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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邦土地法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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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俄罗斯�邦土地法典

  (2001年10月25日公布施行)

  章 总则

  � 土地立法的基本原则

  1.本法典�根�本法典�布的其他土地立法文件,以下列原则为基础:

  (“鉴于土地的�义是人的生存和活动的基础,调整土地利用和�护关系的出�点是:土地既是��护的���自然组�部分的自然客体�是作为农业和林业生产资料�在俄罗斯�邦境内进行�济活动和其他活动之基础的自然资�,�时�是�动产,是所有��其他土地�利的客体;

  (2)对作为���环境�素和农林业生产资料的土地的�护优先于对作为�动产的土地的利用,根�这一�护优先原则,如果��害环境,地�所有人�以自由地�有�使用和处分土地;

  (3)�护人的生命�康优先,根�这一原则,在进行土地利用和�护活动时,应当作出决定并实施能够切实�护人的生命和防止对人的�康产生�良(有害)影�的活动,�使这样�需�巨大花费;

  (4)公民和社会组织(团体)�与有关其土地�利问题的决策,根�这一原则,俄罗斯�邦公民�社会组织(团体)有�� 与�能对其利用和�护的土地状况产生影�的决策,而国家�力

  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济活动和其他活动的主体,必须�照立 法规定的程�和方���这��与的�能;

  (5)地�与地上附�物共命�,根�这一原则,地�的一切 附�物�地�的命�而定,但�邦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6)�护特别��的土地和�特殊�护区域的土地优先,根�这一原则,�照�邦法律规定的程�,�制或�止�收��的农业用地�一类森林�用的森林资�土地��特殊�护的自然区域和客体的土地�文化�产客体�用的土地�其他特别��的土地以�因其他目的�特殊�护的区域的土地。确立这一原则并��味�对其他类别土地的�定或轻视。

  (7)土地有�使用,根�这一原则,除�邦法律和�邦�主体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任何土地使用都应当付费;

  (8)按专门用途对土地进行分类,根�这一原则,土地的法律制度根�其类别和按照土地区划�立法�求许�的利用方�确定;

  (9)将国家土地所有制划分为俄罗斯�邦所有制�俄罗斯�邦�主体所有制和市政组织所有制,根�这一原则,由�邦法律规定这�划分的法律基础和程�;

  (10)区别对待地规定土地法律制度,根�这一原则,在规定土地的法律制度时,应当考虑自然的�社会的��济的�其他因素;

  (11)社会利益与公民�法利益相结�,根�这一原则,对±地利用和�护的调整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时切实�障�个公民自由地�有�使用和处分属于他的地�;

  在调整土地关系时,在调整土地利用关系部分,采用分别适用民事立法规范和土地立法规范原则,对土地�有化采用国家调整原则;

  2 �邦法律�以规定���本�款规定的原则的其他原则。

  第二�土地立法

  1.根�俄罗斯�邦宪法,土地立法属于俄罗斯�邦和俄罗斯�邦�主体共�管辖。土地立法由本法典��邦法律和根�本法典��邦法律制定的俄罗斯�邦�主体的法律构�。

  在其他�邦法律�俄罗斯�邦�主体的法律中包�的土地法规范,应当与本法典��一致。

  土地关系也�以由俄罗斯�邦总统命令调整,但�应当��本法典和�邦法律。

  2.俄罗斯�邦政府�以在本法典��邦法律�俄罗斯�邦总统调整土地关系的命令规定的��范围内通过调整土地关系的决定。

  3.根�并为了执行本法典��邦法律�俄罗斯�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俄罗斯�邦�主体的法律,俄罗斯�邦�主体的执行�力机关,�以在自己的��范围内制定包�土地法规范的文件。

  4.根�并为了执行本法典��邦法律�俄罗斯�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俄罗斯�邦�主体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自治机关�以在自己的��范围内制定包�土地法规范的文件。

  第三� 土地立法调整的关系

  1.土地立法调整俄罗斯�邦境内的土地利用和�护关系(土地关系),土地是生活在相应地区的��人民生存和活动的基础。

  2.对利用和�护地下资��水�森林�动物界和其他自然资�的关系,对�护环境��护�特殊�护的自然区域和客体��护大气和�护俄罗斯�邦��人民文化�产客体的关系,适用相应的地下资�立法�森林立法�水立法�动物界立法��护和利用其他自然资�的立法�环境�护立法�大气�护立法��特殊�护的自然区域和客体立法��护俄罗斯�邦��人民文化�产客体立法和专门的�邦法律。

  上述�立法部门的规范�以适用于土地关系,如果土地立法

  没有调整这些关系。

  3.关于地�的�有�使用和处分的财产关系�订立土地契约的关系,如果土地立法�森林立法�水立法�地下资�立法�环境�护立法�专门�邦法律没有�外规定,则由民事立法调整。 ·

  第四� 俄罗斯�邦国际�约的适用

  如果按规定程�批准的俄罗斯�邦国际�约规定了��于本法典规定的规则,则适用国际�约规则。

  第五� 土地关系的�加者

  1.公民�法人�俄罗斯�邦�俄罗斯�邦�主体�市政组织是土地关系的�加者。

  2.外国公民�无国�人和外国法人�得地�所有�的�利,

  根�本法典和�邦法律确定。

  3.本法典使用下列概念和定义:

  地�所有人--�为地�所有者的人;

  土地使用人--根�长期(无�期)使用�或无�定期使用��有和使用地�的人;

  土地�有人--根��继承的终身�有��有和使用地�的人;

  地�承租人一根�租����转租���有和使用地�的人;

  地役�享有人--有�对他人地�进行�制性使用(地役)的人。

  第六� 土地关系的客体

  1.土地关系的客体是:

  (1)作为自然客体和自然资�的土地;

  (2)地�; �

  (3)地�的部分。

  2.作为土地关系客体的地�,是指土地表层(包括土壤层)的一部分,其范围按规定程�记述和确认。

  地��以是�分割的和��分割的。�分割的是能够分割�部分的地�,分割�的�一部分构�一个独立的地�,无须将其转为�类土地��进行许�的利用,但�邦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七� 俄罗斯�邦的土地构�

  1.俄罗斯�邦的土地按专门用途分为下列�类:

  (1)农业用地;

  (2)居民点土地;

  (3)工业�能���输�通信�广播�电视�信�用地,�

  �宇航活动用地,国防�安全用地�其他专门用地;

  (4)�特殊�护的区域和客体的土地; ·

  (5)森林资�土地;

  (6)水资�土地;

  (7)储备土地。

  2.本�款所列的土地,应当按照为其确定的专门用途进行利用。土地的法律制度根�其类别和按照土地区划所许�的利用方�确定。制定土地法律制度的一般原则和程�,由�邦法律和专门�邦法律的�求规定。

  �以独立自主地选择任何一�由土地区划规定的许�利用方�,无须�外的许�和�商程�。

  3.在俄罗斯�邦土著少数民�和部�公社的传统居�和�

  济活动地区,在�邦法律�俄罗斯�邦�主体法律和其他规范性

  法律文件�地方自治机关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情况下,�以对

  上述�类土地的利用规定特殊的法律制度。

  第八� 对土地进行归类�将土地从一类转为�一类

  1.对土地进行归类�将土地从一类转为�一类,按照下述关系进行:

  (1)属�邦所有的土地,由俄罗斯�邦政府进行;

  (2)属俄罗斯�邦�主体所有的土地和属市政所有的农业用地,由俄罗斯�邦�主体执行�力机关进行;

  (3)属市政所有的土地,除农业用地外,由地方自治机关进行;

  (4)屑�人所有的土地,

  农业用地,由俄罗斯�邦�主体执行�力机关进行;

  其他专门用地,由地方自治机关进行。

  将土地从一类转为�一类的程�,由�邦法律规定。

  2.在下列文件中�应指明土地的类别:

  (1)�邦执行�力机关�俄罗斯�邦�主体执行�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关于�供地�的文件;

  (2)以地�为标的物的����;

  (3)国家地�文件;

  (4)关于�动产�利和�动产契约国家登记的文件;

  (5)�邦法律和俄罗斯�邦�主体法律规定的有关情况下的

  其他文件。

  3.��本法典和�邦法律规定的将土地从一类转为�一类的程�,构�承认关于土地归类和将土地从一类转为�一类的文件无效的根�。

  第�� 俄罗斯�邦在土地关系领域的��

  1.属于俄罗斯�邦在土地关系领域的��有:

  (1)规定调整土地关系的�邦政策基础;

  (2)对地�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土地�有人�地�承租人的�利规定�制�地��转能力的�制;

  (3)对进行土地监测�国家土地监��土地整治和编辑国家地�簿实施国家管�;

  (4)规定为了国家和市政需��收地�的程�(包括通过�购);

  (5)为了俄罗斯�邦的需��收地�(包括通过�购);

  (6)编制并执行�邦土地利用和�护规划;

  (7)俄罗斯�邦宪法�本法典和�邦法律划归俄罗斯�邦�

  �范围的其他��。

  2.俄罗斯�邦对属于俄罗斯�邦所有的地�(�邦财产)实施管�和处分。

  第�� 俄罗斯�邦�主体在土地关系领域的��

  1.属于俄罗斯�邦�主体��范围的有:为了俄罗斯�邦�主体的需��收土地(包括通过�购);编制并执行俄罗斯�邦�主体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护区域规划;�属于俄罗斯�邦��和地方自治机关��的其他��。

  2.俄罗斯�邦�主体,对属于俄罗斯�邦�主体所有的地�实施管�和处分。

  第�一� 地方自治机关在土地关系领域的��

  1.在土地关系领域属于地方自治机关的��有:为市政需��收地�(包括通过�购),根�俄罗斯�邦立法�求制定土地利用规则和建设城乡居民点�其他市政组织区域的规则,编制并执行地方土地利用和�护规划,以�其他处�地方性土地利用和�护问题的�能。

  2. 地方自治机关对属于市政所有的地�实施管�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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