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
(2001年10月25日公布施行)
章 总则
条 土地立法的基本原则
1.本法典及根据本法典颁布的其他土地立法文件,以下列原则为基础:
(“鉴于土地的意义是人的生存和活动的基础,调整土地利用和保护关系的出发点是:土地既是受保护的极重要自然组成部分的自然客体、是作为农业和林业生产资料及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进行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之基础的自然资源,同时又是不动产,是所有权及其他土地权利的客体;
(2)对作为极重要环境要素和农林业生产资料的土地的保护优先于对作为不动产的土地的利用,根据这一保护优先原则,如果不损害环境,地块所有人可以自由地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
(3)保护人的生命健康优先,根据这一原则,在进行土地利用和保护活动时,应当作出决定并实施能够切实保护人的生命和防止对人的健康产生不良(有害)影响的活动,即使这样做需要巨大花费;
(4)公民和社会组织(团体)参与有关其土地权利问题的决策,根据这一原则,俄罗斯联邦公民、社会组织(团体)有权参 与可能对其利用和保护的土地状况产生影响的决策,而国家权力
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的主体,必须依照立 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保证这种参与的可能;
(5)地块与地上附着物共命运,根据这一原则,地块的一切 附着物随地块的命运而定,但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6)保护特别重要的土地和受特殊保护区域的土地优先,根据这一原则,依照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限制或禁止征收重要的农业用地、一类森林占用的森林资源土地、受特殊保护的自然区域和客体的土地、文化遗产客体占用的土地、其他特别重要的土地以及因其他目的受特殊保护的区域的土地。确立这一原则并不意味着对其他类别土地的否定或轻视。
(7)土地有偿使用,根据这一原则,除联邦法律和联邦各主体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任何土地使用都应当付费;
(8)按专门用途对土地进行分类,根据这一原则,土地的法律制度根据其类别和按照土地区划及立法要求许可的利用方式确定;
(9)将国家土地所有制划分为俄罗斯联邦所有制、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所有制和市政组织所有制,根据这一原则,由联邦法律规定这种划分的法律基础和程序;
(10)区别对待地规定土地法律制度,根据这一原则,在规定土地的法律制度时,应当考虑自然的、社会的、经济的及其他因素;
(11)社会利益与公民合法利益相结合,根据这一原则,对±地利用和保护的调整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同时切实保障每个公民自由地占有、使用和处分属于他的地块;
在调整土地关系时,在调整土地利用关系部分,采用分别适用民事立法规范和土地立法规范原则,对土地私有化采用国家调整原则;
2 联邦法律可以规定不违反本条款规定的原则的其他原则。
第二条土地立法
1.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土地立法属于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共同管辖。土地立法由本法典、联邦法律和根据本法典及联邦法律制定的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法律构成。
在其他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法律中包含的土地法规范,应当与本法典保持一致。
土地关系也可以由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调整,但不应当违反本法典和联邦法律。
2.俄罗斯联邦政府可以在本法典、联邦法律及俄罗斯联邦总统调整土地关系的命令规定的职权范围内通过调整土地关系的决定。
3.根据并为了执行本法典、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法律,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执行权力机关,可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包含土地法规范的文件。
4.根据并为了执行本法典、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自治机关可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包含土地法规范的文件。
第三条 土地立法调整的关系
1.土地立法调整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土地利用和保护关系(土地关系),土地是生活在相应地区的各族人民生存和活动的基础。
2.对利用和保护地下资源、水、森林、动物界和其他自然资源的关系,对保护环境、保护受特殊保护的自然区域和客体、保护大气和保护俄罗斯联邦各族人民文化遗产客体的关系,适用相应的地下资源立法、森林立法、水立法、动物界立法、保护和利用其他自然资源的立法、环境保护立法、大气保护立法、受特殊保护的自然区域和客体立法、保护俄罗斯联邦各族人民文化遗产客体立法和专门的联邦法律。
上述各立法部门的规范可以适用于土地关系,如果土地立法
没有调整这些关系。
3.关于地块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财产关系及订立土地契约的关系,如果土地立法、森林立法、水立法、地下资源立法、环境保护立法、专门联邦法律没有另外规定,则由民事立法调整。 ·
第四条 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的适用
如果按规定程序批准的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规定了不同于本法典规定的规则,则适用国际条约规则。
第五条 土地关系的参加者
1.公民、法人、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市政组织是土地关系的参加者。
2.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和外国法人取得地块所有权的权利,
根据本法典和联邦法律确定。
3.本法典使用下列概念和定义:
地块所有人--成为地块所有者的人;
土地使用人--根据长期(无限期)使用权或无偿定期使用权占有和使用地块的人;
土地占有人--根据可继承的终身占有权占有和使用地块的人;
地块承租人一根据租赁合同、转租合同占有和使用地块的人;
地役权享有人--有权对他人地块进行限制性使用(地役)的人。
第六条 土地关系的客体
1.土地关系的客体是:
(1)作为自然客体和自然资源的土地;
(2)地块; 、
(3)地块的部分。
2.作为土地关系客体的地块,是指土地表层(包括土壤层)的一部分,其范围按规定程序记述和确认。
地块可以是可分割的和不可分割的。可分割的是能够分割成部分的地块,分割后的每一部分构成一个独立的地块,无须将其转为另类土地即可进行许可的利用,但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七条 俄罗斯联邦的土地构成
1.俄罗斯联邦的土地按专门用途分为下列种类:
(1)农业用地;
(2)居民点土地;
(3)工业、能源、运输、通信、广播、电视、信息用地,保
证宇航活动用地,国防、安全用地及其他专门用地;
(4)受特殊保护的区域和客体的土地; ·
(5)森林资源土地;
(6)水资源土地;
(7)储备土地。
2.本条款所列的土地,应当按照为其确定的专门用途进行利用。土地的法律制度根据其类别和按照土地区划所许可的利用方式确定。制定土地法律制度的一般原则和程序,由联邦法律和专门联邦法律的要求规定。
可以独立自主地选择任何一种由土地区划规定的许可利用方式,无须另外的许可和协商程序。
3.在俄罗斯联邦土著少数民族和部族公社的传统居住和经
济活动地区,在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法律和其他规范性
法律文件、地方自治机关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对
上述各类土地的利用规定特殊的法律制度。
第八条 对土地进行归类、将土地从一类转为另一类
1.对土地进行归类、将土地从一类转为另一类,按照下述关系进行:
(1)属联邦所有的土地,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进行;
(2)属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所有的土地和属市政所有的农业用地,由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进行;
(3)属市政所有的土地,除农业用地外,由地方自治机关进行;
(4)屑私人所有的土地,
农业用地,由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进行;
其他专门用地,由地方自治机关进行。
将土地从一类转为另一类的程序,由联邦法律规定。
2.在下列文件中均应指明土地的类别:
(1)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关于提供地块的文件;
(2)以地块为标的物的各种合同;
(3)国家地籍文件;
(4)关于不动产权利和不动产契约国家登记的文件;
(5)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法律规定的有关情况下的
其他文件。
3.违反本法典和联邦法律规定的将土地从一类转为另一类的程序,构成承认关于土地归类和将土地从一类转为另一类的文件无效的根据。
第九条 俄罗斯联邦在土地关系领域的职权
1.属于俄罗斯联邦在土地关系领域的职权有:
(1)规定调整土地关系的联邦政策基础;
(2)对地块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土地占有人、地块承租人的权利规定限制及地块流转能力的限制;
(3)对进行土地监测、国家土地监督、土地整治和编辑国家地籍簿实施国家管理;
(4)规定为了国家和市政需要征收地块的程序(包括通过征购);
(5)为了俄罗斯联邦的需要征收地块(包括通过征购);
(6)编制并执行联邦土地利用和保护规划;
(7)俄罗斯联邦宪法、本法典和联邦法律划归俄罗斯联邦职
权范围的其他职权。
2.俄罗斯联邦对属于俄罗斯联邦所有的地块(联邦财产)实施管理和处分。
第十条 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在土地关系领域的职权
1.属于俄罗斯联邦各主体职权范围的有:为了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需要征收土地(包括通过征购);编制并执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保护区域规划;不属于俄罗斯联邦职权和地方自治机关职权的其他职权。
2.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对属于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所有的地块实施管理和处分。
第十一条 地方自治机关在土地关系领域的职权
1.在土地关系领域属于地方自治机关的职权有:为市政需要征收地块(包括通过征购),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要求制定土地利用规则和建设城乡居民点及其他市政组织区域的规则,编制并执行地方土地利用和保护规划,以及其他处理地方性土地利用和保护问题的职能。
2. 地方自治机关对属于市政所有的地块实施管理和处分。
来源: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责编:txl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