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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俄罗斯�邦土地法典
  (2001年10月25日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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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立法的基本原则
  1.本法典å�Šæ ¹æ�®æœ¬æ³•å…¸é¢�布的其他土地立法文件,以下列原则为基础:
  (“鉴于土地的æ„�义是人的生å˜å’Œæ´»åŠ¨çš„åŸºç¡€ï¼Œè°ƒæ•´åœŸåœ°åˆ©ç”¨å’Œä¿�护关系的出å�‘点是:土地既是å�—ä¿�护的æž�é‡�è¦�自然组æˆ�部分的自然客体ã€�是作为农业和林业生产资料å�Šåœ¨ä¿„ç½—æ–¯è�”邦境内进行ç»�济活动和其他活动之基础的自然资æº�,å�Œæ—¶å�ˆæ˜¯ä¸�动产,是所有æ�ƒå�Šå…¶ä»–土地æ�ƒåˆ©çš„客体;
  (2)对作为æž�é‡�è¦�环境è¦�ç´ å’Œå†œæž—ä¸šç”Ÿäº§èµ„æ–™çš„åœŸåœ°çš„ä¿�护优先于对作为ä¸�åŠ¨äº§çš„åœŸåœ°çš„åˆ©ç”¨ï¼Œæ ¹æ�®è¿™ä¸€ä¿�护优先原则,如果ä¸�æ�Ÿå®³çŽ¯å¢ƒï¼Œåœ°å�—所有人å�¯ä»¥è‡ªç”±åœ°å� 有ã€�使用和处分土地;
  (3)ä¿�护人的生命å�¥åº·ä¼˜å…ˆï¼Œæ ¹æ�®è¿™ä¸€åŽŸåˆ™ï¼Œåœ¨è¿›è¡ŒåœŸåœ°åˆ©ç”¨å’Œä¿�护活动时,应当作出决定并实施能够切实ä¿�护人的生命和防æ¢å¯¹äººçš„å�¥åº·äº§ç”Ÿä¸�良(有害)影å“�的活动,å�³ä½¿è¿™æ ·å�šéœ€è¦�巨大花费;
  (4)公民和社会组织(团体)å�‚与有关其土地æ�ƒåˆ©é—®é¢˜çš„决ç–ï¼Œæ ¹æ�®è¿™ä¸€åŽŸåˆ™ï¼Œä¿„ç½—æ–¯è�”邦公民ã€�社会组织(团体)有æ�ƒå�‚ 与å�¯èƒ½å¯¹å…¶åˆ©ç”¨å’Œä¿�护的土地状况产生影å“�的决ç–,而国家æ�ƒåŠ›
  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济活动和其他活动的主体,必须�照立 法规定的程�和方���这��与的�能;
  (5)地å�—与地上附ç�€ç‰©å…±å‘½è¿�ï¼Œæ ¹æ�®è¿™ä¸€åŽŸåˆ™ï¼Œåœ°å�—的一切 附ç�€ç‰©éš�地å�—的命è¿�而定,但è�”邦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6)ä¿�护特别é‡�è¦�的土地和å�—特殊ä¿�æŠ¤åŒºåŸŸçš„åœŸåœ°ä¼˜å…ˆï¼Œæ ¹æ�®è¿™ä¸€åŽŸåˆ™ï¼Œä¾�ç…§è�”邦法律规定的程åº�,é™�制或ç¦�æ¢å¾�æ”¶é‡�è¦�的农业用地ã€�一类森林å� 用的森林资æº�土地ã€�å�—特殊ä¿�护的自然区域和客体的土地ã€�文化é�—产客体å� 用的土地ã€�其他特别é‡�è¦�的土地以å�Šå› 其他目的å�—特殊ä¿�护的区域的土地。确立这一原则并ä¸�æ„�味ç�€å¯¹å…¶ä»–类别土地的å�¦å®šæˆ–轻视。
  (7)土地有å�¿ä½¿ç”¨ï¼Œæ ¹æ�®è¿™ä¸€åŽŸåˆ™ï¼Œé™¤è�”邦法律和è�”邦å�„主体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任何土地使用都应当付费;
  (8ï¼‰æŒ‰ä¸“é—¨ç”¨é€”å¯¹åœŸåœ°è¿›è¡Œåˆ†ç±»ï¼Œæ ¹æ�®è¿™ä¸€åŽŸåˆ™ï¼ŒåœŸåœ°çš„æ³•å¾‹åˆ¶åº¦æ ¹æ�®å…¶ç±»åˆ«å’ŒæŒ‰ç…§åœŸåœ°åŒºåˆ’å�Šç«‹æ³•è¦�求许å�¯çš„利用方å¼�确定;
  (9)将国家土地所有制划分为俄罗斯è�”邦所有制ã€�ä¿„ç½—æ–¯è�”邦å�„ä¸»ä½“æ‰€æœ‰åˆ¶å’Œå¸‚æ”¿ç»„ç»‡æ‰€æœ‰åˆ¶ï¼Œæ ¹æ�®è¿™ä¸€åŽŸåˆ™ï¼Œç”±è�”邦法律规定这ç§�划分的法律基础和程åº�ï¼›
  (10ï¼‰åŒºåˆ«å¯¹å¾…åœ°è§„å®šåœŸåœ°æ³•å¾‹åˆ¶åº¦ï¼Œæ ¹æ�®è¿™ä¸€åŽŸåˆ™ï¼Œåœ¨è§„å®šåœŸåœ°çš„æ³•å¾‹åˆ¶åº¦æ—¶ï¼Œåº”å½“è€ƒè™‘è‡ªç„¶çš„ã€�社会的ã€�ç»�济的å�Šå…¶ä»–å› ç´ ï¼›
  (11)社会利益与公民å�ˆæ³•利益相结å�ˆï¼Œæ ¹æ�®è¿™ä¸€åŽŸåˆ™ï¼Œå¯¹Â±åœ°åˆ©ç”¨å’Œä¿�护的调整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å�Œæ—¶åˆ‡å®žä¿�éšœæ¯�个公民自由地å� 有ã€�使用和处分属于他的地å�—ï¼›
  在调整土地关系时,在调整土地利用关系部分,采用分别适用民事立法规范和土地立法规范原则,对土地�有化采用国家调整原则;
  2 �邦法律�以规定���本�款规定的原则的其他原则。
  第二�土地立法
  1ï¼Žæ ¹æ�®ä¿„ç½—æ–¯è�”邦宪法,土地立法属于俄罗斯è�”邦和俄罗斯è�”邦å�„主体共å�Œç®¡è¾–。土地立法由本法典ã€�è�”é‚¦æ³•å¾‹å’Œæ ¹æ�®æœ¬æ³•å…¸å�Šè�”邦法律制定的俄罗斯è�”邦å�„主体的法律构æˆ�。
  在其他è�”邦法律ã€�ä¿„ç½—æ–¯è�”邦å�„主体的法律ä¸åŒ…å�«çš„土地法规范,应当与本法典ä¿�æŒ�一致。
  土地关系也�以由俄罗斯�邦总统命令调整,但�应当��本法典和�邦法律。
  2.俄罗斯�邦政府�以在本法典��邦法律�俄罗斯�邦总统调整土地关系的命令规定的��范围内通过调整土地关系的决定。
  3ï¼Žæ ¹æ�®å¹¶ä¸ºäº†æ‰§è¡Œæœ¬æ³•å…¸ã€�è�”邦法律ã€�ä¿„ç½—æ–¯è�”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ã€�ä¿„ç½—æ–¯è�”邦å�„主体的法律,俄罗斯è�”邦å�„主体的执行æ�ƒåŠ›æœºå…³ï¼Œå�¯ä»¥åœ¨è‡ªå·±çš„è�Œæ�ƒèŒƒå›´å†…制定包å�«åœŸåœ°æ³•规范的文件。
  4ï¼Žæ ¹æ�®å¹¶ä¸ºäº†æ‰§è¡Œæœ¬æ³•å…¸ã€�è�”邦法律ã€�ä¿„ç½—æ–¯è�”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ã€�ä¿„ç½—æ–¯è�”邦å�„主体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自治机关å�¯ä»¥åœ¨è‡ªå·±çš„è�Œæ�ƒèŒƒå›´å†…制定包å�«åœŸåœ°æ³•规范的文件。
  第三� 土地立法调整的关系
  1.土地立法调整俄罗斯è�”邦境内的土地利用和ä¿�护关系(土地关系),土地是生活在相应地区的å�„æ—�人民生å˜å’Œæ´»åŠ¨çš„åŸºç¡€ã€‚
  2.对利用和�护地下资��水�森林�动物界和其他自然资�的关系,对�护环境��护�特殊�护的自然区域和客体��护大气和�护俄罗斯�邦��人民文化�产客体的关系,适用相应的地下资�立法�森林立法�水立法�动物界立法��护和利用其他自然资�的立法�环境�护立法�大气�护立法��特殊�护的自然区域和客体立法��护俄罗斯�邦��人民文化�产客体立法和专门的�邦法律。
  上述�立法部门的规范�以适用于土地关系,如果土地立法
  没有调整这些关系。
  3.关于地å�—çš„å� 有ã€�使用和处分的财产关系å�Šè®¢ç«‹åœŸåœ°å¥‘约的关系,如果土地立法ã€�森林立法ã€�水立法ã€�地下资æº�立法ã€�环境ä¿�护立法ã€�专门è�”邦法律没有å�¦å¤–规定,则由民事立法调整。 ·
  第四� 俄罗斯�邦国际�约的适用
  如果按规定程�批准的俄罗斯�邦国际�约规定了��于本法典规定的规则,则适用国际�约规则。
  第五æ�¡ 土地关系的å�‚åŠ è€…
  1.公民ã€�法人ã€�ä¿„ç½—æ–¯è�”邦ã€�ä¿„ç½—æ–¯è�”邦å�„主体ã€�市政组织是土地关系的å�‚åŠ è€…ã€‚
  2.外国公民ã€�æ— å›½ç±�人和外国法人å�–得地å�—所有æ�ƒçš„æ�ƒåˆ©ï¼Œ
ã€€ã€€æ ¹æ�®æœ¬æ³•典和è�”邦法律确定。
  3.本法典使用下列概念和定义:
  地�所有人--�为地�所有者的人;
  土地使用人--æ ¹æ�®é•¿æœŸï¼ˆæ— é™�期)使用æ�ƒæˆ–æ— å�¿å®šæœŸä½¿ç”¨æ�ƒå� 有和使用地å�—的人;
  土地å� 有人--æ ¹æ�®å�¯ç»§æ‰¿çš„终身å� 有æ�ƒå� 有和使用地å�—的人;
  地å�—æ‰¿ç§Ÿäººä¸€æ ¹æ�®ç§Ÿèµ�å�ˆå�Œã€�转租å�ˆå�Œå� 有和使用地å�—的人;
  地役�享有人--有�对他人地�进行�制性使用(地役)的人。
ã€€ã€€ç¬¬å…æ�¡ 土地关系的客体
  1.土地关系的客体是:
  (1)作为自然客体和自然资�的土地;
  (2)地�; �
  (3)地�的部分。
  2.作为土地关系客体的地�,是指土地表层(包括土壤层)的一部分,其范围按规定程�记述和确认。
  地å�—å�¯ä»¥æ˜¯å�¯åˆ†å‰²çš„å’Œä¸�å�¯åˆ†å‰²çš„。å�¯åˆ†å‰²çš„æ˜¯èƒ½å¤Ÿåˆ†å‰²æˆ�部分的地å�—,分割å�Žçš„æ¯�一部分构æˆ�一个独立的地å�—ï¼Œæ— é¡»å°†å…¶è½¬ä¸ºå�¦ç±»åœŸåœ°å�³å�¯è¿›è¡Œè®¸å�¯çš„利用,但è�”邦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七� 俄罗斯�邦的土地构�
  1.俄罗斯�邦的土地按专门用途分为下列�类:
  (1)农业用地;
  (2)居民点土地;
  (3)工业ã€�能æº�ã€�è¿�输ã€�通信ã€�广æ’ã€�电视ã€�ä¿¡æ�¯ç”¨åœ°ï¼Œä¿�
  �宇航活动用地,国防�安全用地�其他专门用地;
  (4)�特殊�护的区域和客体的土地; ·
  (5)森林资�土地;
  (6)水资�土地;
  (7)储备土地。
  2.本æ�¡æ¬¾æ‰€åˆ—çš„åœŸåœ°ï¼Œåº”å½“æŒ‰ç…§ä¸ºå…¶ç¡®å®šçš„ä¸“é—¨ç”¨é€”è¿›è¡Œåˆ©ç”¨ã€‚åœŸåœ°çš„æ³•å¾‹åˆ¶åº¦æ ¹æ�®å…¶ç±»åˆ«å’ŒæŒ‰ç…§åœŸåœ°åŒºåˆ’所许å�¯çš„利用方å¼�确定。制定土地法律制度的一般原则和程åº�,由è�”邦法律和专门è�”邦法律的è¦�求规定。
  å�¯ä»¥ç‹¬ç«‹è‡ªä¸»åœ°é€‰æ‹©ä»»ä½•一ç§�由土地区划规定的许å�¯åˆ©ç”¨æ–¹å¼�ï¼Œæ— é¡»å�¦å¤–的许å�¯å’Œå��商程åº�。
  3.在俄罗斯è�”邦土著少数民æ—�和部æ—�å…¬ç¤¾çš„ä¼ ç»Ÿå±…ä½�å’Œç»�
  济活动地区,在�邦法律�俄罗斯�邦�主体法律和其他规范性
  法律文件�地方自治机关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情况下,�以对
  上述�类土地的利用规定特殊的法律制度。
  第八� 对土地进行归类�将土地从一类转为�一类
  1.对土地进行归类�将土地从一类转为�一类,按照下述关系进行:
  (1)属�邦所有的土地,由俄罗斯�邦政府进行;
  (2)属俄罗斯�邦�主体所有的土地和属市政所有的农业用地,由俄罗斯�邦�主体执行�力机关进行;
  (3)属市政所有的土地,除农业用地外,由地方自治机关进行;
  (4)屑�人所有的土地,
  农业用地,由俄罗斯�邦�主体执行�力机关进行;
  其他专门用地,由地方自治机关进行。
  将土地从一类转为�一类的程�,由�邦法律规定。
  2.在下列文件ä¸å�‡åº”指明土地的类别:
  (1)�邦执行�力机关�俄罗斯�邦�主体执行�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关于�供地�的文件;
  (2)以地å�—ä¸ºæ ‡çš„ç‰©çš„å�„ç§�å�ˆå�Œï¼›
  (3)国家地�文件;
  (4)关于�动产�利和�动产契约国家登记的文件;
  (5)�邦法律和俄罗斯�邦�主体法律规定的有关情况下的
  其他文件。
  3.è¿�å��本法典和è�”邦法律规定的将土地从一类转为å�¦ä¸€ç±»çš„程åº�,构æˆ�承认关于土地归类和将土地从一类转为å�¦ä¸€ç±»çš„æ–‡ä»¶æ— æ•ˆçš„æ ¹æ�®ã€‚
  第�� 俄罗斯�邦在土地关系领域的��
  1.属于俄罗斯�邦在土地关系领域的��有:
  (1)规定调整土地关系的è�”邦政ç–基础;
  (2)对地å�—所有人ã€�土地使用人ã€�土地å� 有人ã€�地å�—承租人的æ�ƒåˆ©è§„定é™�制å�Šåœ°å�—æµ�转能力的é™�制;
  (3)对进行土地监测�国家土地监��土地整治和编辑国家地�簿实施国家管�;
  (4)规定为了国家和市政需è¦�å¾�收地å�—的程åº�(包括通过å¾�è´ï¼‰ï¼›
  (5)为了俄罗斯è�”邦的需è¦�å¾�收地å�—(包括通过å¾�è´ï¼‰ï¼›
  (6)编制并执行�邦土地利用和�护规划;
  (7)俄罗斯�邦宪法�本法典和�邦法律划归俄罗斯�邦�
  �范围的其他��。
  2.俄罗斯�邦对属于俄罗斯�邦所有的地�(�邦财产)实施管�和处分。
  第�� 俄罗斯�邦�主体在土地关系领域的��
  1.属于俄罗斯è�”邦å�„主体è�Œæ�ƒèŒƒå›´çš„æœ‰ï¼šä¸ºäº†ä¿„ç½—æ–¯è�”邦å�„主体的需è¦�å¾�收土地(包括通过å¾�è´ï¼‰ï¼›ç¼–制并执行俄罗斯è�”邦å�„主体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ä¿�护区域规划;ä¸�属于俄罗斯è�”邦è�Œæ�ƒå’Œåœ°æ–¹è‡ªæ²»æœºå…³è�Œæ�ƒçš„å…¶ä»–è�Œæ�ƒã€‚
  2.俄罗斯�邦�主体,对属于俄罗斯�邦�主体所有的地�实施管�和处分。
  第�一� 地方自治机关在土地关系领域的��
  1.在土地关系领域属于地方自治机关的è�Œæ�ƒæœ‰ï¼šä¸ºå¸‚政需è¦�å¾�收地å�—(包括通过å¾�è´ï¼‰ï¼Œæ ¹æ�®ä¿„ç½—æ–¯è�”邦立法è¦�求制定土地利用规则和建设城乡居民点å�Šå…¶ä»–市政组织区域的规则,编制并执行地方土地利用和ä¿�护规划,以å�Šå…¶ä»–处ç�†åœ°æ–¹æ€§åœŸåœ°åˆ©ç”¨å’Œä¿�护问题的è�Œèƒ½ã€‚
  2. 地方自治机关对属于市政所有的地�实施管�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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