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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王国土地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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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王国土地法

  (分别于2001年8月30日�国会和9月30日��议院通过)

  总 则

  第1�:�照1993年柬埔寨王国宪法,为了�障�动产的所有�和其他相关�利,本法旨在确定柬王国�动产所有�的政治制度。

  第2�:本法所称的�动产包括�其自然属性�用途和法律确定的�动产:

  �其自然属性确定的�动产指所有自然的土地,如:林地�垦地�耕地�闲地�未耕地�滩涂�附�于土地的��移动的人造建筑和改良;�其用途确定的�动产指滋生于土地或构�建筑,除���或替���分离的物体,如:树木�建筑装饰�料等等;�法律确定的�动产指�动产和动产的�利被法律确定为�动产。

  第3�:所有人都应尊�国家��人�法�得的财产。

  国家�动产的行政管���全柬有关�动产的�属�明的���归土地管��城市规划与建设部统一管�。国家�动产的行政管�规定和程�将由法规的形�确定。

  部分:�人和公共的所有�

  章:所有�的原则

  第4�:1993年宪法第44�承认的所有��本法适用于柬王国境内的所有�动产。

  第5�:�人的所有�除�因公共利益��剥夺。所有�的剥夺应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方�和程�,在支付公正的补�之���进行。

  第6�:�有通过�法的�有��以获得所有�。国家�以在本法规定的严格范围内将国有�动产�供给柬�的自然人或法人。一切所有�的转让或�更应按照销售�继承�交��赠予或法院判决的�求进行。

  第7�:1979年以�的�动产所有�的政治制度�予以承认。

  第8�:��许柬�自然人和法人对柬王国土地拥有所有�。下列自然人和组织�以�为柬埔寨土地的所有者:

  柬埔寨公民�公共区域的集体�公共机构�社团��会�公共�业�民商�业和任何法律视为法人的柬埔寨组织。

  伪造柬�身份�为柬埔寨土地所有者的外国人应�本法第251��到惩罚。上述情况购买的土地将会被无�收归国有。

  第9�:在柬注册的�业,其51%以上的股份由柬�自然人或法人�有,�以�为土地的所有者。股�比例以公�章程为准。股东签署的�背本�款的�人�议无效。

  如果公�章程规定的股�比例�生�更使其��是柬�公�,该�业有义务按照实际情况�更公�章程并�法将此�更通知主管部门。

  第10�: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的所有�都是独立的所有�。集体通过法律途径实现的所有�是集体所有�。�些人共�对�项财产行使的所有�是��分的所有�。�些人对财产的�部分行使的排他性所有�(财产的其他部分由法律或�议确定)是共有所有�。��所有�的�类由其具体情况而定。

  第11�:�动产所有�的法律制度根�柬埔寨的社会需�有所��,如:农业用地�森林�水��湖泊�水库�海岸�河床�城市�动产�工业区建筑用地。考虑到社会�济需��土地管�和城市建设,特别法应对本法进行补充并规定例外。在�照法律的��下,法规�规定�类�动产制度的具体细节。

  第二章 公共所有�

  第12�:国家是1993年宪法第58�列举的柬王国境内的财产的所有者,是无继承人的或自愿给予国家的财产的所有者,是�人�能适当拥有或�本法第四章目��人�能�有的财产的所有者。

  第13�:除国家外,按照本章规定的�件,公共集体�公共机构�任何公共法承认的公共法人或组织�以�为�动产的所有者。

  第14�:在特别法制度下,�些属于国家或公共集体的财产是属于公共法人的公共财产。其它按�人财产管���以买�的财产是属于公共法人的�人财产。

  第15�:下列财产属于国家和公共法人的财产:

  任何原始自然的财产,如:森林�航��自然湖泊�堤��河�和海岸;任何供一般使用的财产,如:�头�港���路��车站和机场。任何供公共使用(无论是自然形�的还是建造的)财产,如:�路�公园和�护区;任何供公共使用的财产,如:公共学校�教育学院�行政建筑和所有的公共医院;任何�法�为自然�护的财产;建筑的�文化的历��迹;属于皇家但�是其�有财产的�动产。执政的国王管�皇家的�动产。

  第16�:国家公共财产�能转让给外国人,如此�得的财产所有��符�规定。国家公共财产�能通过本法第四章的特别�得�款而�得。国家公共财产�以临时�未决��被撤消地�有和使用,以防其��守本法第三章例外�款规定的纳税和交费义务。上述�利��以转化为�有的所有�或�益�。当国家公共财产失去公共利益的使用,��法通过公共财产转化为国家�有财产将其列为国家�有财产。

  第17�:属于国家和公共法人的�人财产�以�法享有出售�交��分�和转让�。上述财产�以�法出租并�为财产��的标的物。国家和公共法人的�人财产的出售和管�的有关�件和程�应由法令决定。无上述法令�应进行销售。国家�人财产的土地�以�本法第5章规定的�件�让。

  本法生效之日起,�得�侵害国家和公共法人财产,�使其�守了本法第四章。但是,�因社会需�,�法令规定的�件将国家�人空地分�给需�土地的人。

  第18�:以下行为无论以何形��无效��法:

  �有国家和公共法人的公共财产,在将国家�人财产的�有转化为所有�之�未�法定格�和程�进行,无论其�有和转化的日期;将土地�让转化为所有�,无论其转化是�在本法生效�,除��让符�社会目的;未�守第五章的土地�让;本法生效�,以任何形��有国家�人财产。

  第19�:有本法第18�情况的人无�就�法�得的�动产的维护和管�费用获得补�。任何对国家和公共法人的公共财产的�法�故�和欺诈�得应�本法第259�给予处罚。如�有公共财产土地造�对大众利益工程的��或延误,特别是�有�路,应加�处罚。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侵�者在主管机构规定的时�内�从�法�得的土地上撤出,主管机构应采�措施强制侵�者从该地上撤出。

  第三章 集体所有�

  第1分部 僧院的�动产

  第20�:在宗教委员会的照管下,僧院中已存的土地和建筑等�动产归其宗教和其继承者性所有。

  第21�:僧院的�动产��出售�交�或赠予,��政府法令管辖。宗教委员会的一�代表�护该财产。僧院的�动产�以出租或佃租,��其收入专用于宗教事务。选择�护宗教利益的委员会和其代表的程�由文化与宗教事务部决定。

  第22�:其他宗教的地点和财产�适用于本法第21和22�。该财产由该宗教�会�法管�。

  第2分部 山地社会的�动产

  第23�:山地社会指居�在柬王国境内,其宗教�社会�文化和�济自�一体,以传统方�生活,按集体使用的习惯规则在其拥有的土地上耕作的群体。在法律确定其法律地��,目�实际存在的此类群体应继续按其传统习惯和本法管�其社会和�动产。

  第24�:一个人满足山地社会的宗教�文化和社会�件,被该群体大部分承认为�员,接�能纳入该社会的隶属应被视为该�的一员,有�享�本法规定的�利��障和�护。

  第25�:山地社会的土地是该社会已建立居所并进行传统农业的土地。山地社会的土地既包括实际耕作的土地,也包括因其正使用的农业方�需�而必�的轮耕并�主管机构承认的�留地。山地社会�动产的测�和划界应按该社会的实际情况�与邻居的�议�本法第六部分�相关法令决定。

  第26�:第25�所指的�动产所有�由国家以集体所有�授予山地社会。此集体所有�包括�人所有者的所有�的一切�利和�护。但是山地社会无�处置属国家公共财产的集体所有�给个人和团体。

  该社会相关�动产所有�的行使�土地使用的特殊�件应由该社会传统主管和决策机制按其习惯负责,并应�守有关�动产的一般执行法律,如环境�护法。

  本�款�是国家因国家利益或国家紧急需�实施工程的障�。

  第27�:为促进山地社会�员文化��济和社会的进步并使他们自由地离开该群体或摆脱其�缚,�以将该社会使用的土地中充足的一份转让为其个人所有�。

  上述�人所有�的�动产�属一般�义上的国家公共财产。

  第28�:该社会之外的机构��以�得属于山地社会的�动产的�利。

��: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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