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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生�建设工程监�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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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 总 则

  � 为了加强水土��生�建设工程(简称“水土��工程�)监�工作,规范监�行为,�高建设管�水平,充分�挥投资效益,根�《水利工程建设监�规定》等规章,结�水土��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 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土��工程监�工作,水利部水土��监测中心在水利部建设与管���水土���的指导下承担具体管�工作。

  第三� 水土��工程按国家基本建设程�管�,实行项目法人任责制或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制,在项目批准立项时予以明确。

  第四� 水土��工程施工监�,必须由水利部批准的具有水土��生�建设工程监�资质的��承担。

  第五� 水土��工程监�是指监����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委托,��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批准的设计文件�工程施工���工程监���,对工程施工实行的监�管�。

  第六� 在确定承建���,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应根�有关规定择优选定监���。

  第七� 实施水土��工程监��,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应与监���签订书�监���,��中应包括监���对水土��工程质��投资�进度进行全�控制的�款。监���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工作,维护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和承建��的�法�益。

  第八� 水土��工程施工监�实行总监�工程师负责制。

  第�� 水土��工程监��费标准�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监����得采�压低监�费用等�正当竞争手段承�监�业务。

  第�� 水土��工程监�除应符�本办法外,还应符�国家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项目监�机构�设施

  第�一� 监���须�工程现场派驻项目监�机构,具体负责监���的实施。项目监�机构的设置�组织形�和人员组�,应根�监�工作的内容��务期��工程类别�规模�技术��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监�人员组�应满足水土��工程�专业工作的需�。

  第�二� 监���应于监���签订��天内,将项目监�机构的组织形��人员组��任命的总监�工程师,书�通知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

  第�三� 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应根�监���约定,�供满足监�工作需�的办公�交通�通讯和生活设施;项目监�机构应妥善使用和�管,在完�监�工作�移交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

  第三章 监�人员

  第�四� 水土��工程监�人员包括总监�工程师�监�工程师和监�员,必�时��用��员。

  第�五� 水土��工程监�人员须�过培训�考试,�得相应水土��工程监�岗��书�,方�从事水土��工程监�工作。

  第�六� 总监�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水土��工程监�工作�验的监�工程师担任,由监����得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任命。总监�工程师需�调整时,监���应�得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并书�通知承建��。总监�工程师是履行监���的总负责人,行使��赋予监���的全部�责,全�负责项目监�工作。一�总监�工程师宜担任一个项目的总监�工程师工作,需��时担任多个项目的总监�工程师工作时,应�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

  第�七� 总监�工程师根�监�工作的实际需�,�指定监�工程师担任总监�工程师代表,总监�工程师代表应具有二年以上水土��工程监�工作�验。总监�工程师代表按总监�工程师的授�,行使总监�工程师的部分�责和�力。

  第�八� 监�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水土��工程监��验并具备监�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监�工程师需�调整时,总监�工程师应书�通知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和承建��。

  第��� 监�员应由�得《水土��生�建设工程监�员岗��书》或《水土��生�建设工程监�工程师培训结业�书》的人员担任,在监�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工作。

  第二�� 信�员由�过项目监�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的人员担任,�助监�人员工作。

  第二�一� 总监�工程师�监�工程师�监�员的具体�责按《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监�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实施

  第二�二� 监�机构实施监�一般应按下列程�进行:

  (一)编制工程监�规划。

  (二)��工程建设进度,按�项措施编制工程监�实施细则。

  (三)按照监�实施细则实施监�,按规定�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交监�月报和专题报告;(四)建设监�业务完��,�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交工程监�工作报告,移交档案资料。

  第二�三� 开工�,总监�工程师应组织监�人员熟悉有关规章���文件�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

  第二�四� 监�工程师应审查承建��报�的项目开工报审表�相关资料,具备下列�件时,�得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由总监�工程师签�开工令。

  (一)承建��管�机构和规章制度�全,管�人员到�。

  (二)批施工项目的设计文件已�监�工程师核查。

  (三)施工组织计划�监�工程师签认。

  (四)年度投资计划已�实。

  (五)所需人工��料�设备已�实。

  (六)其他必备的开工�件已具备。

  第二�五� 监�工程师应对施工放线和图�界线进行�验和确认。

  第二�六� 监�工程师应对承建��报�的拟进场的工程�料�籽��苗木报审表�质��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有关规范采用平行检验或���样方�进行抽检。对未�监�工程师验收或验收��格的工程�料�籽��苗木等,监�工程师�予签认,并通知承建���得将其�进场。

  第二�七� 监�人员对治沟骨干工程�淤地�和��水系等工程的�蔽工程�关键工�应进行�站监�;对造林�����改梯��型的沟�治�和蓄水工程���治�工程等�进行巡视检查。

  第二�八� 对��格的部�或工�,监�工程师�予签认,并�出处���,承建��整改�,�监�工程师检验�格,方�进行下一�工�的施工。

  第二��� 监�人员�现施工中存在�大�患,�能造�质�事故或已�造�质�事故时,总监�工程师应下达工程暂�指令,�求承建���工整改。整改完�并符�质�标准�求,总监�工程师方�签署�工通知。对需�返工处�或加固补强的质�事故,总监�工程师应责令承建��报�质�事故调查报告和�设计等相关��认�的处�方案,监�工程师应对质�事故的处�过程和处�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第三�� 监�工程师应按有关规定对中央投资�地方�套�群众自筹资金到�和实际投劳情况核实统计,并�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报告。

  第三�一� 监�工程师应按下列程�进行工程计�和工程款支付工作:

  (一)承建��统计�监�工程师验收�格的工程�,填报工程�清�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二)监�工程师审核工程�清�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总监�工程师审定。对未�监�工程师质�验收�格��符�施工��规定的工程�,�予计�。

  (三)总监�工程师审查并签署工程款支付�书,报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

  第三�二� 监�工程师应按下列程�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建��按施工��填报竣工结算报表。

  (二)监�工程师审核承建��报�的竣工结算报表。

  (三)总监�工程师审定竣工结算报表,签�竣工结算文件和终的工程款支付�书,并报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

  第三�三� 监�工程师应按下列程�进行进度控制:

  (一)总监�工程师审批承建��编制的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

  (二)监�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三)当实际进度滞�于计划进度时,监�工程师应分�原因,�出相应的措施,责�有关方�改进或调整计划。

  (四)�促承建��按调整计划进行施工。

  第三�四� 对原设计有�大�更的,应由监�工程师签署��,报原批准机关��;对�影�投资规模�建设地点和工程功能的工程�更,须�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和监�工程师��,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三�五� 监�工程师应对工程的质�等级�出��,监�工作报告是水土��工程验收的主��料之一。监�工程师应�加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三�六� 在��实施过程中,监�机构与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和承建��的�系�应以书�函件为准。

  第三�七� 水土��工程施工中的工程�更�费用索赔�信�管�等监�工作,按《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监�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八� ��域机构和���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根�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四�� 本办法自�布�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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