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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务收费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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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1月3日 国家�展计划委员会

  章 总 则

  � 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济体制的�求,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法�益,促进中介�务业的�康�展,根�《中�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适用于中�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执业��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介机构�供中介�务的收费行为。

  根�法律�法规规定代行政府�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认��检验�鉴定收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 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务,�委托人�供公�性�代�性�信�技术�务性等中介�务的机构。

  (一)公�性中介机构具体指�供土地�房产�物��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业资信评估�务,以��供仲��检验�鉴定�认��公��务等机构。

  (二)代�性中介机构具体指�供律师�会计�收养�务,以��供专利�商标��业注册�税务�报关�签�代��务等机构;

  (三)信�技术�务性中介机构具体指�供咨询�招标�����业介��婚姻介��广告设计�务等机构。

  第四� 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件:

  (一) �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注册登记,�得法人资格�书;

  (二) 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规定,须�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会实施执业资格认�,�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的,按规定办�;

  (三) �法进行税务登记,�得税务登记�书;

  (四)未进行�业注册登记的��业法人需�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

  第五� 中介机构�供�务并实施收费应�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供质��格的�务。

  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实施的中介�务,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得以任何方�指定中介机构为有关当事人�务。

  第六� 中介�务收费实行在国家价格政策调控�引导下,主�由市场形�价格的制度。

  (一)对咨询�����业介��婚姻介��广告设计收费等具备市场充分竞争�件的中介�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对评估�代��认��招标�务收费等市场竞争�充分或�务�方达�到平等�公开�务�件的中介�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对检验�鉴定�公��仲�收费等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收费管���的划分

  第七�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中介�务收费管�的方针政策�收费标准核定的原则,以�制定和调整��的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务收费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全国性行业�会等社会团体应根��自�责,�助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好中介�务收费监�和管�工作。

  第八�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有关中介�务收费管�的方针政策的贯彻�实,制定分工管�的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务收费标准。

  �级以下其他有关业务部门或�级行业�会等社会团体应根��自�责,�助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好中介�务收费管�工作。

  第��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分工��和适用范围,按中央和�级价格主管部门�布的定价管�目录执行。定价目录以外的中介�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务收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进行价格政策指导,帮助中介机构�好价格管�工作。

  第三章 收费标准的制定

  第�一� 制定中介�务收费标准应以中介机构�务人员的平�工时�本费用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利润,并考虑市场供求情况制定。

  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指定承担特定中介�务的机构,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补��本�促进�展的��利的原则制定。

  中介�务收费标准应体现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社会信誉,以��务的��程度,����的差价。

  第�二�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务收费标准,由中介机构自主确定。实施�务收费时,中介机构���已确定的标准,与委托人商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三�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中介�务收费标准,应认真测算�严格核定�务的�本费用,充分��社会�方�的��,并�时�社会公布。

  第四章 收费行为的规范

  第�四� 应委托人的�求,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议书。委托�议书应包括委托的事项�签约�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的方��收费金�和付款时间等内容。

  第�五� 中介机构�委托人收�中介�务费,�在确定委托关系�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与委托人�商约定在�供�务期间分期收�或在完�委托事项�一次性收�。

  第�六� 中介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的�置公布�务程�或业务规程��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标价,自觉接�委托人�社会�方�的监�,�得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

  第�七� 中介机构的行业�会等社会团体以�中介机构之间�得以任何�由相互串通,垄断或�纵�务市场,�害委托人的利益。

  第�八� 中介机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管�的法规和政策,�得��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高收费标准。

  第��� 中介机构�得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市场为目的,低于本���务�本收费,��正当竞争。

  第二�� 委托人�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供�务,中介机构�得强制或�相强制当事人接��务并收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一� 因中介机构过错或其无正当�由�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或其无正当�由�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事宜��《��法》办�。

  第二�二� 中介机构与委托人之间�生收费纠纷,由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会�调处�,委托人对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会的处�有异议的,�申请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调处�,当事�方或其中一方对行政机关或行业�会�调处��有异议的,��议申请仲�或�法�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三� 中介机构��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价格法》和《价格�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一)�符�本办法规定的收费�件,实施收费的;

  (二)��收费管���,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收费的;

  (三)擅自�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超越收费时�收费的;

  (四)��已签定的�议(��)实施收费的;

  (五)��自愿原则,与行政机关或行使行政�能的事业���行业组织��下�文件或�议,强制或�相强制委托人购买指定产�或接�指定�务并收费的;

  (六)公�性的中介机构�供虚��务�果收费的;

  (七)未按规定实行明�标价或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的;

  (八)��规定相互串通,垄断或�纵�务市场,�害委托人利益的;

  (�)��规定��正当价格竞争,以低于本���务�本收费的;

  (�)其它��本规定的收费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四�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本办法结�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五�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六� 本办法自�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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