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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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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0年第6�

  《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已于2000年7月17日�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布,字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部 长: 黄镇东
2000年8月28日

  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

  章 总 则

  � 为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规范公路建设市场行为,确定公路工程质�,��《中�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 凡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项目法人和从业��必须符�本规定的准入�件。

  本规定所称项目法人是指�法组建�享有公路项目建设管��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的法人。分为公益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

  本规定所称从业��是指从事公路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试验检测业务的����供相关�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 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是指对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和对从业��的资信登记。

  资格审查是指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项目法人的机构设置�人员�备和管�能力的审核确认。

  资信登记是指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的资历�能力和信誉的审核确认。

  第四�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工作,对���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检查。

  �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工作,对�内�地(市)�县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检查。

  �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法对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管�,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止地区分割和行业�护。

  第五� 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法人,�独立享有批准的公路建设项目管��利,对建设项目质��投资和工期负责。

  通过资信登记的从业��,��核定的资信登记等级和��范围,�在全国范围内�加相应公路工程建设活动。

  第六� 公路建设市场的资格审查和资信登记工作应当�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项目法人和从业��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应当�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信用,注�质�。

  第二章 准入�件

  第七�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通过资格审查�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申请资格审查必须具备以下�件:

  (一)法人资格;

  (二)与拟建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技术�财务管�人员和相应机构;

  (三)对项目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负责的能力;��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还应具有��管��债务�还和资产管�全过程负责的能力。

  第八�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如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建设管�,必须按项目管���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法设立有�责任公�或股份有�公�。

  第�� 公路建设从业��必须通过资信登记�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申请资信登记必须具备以下�件:

  (一)从事公路工程业务的�业执照;

  (二)相应等级的公路工程资质�书;

  (三)近五年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业绩�人员�设备�资金�信誉等方�的评价和�明。

  第�� 勘察设计��的资信登记等级分为甲�乙�丙��级,咨询���招标代�机构和监��试验检测��的资信登记等级分为为甲�乙�丙级,公路工程施工��资信登记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

  项目法人资格审查和从业��资信登记的标准由交通部�行制定。

  第三章 审批程�

  第�一� 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和从业��的资信登记,由交通部和�级交通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的原则审批。

  国�主干线项目和国家�部�点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由交通部负责;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由�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甲�乙级勘察设计��和咨询�监���,甲级实验检测��和招标代�机构,一级公路工程施工��的资信登记,由�业注册地或所在地�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审,报交通部审核登记。其他等级从业��的资信登记,由�业注册地或所在地�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登记,登记结果报交通部备案。

  第�二� 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申请,应在�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步设计批准�,按项目管���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资格审查申请30日内予以批�。

  第�三� 从业��由交通部进行资信登记的,�年3-5月为申报时间,6月为审查登记时间;由�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资信登记的,申报时间以�审查登记时间由�级交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四� 申请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项目法人,应当填写《公路工程项目法人资格审查申报表》一�三份。

  申请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应当填写《公路工程建设从业��资信登记申报表》一�三份,并�供相关文件。

  《公路工程项目法人资格审查申报表》和《公路工程建设从业��资信登记申报表》格�由交通部�行制定。

  第四章 报考管�

  第�五� 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和从业��的资信登记实行报考管�,审查登记机关应定期�布登记信�。

  第�六� 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结果在批准的公路项目建设期内有效。

  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生�大调整的,应由调整�的项目法人�原审批机关�新申请资格审查。

  第�七� 从业��的资信登记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进行�审。�审申报时间�方��审批原则�资信登记。

  公路建设从业��申请资信登记�审,应当填写《公路工程建设从业��资信登记�审申报表》一�三份,并�供相关文件,按规定程�报原资信登记审批机关审批。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资信登记�审的,视为放弃资信登记;放弃资信登记和�审未通过的,��得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公路工程建设从业��资信登记�审申报表》由交通部�行制定。

  第�八� 从业���生�称�更��组等�大�更的,应在2个月内由�更��组�的���原审批机关�新申请资信登记。

  第五章 罚 则

  第��� 项目法人�生以下�规行为,视情节轻�由资格审查机关通报批评��期整改�责令�工;情节严�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以暂�资金拨付,并建议有关部门�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许无资信登记的从业��从事公路建设;

  (二)�许从业��转包��法分包�越级承�公路建设任务;

  (三)管�的公路建设项目�生一般��大质�和安全事故;

  (四)其他�大�规�纪行为。

  第二�� 从业���生以下�规行为,具有管辖�的资信登记机关�给予有关责任��通报批评或�消资信登记的警告处�:

  (一)�生质�问题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生一般质�事故的,�消�年资信登记;

  (三)�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消有关责任��1~2年资信登记:

  1.以欺骗手段�得资信登记承�公路建设任务的;

  2.转包��法分包�越级承�公路建设任务的;

  3.�生�大质�事故�安全事故的;

  4.其他�大�规�纪行为。

  第二�一� �生���规行为的从业��,行为�生地�级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给予通报批评��期整改�清退出场的处�,造��失的,�法承担赔�责任。

  从业���规行为�生地与其资信登记所在地�在�一�份的,行为�生地�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处�决定应�时通报其资信登记审批机关。资信登记审批机关接到通报�,应根�第二��对�时作出相应处�。

  �级交通主管部门�资信登记审批机关作出的处���应�时报告交通部,交通部根�第二��规定�时作出相应处���并���级交通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二� 项目法人被�期整改�责令�工和暂�资金拨付的,在处�规定期满�应�原审批机关�交整改报告。�原审批机关审查,整改结果�格的,���项目执行和资金拨付。

  从业��资信登记被�消的,在处�规定期满�申请�新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应�原审批机关�交整改报告。�原审批机关审查,整改结果�格的,�予以�新办�。

  第二�三� �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地区�行业�护,分割��开放的公路建设市场的,由交通部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期改正。

  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人员出现失��渎��索贿�行贿��贿行为,�害有关���法�益和国家利益的,视情节由交通主管部门会�有关部门�法给予行政处分;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四� 境外�业进入中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五�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六� 本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交通部�布的规章与本规定�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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