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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程�管�暂行规定

æ�¥æº�:考试大  2009å¹´6月25æ—¥   ã€�考试就上考试大,大å°�考试都ä¸�怕】

  æ�¡   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ç�†ï¼Œè¿›ä¸€æ­¥è§„范水利工程建设程åº�,推进项目法人责任制ã€�建设监ç�†åˆ¶ã€�招标投标制的实施,促进水利建设实现ç»�济体制和ç»�济增长方å¼�的两个根本性转å�˜ï¼Œæ ¹æ�®å›½å®¶æœ‰å…³æ³•律ã€�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æ�¡   水利工程建设程åº�,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ç�†è§„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å�·ï¼‰æ˜Žç¡®çš„建设程åº�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程åº�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ã€�å�¯è¡Œæ€§ç ”究报告ã€�åˆ�步设计ã€�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ã€�建设实施ã€�生产准备ã€�竣工验收ã€�å�Žè¯„价等阶段。

  第三æ�¡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ã€�中央和地方å�ˆèµ„ã€�ä¼�事业å�•ä½�独资或å�ˆèµ„以å�Šå…¶å®ƒæŠ•资方å¼�兴建的防洪ã€�除æ¶�ã€�ç�Œæº‰ã€�å�‘电ã€�供水ã€�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ã€�续建ã€�改建ã€�加固ã€�ä¿®å¤�)工程建设项目。å°�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å�¯ä»¥å�‚照执行。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åº�,å�Œæ—¶è¿˜åº”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ç�†çš„规定。

  第四æ�¡  项目建议书阶段

  1.项目建议书应根�国民�济和社会�展长远规划��域综�规划�区域综�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步说明。

  2.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利部水规计[1996]608�)编制。

  3.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承担;并按国家现行规定���主管部门申报审批。项目建议书被批准�,由政府�社会公布,若有投资建设��,应�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开展下一建设程�工作。

  第五æ�¡  å�¯è¡Œæ€§ç ”究报告阶段

  1.�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在技术上是��行和�济上是���进行科学的分�和论�。�过批准的�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步设计的��。�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或筹备机构)组织编制。

  2.�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2�)编制。

  3.�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报批。申报项目�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时�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行机制�资金筹措方案�资金结构�回收资金的办法,并�照有关规定附具有管辖�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域机构签署的规划��书�对�水许�预申请的书�审查��。审批部门�委托有项目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对�行性报告进行评估,并综�行业归�主管部门�投资机构(公�)�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筹备机构)等方�的��进行审批。

  4.�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得��修改和�更,在主�内容上有���动,应�原批准机关�审��。项目�行性报告批准�,应正��立项目法人,并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

  第六æ�¡  åˆ�步设计阶段

  1.�步设计是根�批准的�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行性和�济上的��性,规定项目的�项基本技术�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承担,�照有关�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2.�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编制。

  3.�步设计文件报批�,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方�(包括管��设计�施工�咨询等方�)的专家,对�步设计中的�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设计��根�咨询论���,对�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按国家现行规定���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4.设计��必须严格��设计质�,承担�步设计的��责任。�步设计文件�批准�,主�内容�得��修改��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修改��更,须�原审批机关�审��。

  第七æ�¡  施工准备阶段

  1.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之�,必须完��项施工准备工作,其主�内容包括:(1)施工现场的�地�拆�;(2)完�施工用水�电�通信�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3)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4)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务;(5)组织建设监�和主体工程招标投标,并择优选定建设监���和施工承包队�;

  2.施工准备工作开始�,项目法人或其代�机构,须�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中“管�体制和�责�明确的分级管���,�水行政主管部门办�报建手续,项目报建须交验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工程项目进行项目报建登记�,方�组织施工准备工作。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除�些�适应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外(须�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须实行招标投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30�)执行。

  4.水利工程项目必须满足如下�件,施工准备方�进行:(1)�步设计已�批准;(2)项目法人已�建立;(3)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筹资方案已�确定;(4)有关土地使用�已�批准;(5)已办�报建手续。

  第八æ�¡  建设实施阶段

  1.建设实施阶段是指主体工程的建设实施,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2.项目法人或其代�机构必须按审批��,�主管部门�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批准�,主体工程方能正�开工。主体工程开工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明确的�件,�:(1)�期工程�阶段文件已按规定批准,施工详图设计�以满足�期主体工程施工需�;(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实;(3)主体工程招标已�决标,工程承包��已�签订,并得到主管部门��;(4)现场施工准备和�地移民等建设外部�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

  3.��社会主义市场�济机制的建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主体工程开工�还须具备以下�件:(1)建设管�模�已�确定,投资主体与项目主体的管�关系已��顺;(2)项目建设所需全部投资��已�明确,且投资结构��;(3)项目产�的销售,已有用户承诺,并确定了定价原则。

  4.项目法人�充分�挥建设管�的主导作用,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建设�件。项目法人�充分授�工程监�,使之能独立负责项目的建设工期�质��投资的控制和现场施工的组织�调。监���选择必须符�《水利工程建设监�规定》(水利部水建[1996]396�)的�求;5.�按照“政府监��项目法人负责�社会监���业���的�求,建立�全质�管�体系,��建设项目,须设立质�监�项目站,行使政府对项目建设的监��能。

  第ä¹�æ�¡  生产准备阶段

  1.生产准备是项目投产�所�进行的一项��工作,是建设阶段转入生产��的必��件。项目法人应按照建管结�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求,适时�好有关生产准备工作。

  2.生产准备应根���类型的工程�求确定,一般应包括如下主�内容:(1)生产组织准备。建立生产��的管�机构�相应管�制度;(2)招收和培训人员。按照生产��的�求,�备生产管�人员,并通过多�形�的培训,�高人员素质,使之能满足���求。生产管�人员�尽早介入工程的施工建设,�加设备的安装调试,熟悉情况,掌�好生产技术和工艺�程,为顺利衔接基本建设和生产��阶段�好准备;(3)生产技术准备。主�包括技术资料的汇总��行技术方案的制定�岗��作规程制定和新技术准备;(4)生产的物资准备。主�是�实投产��所需�的原�料��作产��工器具�备�备件和其他�作���件的准备;(5)正常的生活�利设施准备。

  3.�时具体�实产�销售���议的签订,�高生产��效益,为�还债务和资产的�值增值创造�件。

  第å��æ�¡  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是工程完�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考核基本建设�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的��步骤。竣工验收�格的项目�从基本建设转入生产或使用。

  2.当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全部完�,并�过��工程验收(包括工程档案资料的验收),符�设计�求并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办[1997]275�)的�求完�了档案资料的整�工作;完�竣工报告�竣工决算等必须文件的编制�,项目法人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规定,�验收主管部门,�出申请,根�国家和部�验收规程,组织验收。

  3.竣工决算编制完��,须由审计机关组织竣工审计,其审计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基本资料。

  4.工程规模较大�技术较��的建设项目�先进行�步验收。��格的工程�予验收;有�留问题的项目,对�留问题必须有具体处���,且有�期处�的明确�求并�实责任人。

  第å��一æ�¡  å�Žè¯„ä»·

  1.建设项目竣工投产�,一般�过1至2年生产���,�进行一次系统的项目�评价,主�内容包括:影�评价——项目投产�对�方�的影�进行评价;�济效益评价——项目投资�国民�济效益�财务效益�技术进步和规模效益��行性研究深度等进行评价;过程评价——对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建设管��竣工投产�生产��等全过程进行评价。

  2.项目�评价一般按三个层次组织实施,�项目法人的自我评价�项目行业的评价�计划部门(或主�投资方)的评价。

  3.建设项目�评价工作必须�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到分����评价公正。通过建设项目的�评价以达到肯定�绩�总结�验�研究问题���教训��出建议�改进工作,�断�高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果的目的。

  第å��二æ�¡   凡è¿�å��工程建设程åº�管ç�†è§„定的,按照有关法律ã€�法规ã€�规章的规定,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根æ�®æƒ…节轻é‡�,对责任者进行处ç�†ã€‚

  第å��三æ�¡   本暂行规定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ç�†è§„定(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å�·ï¼‰çš„补充。

  第å��å››æ�¡   本暂行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å��五æ�¡  本暂行规定自å�‘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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