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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耕地�用税暂行�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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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1�

  现公布《中�人民共和国耕地�用税暂行�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温家�
二○○七年�二月一日

中�人民共和国耕地�用税暂行�例

  � 为了��利用土地资�,加强土地管�,�护耕地,制定本�例。

  第二� 本�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 �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农业建设的��或者个人,为耕地�用税的纳税人,应当�照本�例规定缴纳耕地�用税。

  �款所称��,包括国有�业�集体�业����业�股份制�业�外商投资�业�外国�业以�其他�业和事业���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其他��;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其他个人。

  第四� 耕地�用税以纳税人实际�用的耕地�积为计税��,按照规定的适用税�一次性�收。

  第五� 耕地�用税的税�规定如下:

  (一)人�耕地�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下�),�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二)人�耕地超过1亩但�超过2亩的地区,�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三)人�耕地超过2亩但�超过3亩的地区,�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四)人�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人�耕地�积和�济�展情况确定���自治区�直辖市的平�税�。

  �地适用税�,由��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款规定的税�幅度内,根�本地区情况核定。���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适用税�的平�水平,�得低于本�第二款规定的平�税�。

  第六� �济特区��济技术开�区和�济�达且人�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以适当�高,但是�高的部分�得超过本�例第五�第三款规定的当地适用税�的50%.

  第七� �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应当在本�例第五�第三款�第六�规定的当地适用税�的基础上�高50%.

  第八� 下列情形��耕地�用税:

  (一)军事设施�用耕地;

  (二)学校�幼儿园�养�院�医院�用耕地。

  第�� �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机��港��航��用耕地,�按�平方米2元的税��收耕地�用税。

  根�实际需�,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以对�款规定的情形��或者��耕地�用税。

  第�� 农�居民�用耕地新建�宅,按照当地适用税����收耕地�用税。

  农�烈士家属�残疾军人��寡孤独以��命�根�地�少数民��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宅缴纳耕地�用税确有困难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以��或者��耕地�用税。

  第�一� �照本�例第八��第��规定��或者��耕地�用税�,纳税人改�原�地用途,��属于��或者��耕地�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补缴耕地�用税。

  第�二� 耕地�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收。

  土地管�部门在通知��或者个人办��用耕地手续时,应当�时通知耕地所在地�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用耕地的��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用税。土地管�部门凭耕地�用税完税凭�或者�税凭�和其他有关文件�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三� 纳税人临时�用耕地,应当�照本�例的规定缴纳耕地�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用耕地的期�内��所�用耕地原状的,全�退还已�缴纳的耕地�用税。

  第�四� �用林地�牧�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以�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农业建设的,比照本�例的规定�收耕地�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务的生产设施�用�款规定的农用地的,��收耕地�用税。

  第�五� 耕地�用税的�收管�,�照《中�人民共和国税收�收管�法》和本�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 本�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布的《中�人民共和国耕地�用税暂行�例》�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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