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受特殊保护的区域和客体的土地
第九十四条 受特殊保护的区域土地的概念和构成
1.具有特殊自然保护、科学、历史文化、美学、休闲、保健及其他重要意义的,根据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的决定全部或部分地排除经济利用及流转并为其规定特殊法律制度的土地,属于受特殊保护的区域土地。
2.下列土地属于受特殊保护的区域土地:
(1)受特殊保护的自然区域的土地,其中包括医疗保健地和疗养区的土地;
(2)自然保护用地;
(3)休闲用地;
(4)历史文化用地;
(5)符合本法典、联邦法律的其他特别重要的土地。
3.将土地列入联邦级受特殊保护区域土地的办法,联邦级受特殊保护区域土地的利用和保护办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联邦法律规定。
4.将土地列入地区级和地方级受特殊保护区域土地的办法,地区级和地方级受特殊保护区域土地的利用和保护办法,由俄罗 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根据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法律和地方自治机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
5.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有关执行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可以规定其他形式的受特殊保护区域土地(其上设置有郊区绿化区、城市森林、城市公园、受保护的沿岸线路、受保护的自然景观、生物站、微型自然保护区的土地及其他土地)。
6.受特殊保护的自然区域的土地、俄罗斯联邦文化遗产占用的土地,用于相应的目的。在本法典、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限制或禁止将这些土地用于其他目的。
第九十五条 受特殊保护的自然区域土地
1.国家自然保护区土地,其中包括生物圈自然保护区、国家自然禁区、自然遗迹、国家公园、自然公园、森林公园、植物园、俄罗斯联邦北方、西伯利亚和远东土著少数民族的传统自然利用区域的土地,以及医疗保健地和疗养区的土地,属于受特殊保护的自然区域的土地。
2.受特殊保护的自然区域的土地属于全民财产,可以属联邦所有、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所有和市政所有。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将属于公民和法人所有的地块列入受特殊保护的自然区域的土地。
2. 在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土地上,其中包括本身有特别重要的生态系统和客体、为保全这些生态系统和客体而建立受特殊保护的自然区域的生物圈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自然公园、国家自然禁区、自然遗迹、森林公园和植物园,禁止进行与保全和研究自然综合体及客体无关的和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法律没有规定的活动。在受特殊保护的自然区域的土地范围内,不允许为了与其专门用途相违背的需要而征收地块或其他的终止土地权利。
在受特殊保护的自然区域土地的构成中专门划分出的进行部分经济利用的地块上,允许根据对其建立的特殊法律制度限制经济活动和休闲活动。
4.为了保护受特殊保护的自然区域,防止不良的人为影响,在其毗连的地块上可以建立保护区,对经济活动实行调节制度。在这些保护区的范围内,禁止对受特殊保护的自然区域的自然综合体产生不良影响的活动。保护区的范围应当用特别的指示标志标出。保护区范围内的地块无须向地块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土地占有人和地块承租人征收,但利用地块应当遵守为这些地块规
定的特殊法律制度。
5.为了开辟新的和扩大现有的受特殊保护的自然区域的土地,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有权作出决定将计划宣布为受特殊保护自然区域的土地储备起来,随后加以征收,包括通过征购,并限制其上的经济活动。
6.属联邦所有的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的土地,提供给保护区和公园长期(无限期)使用。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范围内的地块,不得私有化。在个别情况下,允许在国家公园范围内存在其他使用人和其活动不对国家公园土地产生不良(有害)影响和不违反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土地利用制度的所
有人的地块。国家公园享有取得这些土地的专有权。
7.在联邦级受特殊保护的自然区域的土地上,禁止:
(1)提供园艺地块和别墅地块;
(2)建设联邦公路、管道、输电线路和其他管线,建设和经营工业项目、农业项目以及与受特殊保护自然区域的功能无关的住宅项目;
(3)与受特殊保护的自然区域的功能无关的机动运输工具运行和停放,在公路外驱赶牲畜;
(4)联邦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
8.自然公园设置在提供其长期(无限期)使用的土地上;
允许在其他使用人和所有人的土地上开辟自然公园。
9.宣布某地区为国家自然禁区,既可以随之向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土地占有人征收地块,其中包括征购,也可以不征收地块。
10.对按规定程序宣布为启然遗迹的自然综合体和自然客体占用的地块,可以向这些地块的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土地占有人征收。
第九十六条 医疗保健地和疗养区的土地
1.医疗保健地和疗养区的土地属于受特殊保护的自然区域,用于公民的医疗和休息。拥有天然医疗资源(矿物水发源地、医疗泥土、天然盐水湖沼)的、气候宜人的和用于或可以用于预防及医疗人的疾病的自然因素和条件的土地,属于这类土地o
2.为了保护良好的卫生和生态条件用于组织预防和治疗人
的疾病,根据立法在医疗保健地和疗养区的区域土地上建立Ⅱ生
(矿山卫生)保护区。联邦级的疗养区的卫生(矿山卫生)保护
区的范围和制度,由联邦政府规定。
3.卫生保护区范围内的地块,无须向地块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土地占有人、地块承租人征收和征购,但根据规定的卫生制度规定将这些地块完全排除流转的情况(医疗保健地和疗养区一级卫生或矿山卫生保护区)除外。属于私人所有的地块,应当根据本法典第五十五条向其所有人征购。对于二级和三级卫生
(矿山卫生)保护区范围内的地块的利用,可以根据关于受特殊保护的自然区域的立法加以限制。
第九十七条 自然保护用地
1.下列土地属于自然保护用地:
(1) 河流和水库的水源保护区土地;
(2) 禁区和产卵保护区土地;
3)防护林土地;
(4)防止侵蚀、保护牧场和农田的植物用地;
(5)执行自然保护职能的其他土地。
2.根据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法律和地方自治机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遵守规定的这些土地的保护制度前提下,可以限制自然保护用地上的经济活动。
3.为其利益划分出实行特别利用条件之地块的法人,必须用特定的指示标志标明该地块的范围。
4.在自然保护用地范围内,实行特殊的土地利用法律制度,限制或禁止各种违背这些土地基本用途的活动。这些土地范围内的地块,无须向地块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土地占有人和地块承租人征收和征购。
5.在俄罗斯联邦土著少数民族和部族公社传统的居住及经济活动地区,在联邦关于土著少数民族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建立土著少数民族传统自然利用区域。这种区域的自然利用办法,由联邦法律规定,其范围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第九十八条 休闲用地
1.用于和准备用于组织公民休息、旅游、体育健身和运动活动的土地,为休闲用地。
2.休养所、休闲旅馆、汽车旅游宿营地、体育运动客体、旅游接待站、固定的和搭帐篷的旅游健身营、垂钓和狩猎处、儿童旅游站、旅游公园、森林公园、教练旅游线路和航线、儿童夏令营和运动野营以及其他类似客体所在地的地块,属于休闲用地。
3.对根据与地块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土地占有人和地块承租人的协议确定的教练旅游线路和航线的利用,可以根据地役权进行,在这种情况下,上述地块不排除利用。
4.郊区绿化区土地也属于休闲用地。
5.在休闲用地上禁止违背其专门用途的活动。
第九十九条 历史文化用地
1.下列土地属于历史文化用地:
(1)俄罗斯联邦各族人民的文化遗产客体(历史和文化遗迹),其中包括考古遗产客体;
(2)名胜地,其中包括具有历史意义的行业、生产和手I业遗址;
(3)军用和民用墓地。
2.历史文化用地应当严格按其专门用途利用。
不允许征收历史文化用地和进行不符合其专门用途的活动。
3.列入历史文化用地的地块,无须向地块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土地占有人和地块承租人征收,但立法规定的情况除外。
在某些历史文化用地上,包括需要研究和保存的文化遗产客体的土地上,可以禁止任何经济活动。
4.为了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的景观和城市建设吓境,可“根据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法律,建立文化遗产客体保护区。在居民点土地范围外的历史文化用地范围内,实行特殊的土地利用法律制度,禁止违背这类土地基本用途的活动。对处于上述保护区内的不属于历史文化用地的地块的利用,由土地利用和建设规则根据保护历史和文化遗迹的要求确定。
百条 特别重要的土地
1.在其范围内存在有具有特殊科学、历史文化价值的自然客体和文化遗产客体(典型的和稀有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动植物群落、稀有的地质构造、适于科学研究组织进行活动的地块)的土地,属于特别重要的土地。
2.这类地块的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土地占有人和地块承 租人,负有保全地块的义务,关于特别重要的土地的信息资料 应当在国家地籍文件、不动产权利及不动产契约国家登记文件和 其他证明土地权利的文件中注明。
来源: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责编:txl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