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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障资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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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 总则

  � 为规范廉租�房�障资金管�,�高廉租�房�障资金使用效益,确�廉租�房�障资金专款专用,根�《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房困难的若干��》(国�〔2007〕24�)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所称廉租�房�障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用于廉租�房�障的专项资金。

  第三� �级财政部门是廉租�房�障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房�障资金的筹集�管��预算分��拨付和监�检查。

  财政部商建设部�国家�展改�委�国土资�部�民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性廉租�房�障资金管�政策,分�和拨付中央廉租�房�障专项补助资金,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国家�展改�委负责安排新建廉租�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列市(以下简称�级)财政部门商�级建设��展改��国土资��民政等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廉租�房�障资金管�实施办法,安排本地区廉租�房�障补助资金,�促市县财政部门�实廉租�房�障资金。

  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廉租�房�障资金的筹集�拨付�管�和预决算审核以�监�检查工作。

  市县廉租�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房�障资金的预决算编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安排和使用廉租�房�障资金。

  第四� 廉租�房�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法接�审计机关的审计监�。

  第二章 资金��

  第五� 地方�级财政部门�结�当地财力,积��与制定廉租�房�障计划,并按照年度廉租�房�障计划以�国�[2007]24�文件规定的��渠�筹集廉租�房�障资金。

  第六� 廉租�房�障资金��于下列渠�:

  (一)�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费用�的全部余�;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房�障的资金;

  (三)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房�障的资金;

  (四)�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房�障补助资金;

  (五)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

  (六)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房�障专项补助资金;

  (七)社会�赠的廉租�房�障资金;

  (八)其他资金。

  第七� 土地出让净收益为当年实际收�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地补�费(�土地补�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物和�苗补�费)�拆�补�费�土地开�费�计�用于农业土地开�的资金以�土地出让业务费等费用�的余�。

  第八� 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补助资金,按照国家�展改�委会�建设部�财政部制定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房项目支�办法》规定执行。

  第�� 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房�障专项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商建设部�民政部制定的《中央廉租�房�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 廉租�房租金收入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实行“收支两�线�管�,专项用于廉租�房维护和管�,�足部分在一般预算中安排。廉租�房租金与廉租�房�障资金�得混�安排使用。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一� 廉租�房�障资金实行专项管��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房�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房开支以��符�廉租�房�障�件的低收入家庭�放租�补贴开支,�得用于其他开支。

  第�二� 收购廉租�房开支,指利用廉租�房�障资金收购房屋用于廉租�房�障的支出,包括支付的房屋价款等开支。

  第�三� 改建廉租�房开支,指对已收购的旧有�房和腾空的公有�房进行维修改造�用于廉租�房�障的支出。

  第�四� 新建廉租�房开支,指利用廉租�房�障资金新建廉租�房的开支,包括新建廉租�房需��法支付的土地补�费�拆�补�费以�支付廉租�房建设�本支出。

  第�五� �放租�补贴开支,指利用廉租�房�障资金�符�廉租�房�障�件的低收入家庭�放的租�补贴支出。

  第四章 预算管�

  第�六� 廉租�房�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市县廉租�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有关部门于�年第三季度根�下年度廉租�房�障计划,编制下年度廉租�房�障支出项目预算,��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级人民政府�请�级人大批准�实施。

  市县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根�当地年度廉租�房�障计划,指导�级廉租�房行政主管部门科学���测算廉租�房�障资金需求,并根�年度廉租�房�障资金��情况,�好年度廉租�房�障支出项目预算编制工作。

  第�七� 市县财政部门在安排年度廉租�房�障支出项目预算时,首先�按照《�房公积金管��例》(国务院令第350�)的规定,确�将�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费用�的余�全部用于廉租�房�障;其次�按规定将土地出让净收益�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房�障。上述两项资金�足的,�以适当�高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房�障的比例,��足的由市县财政通过本级预算以�上级补助(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以�中央财政和�级财政专项补助)予以安排。

  第�八� 年度廉租�房�障支出项目预算中涉�购建廉租�房的,必须符�固定资产投资管�程�。

  第��� 年度廉租�房�障支出项目预算�批准�,市县廉租�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原则上�得�破预算。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二�� 市县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廉租�房�障支出项目预算,根�廉租�房�障计划和投资计划,以�实施进度拨付廉租�房�障资金,确�廉租�房�障资金切实�实到廉租�房购建项目以�符�廉租�房�障�件的低收入家庭。

  第二�一� 廉租�房�障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申请租�补贴的符�廉租�房�障�件的低收入家庭,�市县廉租�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公示和审核确认无误�,由市县财政部门根�市县廉租�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的审核��和年度预算安排,将租�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符�廉租�房�障�件的低收入家庭或�廉租�房�障对象出租�房的租�方。暂未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地区,市县财政部门按照地方财政国库管�制度有关规定拨付租�补贴资金,确�租�补贴资金�实到人�到户。

  第二�二� 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房,由市县廉租�房行政主管部门根�工程��和进度�购房��以�年度预算,�出预算拨款申请,��级财政部门审核�,由�级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廉租�房建设��或销售廉租�房的��和个人。

  第六章 决算管�

  第二�三� �年年度终了,市县廉租�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级财政部门规定,报�年度廉租�房�障支出项目决算。年度廉租�房�障支出项目出现资金结余,��级财政部门批准�,�以继续滚存下年安排使用。

  第二�四� 市县廉租�房行政主管部门在��级财政部门报�年度廉租�房�障支出项目决算时,还应当会�民政部门�交年度廉租�房�障工作实施进展情况,包括当年租�补贴�放户数��放标准��放金�,当年购建廉租�房套数��积��置�金�,当年廉租�房实物�租户数��积�金�等相关资料。

  第二�五�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廉租�房行政主管部门��展改�部门�民政部门将市县年度廉租�房�障工作实施进展情况报�级财政等相关部门备案。�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建设��展改��民政部门汇总本地区年度廉租�房�障工作实施进展情况,于次年2月28日�报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备案。具体报表格�详�附表《_____�(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列市�新疆兵团)_____年廉租�房�障情况表》。

  第七章 监�检查

  第二�六�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级廉租�房行政主管部门会�民政部门建立廉租�房�障对象的报考监管机制,对于年度享�廉租�房�障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状况进行跟踪�核,确认其是��以继续享�廉租�房�障制度。对于�符�廉租�房�障�件的,应当�止�放租�补贴�按照市场租金收�廉租�房租金或收回�租的廉租�房。

  第二�七� �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廉租�房�障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检查。对于�按照规定筹集�安排使用和管�廉租�房�障资金的,�严格按照《财政�法行为处罚处分�例》(国务院令第427�)等有关规定进行处�,并�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八�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列市财政部门�以根�本办法,结��地实际,会�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廉租�房�障资金管�办法�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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