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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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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法处�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护耕地,根�《中�人民共和国土地管�法》�《中�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法�得土地使用��,未�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超过规定的期�未动工开�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国有土地有�使用��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使用��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建设的;(二)已动工开�建设但开�建设的�积�应动工开�建设总�积�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总投资��足25%且未�批准中止开�建设连续满1年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拟订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上�法设立抵押�的,还应通知抵押�人�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处置方案�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处置方案�以选择下列方�:(一)延长开�建设时间,但长�得超过1年;(二)改�土地用途,办�有关手续�继续开�建设;(三)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建设�件具备�,�新批准开�,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增值地价;(四)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建设;(五)政府采�招标���等方�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六)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交还�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交还给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照土地使用�交还�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使用费或者�地费的,除选择�款规定的方�以外,�以按照实际交款��应交款�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第四� 已�办�审批手续的�农业建设�用耕地,1年内�用而��以耕�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耕�,也�以由用地��组织耕�;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集体�济组织��耕�。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使用方��得土地使用�进行房地产开�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约定的动工开�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的,�以�收相当于土地使用�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时,�以无�收回土地使用�;但是,因��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必需的�期工作造�动工开�迟延的除外。

  第五� �照本办法第四�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决定书》,终止土地有�使用��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书。

  第六�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优先使用闲置土地。建设用地能使用闲置土地的,必须使用闲置土地,�得批准�用农用地。对闲置土地利用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地区,应当核�其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第七�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应当�新明确用途�设定使用�件�确定供地方�,并�社会公告。收回的国有闲置土地,应当采�以下方�利用:(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安排建设项目或者其他临时用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耕��件未被破�的,�以组织耕�,�适宜耕�的,�采�绿地等方�作为政府土地储备。(二)规划用途为农用地,耕��件未被破�的,应当��耕�;�适宜耕�的,应当改为其他农用地。

  第八� 收回的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应当采�以下方�利用:(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应当用于本集体�济组织的其他建设项目;本集体�济组织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以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置�方案,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安排其他建设项目,并对原集体�济组织给予补�。(二)规划用途为农用地,耕��件未被破�的,应当��耕�;�适宜耕�的,应当改为其他农用地。

  第��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调查和土地�更登记的基础上,查清闲置土地�置��积等情况,建立闲置土地宗地档案,绘制闲置土地分布现状图,监�跟踪其利用情况。

  第�� 闲置土地�法处置�土地�属和土地用途�生�化的,应当�照有关规定办�土地�更登记,�新核�土地�书。

  第�一� 本办法自�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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