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ä½�置:考试大 >> å»ºç­‘工程 >> å»ºç­‘政策法律法规 >> ç›¸å…³æ³•è§„ >> æ–‡ç« å†…容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æ�¥æº�:考试大  2010å¹´12月15æ—¥   ã€�关注考试大,就是关注自己的未æ�¥ã€‘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9年2月9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

  中�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公告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年四月二�四日

  为了正确审���纠纷案件,根�《中�人民共和国��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的订立

  �当事人对��是��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称或者姓��标的和数�的,一般应当认定���立。但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

  对��欠缺的�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议的,人民法院�照��法第六�一��第六�二��百二�五�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当事人未以书�形�或者�头形�订立��,但从�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方有订立���愿的,人民法院�以认定是以��法第��款中的“其他形��订立的��。但法律�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悬�人以公开方�声明对完�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法予以支�。但悬�有��法第五�二�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采用书�形�订立��,��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签订地;��没有约定签订地,�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在�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签订地。

  第五�当事人采用��书形�订立��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书上�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供格��款的一方对格��款中�除或者�制其责任的内容,在��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的文字�符��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求对该格��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法第三���所称“采���的方��。

  �供格��款一方对已尽���示�说明义务承担举�责任。

  第七�下列情形,���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以认定为��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一领域��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时所知�或者应当知�的�法;

  (二)当事人�方�常使用的习惯�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责任。

  第八��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批准或者登记�能生效的���立�,有义务办�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办�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法第四�二�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以根�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的实际�失,应当承担�害赔�责任。

  二���的效力

  第���供格��款的一方当事人����法第三���款关于�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除或者�制其责任的�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

  第���供格��款的一方当事人����法第三���款的规定,并具有��法第四��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款无效。

  第�一�根���法第四�七��第四�八�的规定,追认的��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自订立时起生效。

  第�二�无�代�人以被代�人的�义订立��,被代�人已�开始履行��义务的,视为对��的追认。

  第�三�被代�人�照��法第四���的规定承担有效代�行为所产生的责任�,�以�无�代�人追�因代�行为而��的�失。

  第�四���法第五�二�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第�五�出�人就�一标的物订立多�买���,����具有��法第五�二�规定的无效情形,买�人因�能按照��约定�得标的物所有�,请求追究出�人�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三���的履行

  第�六�人民法院根�具体案情�以将��法第六�四��第六�五�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但�得���将其列为该��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

  第�七�债�人以境外当事人为被告�起的代��诉讼,人民法院根�《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一�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八�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或者放弃债�担�,或者��延长到期债�的履行期,对债�人造��害,债�人�照��法第七�四�的规定�起撤销�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

  第���对于��法第七�四�规定的“明显���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者的判断,并�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其他相关因素综�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的,一般�以视为明显���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的,一般�以视为明显���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以根�债�人的申请,�照��法第七�四�的规定予以撤销。

  第二��债务人的给付�足以清�其对�一债�人所负的数笔相��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人缺�担�或者担�数�少的债务;担�数�相�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的债务;负担相�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顺�抵充;到期时间相�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人与债务人对清�的债务或者清�抵充顺�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一�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和费用,当其给付�足以清�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抵充:

  (一)实现债�的有关费用;

  (二)利�;

  (三)主债务。

  四���的�利义务终止

  第二�二�当事人一方����法第��二�规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失,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实际�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

  第二�三�对于�照��法第����的规定�以抵销的到期债�,当事人约定�得抵销的,人民法院�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第二�四�当事人对��法第��六��第����规定的��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届满���出异议并�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予支�;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予支�。

  第二�五��照��法百零一�的规定,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所得价款交付�存部门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存�立。

  �存�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存范围内已�履行债务。

  第二�六����立以�客观情况�生了当事人在订立��时无法预�的����抗力造�的�属于商业风险的�大�化,继续履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公平或者�能实现��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更或者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根�公平原则,并结�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更或者解除。

  五��约责任

  第二�七�当事人通过�诉或者抗辩的方�,请求人民法院�照��法百一�四�第二款的规定调整�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第二�八�当事人�照��法百一�四�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约金的,增加�的�约金数�以�超过实际�失�为�。增加�约金以�,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失的,人民法院�予支�。

  第二���当事人主张约定的�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失为基础,兼顾��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预期利益等综�因素,根�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并作出�决。

  当事人约定的�约金超过造��失的百分之三�的,一般�以认定为��法百一�四�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的�失�。

  六�附则

  第三����法施行��立的���生纠纷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已�终审,当事人申请�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程�决定�审的,�适用本解释。

��: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

责编:txl çº é”™

 
网�跟贴

暂无跟贴,欢迎您�表��

 
 
跟贴共0�
笔 � :
网�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表明考试大��其观点或�实其�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