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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王国土地法(第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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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部分 作为担�使用的�动产

  第197�:�动产所有人�以通过抵押设立担����支付债务。

  第�二章 抵押

  第198�:抵押是一�担�,它�转移拥有该�动产,�许债�人在债务到期时通过法院出售该�动产,�考虑该�动产已�几手,他或他们对售价有优先���。

  第199�:�有在土地登记机构注册的�动产��抵押。

  第200�:债�人�能通过支付�为被抵押财产的所有人。

  第201�:抵押��必须在主管机构或被授�律师�以法定形�制定。必须在主管机构注册。起�抵押��的主管机构和注册表格应由法令制定。

  第202�:抵押��必须明确财产的状况�性质�便宜�或相关法规确定的费用和价值。

  第203�:在�一财产上�先�抵押。�个债�人应按抵押注册顺�行使�利。

  第204�:如抵押财产的所有人无法支付到期债务,任何抵押�人�论先�顺��寻求出售该财产。按抵押顺�抵押�人应�时获得补�。

  第205�:质押的财产��抵押。

  第�三章 质押

  第206�:质押是债务人�债�人转移�动产作为�付��的��。债�人有�比无担�的其他债�人优先就该财产出售获得补�。如质押���立,债�人�就利�或本�留置该财产。

  第207�:质押��应书�以法定格�在主管机构�制定并注册。

  第208�:质押��按本法第207�制定,应视为有效,任何第三方��置疑。未注册的质押��将使债�人丧失担�的�利,债�人�有��现行法�求补�。

  第209�:质押财产应在债务人�清债务�归还债务人。

  如质押��未规定�付期�,债�人在质押���立起10年内未开始�求�付的法律行为,应丧失质押担�。如质押��规定�付期�,债�人在规定期�起10年内未开始�求�付的法律行为,应丧失质押担�。质押担�丧失�,债�人有义务�债务人归还财产和担��属�明,但债务人并�对债务�责,债�人有��一般法�求补�。应债务人�求或其本身,质押加注应注册。

  第210�:任何情况下,债�人�能�为财产所有人。与本�相�的任何�款应视为无效。

  第211�:质押��使债�人有��求法院强制出售�动产,比其他债�人优先��。

  如在质押期内,质押�益人的债�人购买了该财产,购买��应注册,未注册应视为无效。

  第212�:�有质押财产的债�人有�享��利并有义务维护和�护。如因其行为或过错财产��,他必须从债�中�去相应的�失部分。

  第213�:质押期满,无论因�清债务或本法第209�情况出现,如果因他的行为或过错使财产��,债�人必须将财产��原状或按原价归还债务人。

  第214�:质押期满,如债务人欲收回该财产而债�人拒�归还,从债务人�求归还之日起,债�人欠质押财产的孳�。

  第215�:如财产是土地,在质押��中未明确清�期�,从债务人�求归还之日起,债�人应�有�享��于其劳动和资本的孳�。但如财产是房屋,在质押��中未明确清�期�,当债务清��,债�人应�债务人归还财产。

  第216�:��终止�,从债务人�债之日起,应�止记�。应在地区长官签署的和债�债务人�两��人签�的文件中写明清��并记载。

  第217�:除�债�债务人间�有规定,债务人负责支付所有税费。

  第218�:一旦债务人清�债务,债�人��因债务人�负债务(尽管该债务应清�)�有质押财产,除�该财产的新的质押���法制定。

  债务人�行使上述�利对抗债�人的继承人或指定人。

  第�四章 典当

  第219�:典当是为���债,债务人�转移财产而转移在登记机构注册的财产所有��明的��。

  第220�:典当��应书��法定格�并在登记机构注册。

  第221�:在任何情况下,债�人���为典当��财产的所有人。��本规定的任何�款无效。

  典当���授�债�人在法庭上对�动产的清算有优先于其他债�人的���。

  第222�:当债务人到期或�到期�清债务,债�人应通过在登记机构注销��债务人的所有�。

  第223�:债务人有管�和使用其财产的�利,但�止任何�能�少其价值的行为。

  第224�:债务和债�人的继承和指定人应有他们代表的债务和债�人的一样的�利和义务。

  第225�:债务人的继承和指定人和宣称其为典当财产的共�所有人的家庭�员应负债务人一样的�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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