过高的,�以��欠费方的请求予以适当调整,调整�的滞纳金一般�应超过欠费金�。

  26�审�追索物业�务费案件,应�照现行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在适用诉讼时效时�宜过苛,除物业管��业明显怠于行使�利的,�认定其在�续主张�利。

  27�业主拖欠物业�务费用的,物业管��业�以�有管辖�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七�关于代收代缴纠纷

  28�业主拖欠公共性�务或特约�务等物业�务费用,物业管��业应当通过�法途径进行追索。

  物业管��业采��止供应电�水�气�热等方�催交物业�务费用给业主造��失的,业主�以�求物业管��业承担赔�责任。

  29�物业管��业与电�水�气�热等供应部门因代收代缴�生争议,致使供应部门�止电�水�气�热等供应给业主造��失的,业主有�选择�求物业管��业履行��义务,并赔��失。物业管��业承担赔�责任�,认为自己没有过错的,有��有关责任人追�。

  30�物业管�区域实行整体供热的,部分业主�求�止供热并以此为由拒�交纳供热费,�予支�。

  八�关于管�责任纠纷

  31�物业管��业未按��约定�供�务或者�供�务�符�约定标准,业主�以�求物业管��业承担�约责任。

  32�物业�务��约定有财物�管�务,在�生财物丢失或��时,业主�以�求物业管��业��管义务承担相应的赔�责任。

  物业�务��没有约定财物�管�务,但物业管��业在其�责范围内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或未�置应有的安全防范设备,对财物丢失或��有过错的,业主�以�求物业管��业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责任。

  33�物业管��业在其物业管�区域内设有车辆泊�,并对�放的车辆收�泊�维护费用,在�生车辆丢失或��时,按照�方签订的�车管��务�议确定赔�责任。没有签订�车管��务�议,物业管��业有过错的,�以根�其过错程度�收费标准等因素��确定物业管��业应当承担的赔�责任。

  34�物业管��业或其�请的施工人员在维修施工时,��施工规章制度,�设置明示标志或�采�其他安全措施,造�业主人身或财产�害的,业主�以�求物业管��业承担相应的赔�责任。

  35�物业管��业的�雇人员在履行�务中给业主人身或财产造��害的,业主�以�求物业管��业承担相应的赔�责任。

  36�因物业管��业�于管�,致使物业管�区域内的娱���动器�等公共设施存在�安全因素,造�业主在使用或�近这些设施时�到伤害的,�害人�以�求物业管��业承担相应的赔�责任。

  37�物业管�区域内�生电梯事故,造�业主人身或财产�害的,业主�以�求物业管��业承担相应的赔�责任。

  38�物业管��业怠于行使管��责,致使物业管�区域内�生���水��物业�塌等事故,造�业主人身或财产�害的,业主�以�求物业管��业承担相应的赔�责任。

  39�第三人侵�造�业主人身或财产�害,�害人起诉�求物业管��业赔��失的,�根�物业管��业是�履行�安�责或履行�安�责是�存在过错确定物业管��业应�承担相应的赔�责任。

  40�本��自2004年1月1日起试行,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解释。法律��法解释�有规定的,按法律和�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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