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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调查�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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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 总则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土地调查,�障土地调查数�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性,根�《中�人民共和国土地管�法》和《中�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例。

  第二�土地调查的目的,是全�查清土地资�和利用状况,掌�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为科学规划���利用�有效�护土地资�,实施严格的耕地�护制度,加强和改善�观调控�供��,促进�济社会全��调��续�展。

  第三�土地调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作�地方分级负责��方共��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土地调查所需�费,由中央和地方�级人民政府共�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足�到�。

  土地调查�费应当统一管��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五�报刊�广播�电视和互�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时开展土地调查工作的宣传报�。

  第二章 土地调查的内容和方法

  第六�国家根�国民�济和社会�展需�,�10年进行一次全国土地调查;根�土地管�工作的需�,�年进行土地�更调查。

  第七�土地调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利用现状��化情况,包括地类��置��积�分布等状况;

  (二)土地�属��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和使用�状况;

  (三)土地�件,包括土地的自然�件�社会�济�件等状况。

  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化情况调查时,应当�点调查基本农田现状��化情况,包括基本农田的数��分布和�护状况。

  第八�土地调查采用全�调查的方法,综��用实地调查统计��感监测等手段。

  第��土地调查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统一的技术规程和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制作的调查基础图件。

  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国土资�主管部门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主管部门会��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积��与土地调查工作。

  第�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与和密切��土地调查工作,�法�供土地调查需�的相关资料。

  社会团体以�与土地调查有关的��和个人应当�照本�例的规定,��土地调查工作。

  第�二�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由国务院国土资�主管部门会�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主管部门会��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统一�求,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特点,编制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主管部门会��级有关部门核准�施行。

  第�三�在土地调查中,需���社会选择专业调查队�承担的土地调查任务,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组织实施。

  承担土地调查任务的��应当具备以下�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土地调查相关的资质和工作业绩;

  (三)有完备的技术和质�管�制度;

  (四)有�过培训且考核�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国务院国土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承担土地调查任务��的管�,并公布符�本�第二款规定�件的���录。

  第�四�土地调查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守�业�德,具有执行调查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

  土地调查人员应当接�业务培训,�考核�格领�全国统一的土地调查员工作�。

  第�五�土地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和统一的技术规程,�得伪造�篡改调查资料,�得强令�授�调查对象�供虚�的调查资料。

  土地调查人员应当对其登记�审核�录入的调查资料与现场调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六�土地调查人员�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和检查��,有�根�工作需�进行现场调查,并按照技术规程进行现场作业。

  土地调查人员有�就与调查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和个人,�求有关��和个人如实�供相关资料。

  土地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现场作业以�询问有关��和个人时,应当出示土地调查员工作�。

  第�七�接�调查的有关��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履行现场指界义务,按照�求�供相关资料,�得转移��匿�篡改��弃原始记录和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

  第�八��地方��部门����的负责人�得擅自修改土地调查资料�数�,�得强令或者授�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或者编造虚�数�,�得对拒��抵制篡改调查资料�数�或者编造虚�数�的土地调查人员打击报�。

  第四章 调查�果处�和质�控制

  第���土地调查形�下列调查�果:

  (一)数��果;

  (二)图件�果;

  (三)文字�果;

  (四)数�库�果。

  第二��土地调查�果实行�级汇交�汇总统计制度。

  土地调查数�的处�和上报应当按照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有关标准进行。

  第二�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果质�负总责,主�负责人是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主管部门会��级有关部门对调查的�个环节实行质�控制,建立土地调查�果质�控制岗�责任制,切实��调查的数��图件和被调查土地实际状况三者一致,并对其加工�整��汇总的调查�果的准确性负责。

  第二�二�国务院国土资�主管部门会�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土地调查�果质�的抽查工作。抽查结果作为评价土地调查�果质�的����。

  第二�三�土地调查�果实行分阶段�分级检查验收制度。�一阶段土地调查�果�检查验收�格�,方�开展下一阶段的调查工作。

  土地调查�果检查验收办法,由国务院国土资�主管部门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 调查�果公布和应用

  第二�四�国家建立土地调查�果公布制度。

  土地调查�果应当�社会公布,并接�公开查询,但�法应当�密的除外。

  第二�五�全国土地调查�果,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土地调查�果,�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全国土地调查�果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级�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果。

  第二�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主管部门会��级有关部门�好土地调查�果的�存�管��开��应用和为社会公众�供�务等工作。

  国家通过土地调查,建立互�共享的土地调查数�库,并�好维护�更新工作。

  第二�七�土地调查�果是编制国民�济和社会�展规划以�从事国土资�规划�管���护和利用的����。

  第二�八�土地调查�果应当严格管�和规范使用,�作为�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调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的��,�作为划分部门�责分工和管�范围的��。

  第六章 表彰和处罚

  第二���对在土地调查工作中�出�出贡献的��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地方�部门���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给予处分;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改调查资料�数�的;

  (二)强令�授�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或者编造虚�数�的;

  (三)对拒��抵制篡改调查资料�数�或者编造虚�数�的土地调查人员打击报�的。

  第三�一�土地调查人员�执行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和统一的技术规程,或者伪造�篡改调查资料,或者强令�授�接�调查的有关��和个人�供虚�调查资料的,�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主管部门�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二�接�调查的��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主管部门责令�期改正,�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治安管�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法给予治安管�处罚;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法进行调查的;

  (二)�供虚�调查资料的;

  (三)拒��供调查资料的;

  (四)转移��匿�篡改��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第三�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期完�土地调查工作,被责令�期完�,逾期�未完�的;

  (二)�供的土地调查数�失真,被责令�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四�军用土地调查,由国务院国土资�主管部门会�军队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求制定具体办法。

  中央��使用土地的调查数�汇总内容的确定和�果的应用管�,由国务院国土资�主管部门会�国务院管�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

  第三�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按照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立土地调查领导�组,组织和领导土地调查工作。必�时,�以设立土地调查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土地调查日常工作。

  第三�六�本�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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