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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王国土地法(第六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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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部分 登记

  第�五章 登记机构

  第226�:�动产的所有�应�国家�护。为此,在土地管�和城市规划与建设部监管下的登记机构应履行�责:确定财产�设立登记索引图���所有��明�注册土地并将一片土地的性质��积�所有人�有关记载通知所有的人。

  第227�:一片土地或一个登记��是在一个社区内��分�属于具有��分所有�的一个人或几个人�以�一方�使用的特殊土地。如该界�使土地分割�许多�,如围墙�公共�路�沟渠和至少两米宽的水�,视为��分。

  第228�:登记机构的组织和作用应按本法由法令确定。

  第229�:登记机构有以下任务:

  1.按法令设立登记索引图和土地登记的程�进行系统的土地登记;

  2.按法令规定的程�,�定时登记;

  3.对共用地进行必�的登记,包括设界�分割�整��更正和自然或人为引起的任何�积的改�;

  4.登记土地�所有人�册和所有有关�动产物�性质��积和身份的数�;

  5.更新�于转让��如销售�赠予�交��继承转让的�利�更或自然�更,如建筑�填挖土等;

  6.�管所有的登记文件包括登记索引图�所有人�册�土地登记和所有相关共用土地的法律文件;

  7.���动产所有人�明和有关共用�明;

  8.应申请人请求,有义务��关于�置�确定�地界和�利的计划和情况的��件;

  9.登记所有的抵押�质押�典当�长期租��便宜�,�任何从土地登记寻找信�的人�供关于所有�的抵押�质押�典当�长期租��便宜�的状况。

  第230�:执行上述任务的收费标准应由土地管�和城市规划与建设部�财�部��决定。

  第231�:中央的登记机构应是登记和地�总局,负责有关柬王国�动产登记措施的准备��调和监�,进行登记索引图的绘制�所有人造册�土地登记,���动产的所有�或�有��。此外,登记和地�总局必须进一步确定文件的方法和标准。

  第232�:�市县乡的登记办公室应执行所有中央登记机构的指示。�市县乡的登记办公室负责�其他当地机构�调进行调查��存土地登记�在中央登记机构的监�下定期更新登记��存文件�并�任何�求查询的人�供�料。

  第233�:县乡的登记办公室应�有关的乡区��登记文件的��件。区长或乡长应�许任何人�阅该��件并应通知有关的县乡办公室所有�情况的�化并通知在该乡区的所有人。

  第�六章 登记调查

  第234�:应按法令规定的技术和方法进行登记调查。

  第235�:如需�,登记机构��求政府�军队或警察�助进行现场登记调查。除登记机构外任何机构无�确定共用土地的所有人�土地的性质或土地的测�。

  第236�:任何个人尤其是所有人和相关人有义务加入并��登记调查。他们必须为登记调查�供便利,表明所有人,告知其土地上的�化,建筑的状况和任何所有�的转让。

  第237�:如登记调查时�生任何纠纷涉�到测�或所有人的姓�,登记官员应邀请利益方进行�调。对�生在按系统登记调查的地域的纠纷,委员会有责任�调。如�能达��议,主管官员应继续登记调查并记录纠纷,但他�应�决纠纷。

  如纠纷�生在交接�明时,登记机构应�考虑已登记的所有人姓�。无论如何登记机构�应更改或交接给其他人。

  第�七章 登记注册与文件

  第238�:登记机构有义务设登记索引图和注册簿。登记索引图包括已被系统注册的土地�所有公用和�人标明的地界�土地的划分,如耕地�林地�被淹地�工业建筑用地等。登记索引图的制作应按法令规定的有关制作登记索引图和土地注册簿的程�进行。�一财产有其编�。

  土地注册簿按其所有�编�表明所有人姓��表明的方法�所有�的记载�土地的�积�便宜�和其他�求。当登记机构获知上述情况的任何实质�动�,应立�注册。注册应�存三份,一份�存在中央登记机构,�两份�存在�市和县乡的登记办公室。土地注册簿按其所有�编�表明抵押�质押和典当�长期租�。

  第239�:登记索引图和土地注册簿有法律效力。登记索引图和土地注册簿除�明示�应涂改�增删。

  �级登记办公室有责任��适当�管土地注册簿�确�调查的准确性并�存文件。

  第240�:任何利益人�求查询登记��被拒�。在支付本法第230�规定的费用�,�以�供注册�料的��件。

  第�八章 登记�明和�料

  第241�:登记机构根�登记文件和土地注册簿����动产所有人�明��动产�有�明�抵押�明�关于土地性质�法律状况�自然情况和侵害的�料和文件。

  第242�:�动产所有人的�明和�动产�有�明��给予对�动产有法律�利的所有人和其他人。

  第243�:登记�料的表格�交给任何申请人。�供上述�料的机构应对其�供的�准确的�料负责。登记机构�对上述�料负责。

  第244�:登记�明构�官方确定的法律文件。�动产的所有��通过本法第65�规定的任何人订立的销售�赠予�交��继承的文件创立。必须在登记机构记载。

  第245�:作为�人文件的销售�赠予�交��继承����注册。�有该��符�本法第244�规定的格���对抗第三方。

  第246�:如销售�赠予�交��继承的���利人�法定格�制定,但未在登记机构注册,该���能对抗第三方,所有人和其指定人个人对未能注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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