ä¸å�Žäººæ°‘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1�
  现公布《ä¸å�Žäººæ°‘共和国耕地å� 用税暂行æ�¡ä¾‹ã€‹ï¼Œè‡ª2008å¹´1月1日起施行。
总�:温家�
二○○七年�二月一日
ä¸å�Žäººæ°‘共和国耕地å� 用税暂行æ�¡ä¾‹
  æ�¡ 为了å�ˆç�†åˆ©ç”¨åœŸåœ°èµ„æº�ï¼ŒåŠ å¼ºåœŸåœ°ç®¡ç�†ï¼Œä¿�护耕地,制定本æ�¡ä¾‹ã€‚
  第二� 本�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æ�¡ å� 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é�žå†œä¸šå»ºè®¾çš„å�•ä½�或者个人,为耕地å� 用税的纳税人,应当ä¾�照本æ�¡ä¾‹è§„定缴纳耕地å� 用税。
  �款所称��,包括国有�业�集体�业����业�股份制�业�外商投资�业�外国�业以�其他�业和事业���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其他��;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其他个人。
  第四æ�¡ 耕地å� 用税以纳税人实际å� 用的耕地é�¢ç§¯ä¸ºè®¡ç¨Žä¾�æ�®ï¼ŒæŒ‰ç…§è§„定的适用税é¢�一次性å¾�收。
  第五æ�¡ 耕地å� 用税的税é¢�规定如下:
  (一)人�耕地�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下�),�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二)人�耕地超过1亩但�超过2亩的地区,�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三)人�耕地超过2亩但�超过3亩的地区,�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四)人�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国务院财政ã€�ç¨ŽåŠ¡ä¸»ç®¡éƒ¨é—¨æ ¹æ�®äººå�‡è€•地é�¢ç§¯å’Œç»�济å�‘展情况确定å�„çœ�ã€�自治区ã€�直辖市的平å�‡ç¨Žé¢�。
  å�„地适用税é¢�,由çœ�ã€�自治区ã€�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æ�¡æ¬¾è§„定的税é¢�å¹…åº¦å†…ï¼Œæ ¹æ�®æœ¬åœ°åŒºæƒ…å†µæ ¸å®šã€‚å�„çœ�ã€�自治区ã€�ç›´è¾–å¸‚äººæ°‘æ”¿åºœæ ¸å®šçš„é€‚ç”¨ç¨Žé¢�的平å�‡æ°´å¹³ï¼Œä¸�得低于本æ�¡ç¬¬äºŒæ¬¾è§„定的平å�‡ç¨Žé¢�。
ã€€ã€€ç¬¬å…æ�¡ ç»�济特区ã€�ç»�济技术开å�‘区和ç»�济å�‘达且人å�‡è€•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é¢�å�¯ä»¥é€‚当æ��高,但是æ��高的部分ä¸�得超过本æ�¡ä¾‹ç¬¬äº”æ�¡ç¬¬ä¸‰æ¬¾è§„定的当地适用税é¢�çš„50%.
  第七æ�¡ å� 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é¢�应当在本æ�¡ä¾‹ç¬¬äº”æ�¡ç¬¬ä¸‰æ¬¾ã€�ç¬¬å…æ�¡è§„定的当地适用税é¢�的基础上æ��高50%.
  第八æ�¡ 下列情形å…�å¾�耕地å� 用税:
  (一)军事设施å� 用耕地;
ã€€ã€€ï¼ˆäºŒï¼‰å¦æ ¡ã€�幼儿å›ã€�å…»è€�院ã€�医院å� 用耕地。
  第ä¹�æ�¡ é“�路线路ã€�公路线路ã€�飞机场跑é�“ã€�å�œæœºå�ªã€�港å�£ã€�航é�“å� 用耕地,å‡�按æ¯�平方米2元的税é¢�å¾�收耕地å� 用税。
ã€€ã€€æ ¹æ�®å®žé™…需è¦�,国务院财政ã€�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å�Žï¼Œå�¯ä»¥å¯¹å‰�款规定的情形å…�å¾�或者å‡�å¾�耕地å� 用税。
  第å��æ�¡ 农æ�‘å±…æ°‘å� 用耕地新建ä½�宅,按照当地适用税é¢�å‡�å�Šå¾�收耕地å� 用税。
  农æ�‘烈士家属ã€�残疾军人ã€�é³�寡å¤ç‹¬ä»¥å�Šé�©å‘½è€�æ ¹æ�®åœ°ã€�å°‘æ•°æ°‘æ—�è�šå±…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æ�‘å±…æ°‘ï¼Œåœ¨è§„å®šç”¨åœ°æ ‡å‡†ä»¥å†…æ–°å»ºä½�宅缴纳耕地å� 用税确有困难的,ç»�æ‰€åœ¨åœ°ä¹¡ï¼ˆé•‡ï¼‰äººæ°‘æ”¿åºœå®¡æ ¸ï¼ŒæŠ¥ç»�县级人民政府批准å�Žï¼Œå�¯ä»¥å…�å¾�或者å‡�å¾�耕地å� 用税。
  第å��一æ�¡ ä¾�照本æ�¡ä¾‹ç¬¬å…«æ�¡ã€�第ä¹�æ�¡è§„定å…�å¾�或者å‡�å¾�耕地å� 用税å�Žï¼Œçº³ç¨Žäººæ”¹å�˜åŽŸå� 地用途,ä¸�å†�属于å…�å¾�或者å‡�å¾�耕地å� 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é¢�补缴耕地å� 用税。
  第å��二æ�¡ 耕地å� 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å¾�收。
  土地管ç�†éƒ¨é—¨åœ¨é€šçŸ¥å�•ä½�或者个人办ç�†å� ç”¨è€•åœ°æ‰‹ç»æ—¶ï¼Œåº”当å�Œæ—¶é€šçŸ¥è€•地所在地å�Œçº§åœ°æ–¹ç¨ŽåŠ¡æœºå…³ã€‚èŽ·å‡†å� 用耕地的å�•ä½�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ç�†éƒ¨é—¨çš„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å� 用税。土地管ç�†éƒ¨é—¨å‡è€•地å� 用税完税å‡è¯�或者å…�税å‡è¯�和其他有关文件å�‘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å��三æ�¡ 纳税人临时å� 用耕地,应当ä¾�照本æ�¡ä¾‹çš„规定缴纳耕地å� 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å� 用耕地的期é™�内æ�¢å¤�所å� 用耕地原状的,全é¢�退还已ç»�缴纳的耕地å� 用税。
  第å��å››æ�¡ å� 用林地ã€�牧è�‰åœ°ã€�农田水利用地ã€�养殖水é�¢ä»¥å�Šæ¸”业水域滩涂ç‰å…¶ä»–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é�žå†œä¸šå»ºè®¾çš„,比照本æ�¡ä¾‹çš„规定å¾�收耕地å� 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æœ�务的生产设施å� 用å‰�款规定的农用地的,ä¸�å¾�收耕地å� 用税。
  第å��五æ�¡ 耕地å� 用税的å¾�收管ç�†ï¼Œä¾�照《ä¸å�Žäººæ°‘共和国税收å¾�收管ç�†æ³•》和本æ�¡ä¾‹æœ‰å…³è§„定执行。
  第å��å…æ�¡ 本æ�¡ä¾‹è‡ª2008å¹´1月1日起施行。1987å¹´4月1日国务院å�‘布的《ä¸å�Žäººæ°‘共和国耕地å� 用税暂行æ�¡ä¾‹ã€‹å�Œæ—¶åºŸæ¢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